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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收入调节功能何以扭曲

作者:刘波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10-09 22:48:00

摘要: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不公平,其消费能力也被压低了,而减税能提高其可支配收入并增强经济活力,提高内需。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最近虽然没有出台大动作,但决策层释放信号频频。财政部长楼继伟在9月初的时候表示,今后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扩大纳税覆盖面,并增多抵扣因素。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不久前也在媒体上说,现在的个税体制对工薪阶层确实存在不公平,并称要先对高收入者建立征管平台,逐步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征管难题。
    “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上世纪90年代就确立的目标,这是一项合理的改革,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和促进税负公平。但这一改革方向目前仍停留于目标层面,尚未出台清晰的路线图,究其原因,既存在改革动力不足的因素,也受到一些制度性障碍的掣肘。
    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是将收入分为11个大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方面,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近年来个税改革方面最受关注的事件是2011年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升到3500元,这次上调虽然意义重大,值得肯定,但影响的只是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的其他种类的所得没有变化。其实彻底改革个税,使之向着综合税制的方向演变,才应该是更具本质性意义的改革。
    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建议个税仿照俄罗斯等国的经验实行单一税率,而不是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认为那样可以使税制更简单并避免产生奖劣罚优的效果,这些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目前超额累进税率仍是国际主流,中国学界的主流意见也是强调个税促进分配公平的功能。
    据估计2012年个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不到6%,这就意味着个税的价值目前首要的还是起收入调节作用,而不是带来财政收入的作用。在总的个税收入里,工资薪金所得占到了六成以上,原因之一就是这部分税通常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不存在征收不到位的情况。然而,主要针对工资薪金而不是针对纳税人综合收入征税,将使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遭到扭曲。因为在中国,高薪酬并不能与高收入画等号,工资高的人不一定更富裕,目前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是财产性收入的差别,如拥有房地产的不同导致的差异。
    工薪阶层因为收入比较透明,能确保征收到位,因而成为个税的纳税大户,而且适用的税制最为复杂,税率档次最多,最高边际税率最高,达到45%,而不少财产性收入适用的税率则是单一的,而且不像工资薪金所得一样基本都能征收到位。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国存在着大量权力寻租与垄断造成的灰色收入,基本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不能只因为工薪阶层的个税征收操作简单,就应该使其成为贡献税收的主力,而税务机关未能充分查实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责任就不追究,否则就只会使个税逐渐偏离其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并挫伤以薪酬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一种稳定的纺锤形的中产阶层社会。所以只有转向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计征,才能保证个税的公平性。
    提高个税公平性和减税也是并行不悖的。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不公平,其消费能力也被压低了,而减税能提高其可支配收入并增强经济活力,提高内需。因而个税走向综合税制的改革,同时也可以是一个减税的过程,在改变当前分类税制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率档次和降低边际税率,简化税制,实现整体上降低税负的目标。
    税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量能纳税”,就是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纳税能力,而纳税能力也不能和收入简单地画等号,因为不同人的负担是不同的,一个月入1万但有老人孩子需要抚养的人,和一个月入5000元但无负担的人,纳税能力就需要具体分析。这也是财政部长楼继伟所说的,要将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纳税人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的原因。同时人们的婚姻状况也会影响纳税能力,单身者、配偶有收入者和配偶无收入者,纳税能力都有差别,这也是很多人都在呼吁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的原因。最符合“量能纳税”原则的做法是考虑不同纳税人的负担实行个性化的抵免,然而这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极大的挑战。
    无论是走向收入综合计征还是改变“一刀切”式的个税抵免,税务机关改变当前的征管方式都是极为必要的,它们需要全面核查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也需要个人更主动地申报收入。从行政角度看,这需要实现全国税收信息和财产登记信息的联网,需要房地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和银行配合税务部门,需要一个信息统一化和自由化的过程,但其进展因为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和既得利益的阻碍而举步维艰。
    同时中国个人申报的积极性也很弱。法治成熟国家的个人申报机制运行得更顺畅,不是因为其国民的纳税意识都强,而是因为他们能清晰地看到自己的纳税转化为了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看到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改善,并能轻松地了解和监督政府的开支情况。所以中国的改革都是环环相扣的,只有提高政府公共开支的合理性,才能提高公民申报税收的主动性。各项改革只能齐头并进,否则彼此拖后腿,都裹足不前。政府与公民的相互信任程度提高,税收征管难度才会降低,也才能降低交易费用,消除走向综合税制的瓶颈。所以说,能否形成公平的个税制度,其实最终考验的是一个社会的治理水平。
(作者为资深财经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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