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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征信体系的模式之辨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5-17 00:56:00

摘要:由于通讯技术和交通的发达,现代社会的民商事主体的交易半径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甚至远超国界。

社会征信体系的模式之辨

傅蔚冈

    据报道,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近日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用体系当然重要,因为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由于通讯技术和交通的发达,现代社会的民商事主体的交易半径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甚至远超国界。这就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它的信誉如何,我们该如何鉴定那个可能从未见过面的交易伙伴?于是,征信问题就因此而生。
    1841年,一位美国纺织批发商刘易斯·塔潘发现其中商机,在纽约建立了名为The Mercantile Agency的征信调查机构,其主要业务就是给市场上的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经过170多年的发展,现在名为邓白氏(Dun&Bradstreet)的机构已经拥有一个超过一亿条企业信息的全球商业数据库。国际上声名卓著的资信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当年也是邓白氏的一个部分,2001年,为了让旗下各种业务专业化发展,邓白氏公司和穆迪公司分拆。
    邓白氏的经历是美国征信业的一个缩影,而征信业的“美国模式”就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即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它们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在美国模式下,政府的作用就是提供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并不直接参与征信评价。有意思的是,政府本身也是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当然,征信业不止有一种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就与美国不同。欧洲模式又称为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主要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它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在欧洲,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视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而日本的会员制征信体系则又是明显区别于美欧模式,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中国的征信业要采取什么模式?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估计走的是欧洲模式,即中央银行主导的“中央信贷登记模式”。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从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开始至今,央行的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
    为什么央行的征信系统能够在短短几年内建成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当然是基础性原因,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收集信息成本低廉——目前的征信体系实际上是依附于央行,通过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各商业银行将其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当录入信息成为法定义务时,信息建设的步伐自然加快。
    成本低廉是强制所带来的一个好处,但另一面则可能是傲慢。因为提供这些信用信息的都是政府机构或者商业银行,而这些机构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对待客户颇为傲慢,或者说不太在意客户的用户体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征信系统本身并不能够从经营征信信息中盈利,这意味着它没有激励去更正或者收集更多的信息,同时还意味着一旦有信息错误,更正的成本也比较高。由于信息提供是属于垄断——那么它就更加没有激励去及时修正,媒体时不时报道征信系统中有关个人信息错误的记录,而本人身边也有朋友因为更正征信系统的一条错误信息而“跑断腿”的故事。
    更为致命的是,赋予相关政府机构太多的权力而又不受制约,可能会严重侵害个人或者企业的利益。就在几天前,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信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工作人员李某因为恋爱失败,就利用公权力泄私愤,一年时间里让郑州未婚女孩阳阳(化名)“三次结婚三次离婚”。如果没有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那么公民个人将永远无法抵抗这种侵权事宜。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时候个人并不直接面对征信记录,如果不到征信系统查询,它可能永远无法得知这些信息,而这会对其个人经济行为造成损失。
    如果是美国模式,这种情况就可能会简单些。因为有着市场竞争压力,各征信机构会有各种激励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力求更加完美。实际上这个道理并不复杂,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存在垄断,那么企业就没有激励去改善服务。但如果市场上多一个竞争者,那么情况就会大不同。
    中国的征信体系该如何建设?个人愚见,不妨走这样的路径,央行的征信系统只提供基础信息数据,不对公司或者个人的征信进行评估;个人或者市场的征信评估则由商业机构进行,通过一个竞争的市场力争完美地呈现征信信息。这样的好处是省了商业机构重新收集信息的成本,又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竞争性。
    那政府做什么呢?提供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不是自己成为评判公司和商业机构的主体。至于有学者呼吁建立国家信用管理监督委员会,这纯粹是多余的举措——除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之外,看不出有任何其他好处。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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