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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谁来监督政府“账本”?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信息公开法》

作者:张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3-08 09:04:57

摘要:在刘小兵看来,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不二法门、唯一出路,现行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必须要制定信息公开法,需要通过立法抬高信息公开的“天花板”,真正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两会|谁来监督政府“账本”?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信息公开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两会报道

政府如何花钱、“账本”如何管理,按照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作为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重要一环,向公众公开。

但是,关注政府“账本”公开长达10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发现,按照现行法律,《保密法》是一部法律,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政府部门的保密意识还是强于公开。对于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能公开也没有标准。政府信息公开遇到法律“瓶颈”。

因此,今年两会,他会同30多位上海代表团代表,带来一份颇有分量的议案草案:建议制定《信息公开法》。

在刘小兵看来,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不二法门、唯一出路,现行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必须要制定信息公开法,需要通过立法抬高信息公开的“天花板”,真正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开启了我国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历程。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继续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作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写进了党的报告中。因此,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理直气壮地将党和政府’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及其结果更好和更全面地展示在世人面前。”刘小兵在建议中表示。

政府账本更透明

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要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先要让领导干部不敢腐。’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确实能够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但问题是怎么知道有腐、有贪?贪腐,与权力有关,预防贪腐,关键在于让执政的过程与结果公之于众,信息公开是防止贪腐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刘小兵在建议中指出。

不过,目前的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已经执行了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它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性质的法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党和国家的要求未能以法律的形式 得以确认与保障。

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 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 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 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同时,现行《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仅限于受国 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在 国务院管理范围内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 等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无法真正实现党关于“保障人民知情权”的主张。在《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问题上,也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与《保密法》、《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和政策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法律界定。

最重要的是,现行《条例》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

刘小兵指出,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来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断了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打算在《条例》实施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加以考虑。现在,《条例》自 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信息公开法》。

建议尽快立法

刘小兵建议,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与公共财 产,理应甶全社会共享。因此,在信息公幵法中要明确公民的知情权。”刘小兵在建议中指出。

同时,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 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它们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建议在《信息公开法》 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 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推动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等事项的公开;将举证责任置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而推定其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幵情形时,须将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为有效解决信息公开法与现有一些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建议将现有的

《保密法》与信息公开法合并为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大幅度缩小各级部门界定国家秘密的权力,法律的主体内容和精神应该是公开而不是保密。

进一步强化监督救济制度。将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党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纳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之后,如何有效的提供救济,使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存在外部制约的机制,是公民知情权能否真正落实的重点。对此,一方面可以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比重,构建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司法监督,明确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诉讼制度。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正义事业需要的是公开而不是保密,没理由也没必要去保密。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由大国逐步走向强国的过程之中,为了避免引起了一些国家对我们的误解,我们更应主动释放善意,拿出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态度和速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以更好地向世人展现我们开明开放的姿态和引领全球治理体系走向开放、公正、透明的决心。”刘小兵指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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