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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遗产税的历史经验

作者:刘波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2-15 23:38:00

摘要:英国宣布在2015年之前,将不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将其一直维持在个人32.5万英镑、夫妻65万英镑的水平上。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评论版主编 刘波

    2月10日,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在2015年之前,将不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将其一直维持在个人32.5万英镑、夫妻65万英镑的水平上。这是为了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压力。英国政府预计到2020年社保开支将增加10亿英镑,这迫使其不得不暂停遗产税改革,“弃车保帅”。
    有趣的是,奥斯本的宣言违背了他之前的承诺。2007年,他曾代表还在野的保守党宣称,一旦上台执政,将会努力把遗产税起征点提高到个人100万英镑。但迫于财政压力,并为了和执政盟友自由民主党达成一致,保守党放弃了这一主张。这可能引发其一些党员的不满。而另一方面,很多中上阶层的英国民众也可能对此感到不快——他们原本期望借起征点的提高来摆脱遗产税负担。
    这些都不是偶然发生的。作为英国最具争议性、最不受人欢迎的税种之一,遗产税从其最初实施开始就一直是英国政治战场上的重要争议点,这只不过是其最新的一章而已。
    遗产税以死者遗产及其生前赠与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其历史据认为可溯及古罗马甚至古埃及。但古代此类税收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应付军饷等开支,其规模不大。从18世纪开始,随着西方社会阶层分化的加剧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遗产税的主要功能朝着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的方向转变。
    英国是欧洲实行遗产税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796年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其部分原因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引发的双重刺激:一方面,英国与拿破仑的战争带来庞大军费开支,需要增加国库收入;另一方面,源于法国大革命平等、博爱、互助的思潮也波及英国,许多法国启蒙学者都认为不受限制的继承权导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恶性循环,因而必须对富人遗产进行再分配。
    不过最初英国遗产税的规模较小,与印花税类似。但到19世纪中叶,英国阶层分化变得非常严重,一方面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工人一贫如洗,另一方面传统贵族及新兴工业家拥有大量地产,出现大量不需劳动便衣食无忧的食利阶层,社会矛盾极其尖锐。于是抑制贫富差距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主张以累进税率的方式对遗产征税。19世纪30年代,杰出的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便主张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征税。
    当时也曾出现更激烈的变革声音。中国人也许仍有印象的是,《共产党宣言》里就提出过 “废除继承权”的主张。“巴枯宁主义”更是把继承权看做社会不平等的起源。
    当然最终获胜的是以征税方式限制继承权的主张。英国逐渐采取对富裕阶层的遗产按比例征税的做法,并不断提高起征点,使遗产税负担只落在极富者的头上。遗产税直接导致了很多大地产的分裂,因为其所有者为了避免死后被征收高额税收而将其财产事先转移,或者将其分给范围广泛的亲属。后来由于股份公司等新的企业形式的出现,以及20世纪的经济繁荣,社会财富分配又朝着相对均等化的方向发展,赤贫阶层缩小,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涌现,这让遗产制度改革不再显得那么紧迫,仅靠遗产税已足以调节。
    但遗产税在英国仍作为一项政治争议而存在。1986年,撒切尔政府改革遗产税,规定了很多税收扣免项目,但这被左翼分子批评为政府对富人利益的庇护。后来工党执政之后,2007年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又主持了改革,改变了过去根据通胀因素不断调高起征点的习惯做法,将起征点固定为个人32.5万英镑。但保守党认为应该将起征点一下子提高到个人100万英镑——这曾经是现任首相卡梅伦及财政大臣奥斯本的主张。但如前所述,他们已将此暂时搁置。
    英国遗产税针对的是死者的遗产以及死亡日期之前7年内的赠与,由遗产的继承者承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遗产税是遗产合法分割的前提。但法律还规定了很多豁免情形,例如夫妻之间的继承、为公益目的的赠与等。英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对遗产总额按统一税率(现为40%)征税。其他国家还有“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其区别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不同而有税率上的差别,缴税与遗产分割的先后顺序也不同。
    遗产税一直伴随着争议。理论上的质疑是,人们是用自己的收入购买了房屋等财产,而收入已经被征收了所得税,死亡时再征收一次遗产税,是一种双重征税。另外,正如卡梅伦所主张的,把财产遗留给子孙后代是“最为基本的人类本能”,高额遗产税会使很多人不愿积极工作、储蓄来积累财富,从而构成对勤奋者和储蓄者的惩罚。不过现实中最大的原因还是,如果遗产税起征点不提高,其覆盖面将扩展至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而该税最初的设置意图本是针对极富阶层的。而且英国房价一直在上涨,如果其起征点不根据通胀因素上调,很多拥有房屋的中产阶级将会发现,即使实体财产没有增加,他们也将渐渐自动跨越被征收遗产税的“门槛”。
    当然支持者也会主张遗产税的诸多优点。例如它可以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促进社会机会的平等和更健康的社会氛围。它还可以让富人更愿意把钱花在对子女的教育等无形投资上,而不是简单地把财产留给他们,制造很多庸碌无为的“富二代”。可以说,围绕遗产税的争议超越了纯粹经济学的范畴,而要涉及很多社会学和伦理的考量。它的产生源于英国等国独特的历史进程,其未来的存废也将与其社会形势与观念的变化息息相关。
    中国也会征收遗产税吗?“与国际接轨”是一个常见的理由,但应该注意的是“国际经验”并非铁板一块。近年来英、法、意等欧洲国家都出现了限制甚至废除遗产税的建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最近30年里也至少有20个国家取消或停征遗产税,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一个原因是防止“吓走”富人,吸引资金流入。中国香港就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

    可见各国遗产税的设计都要适应本国现实。而且英国等国遗产税已有的一些弊端,例如财产登记和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会留给极富者更大的避税空间,使遗产税主要的“打击对象”变成中上阶层。凡此种种,都提醒我们在遗产税出台问题上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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