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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市场经济地位,只为贸易壁垒?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5-20 16:01:13

摘要:无论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都有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义务,无法回避和推卸。

拒绝市场经济地位,只为贸易壁垒?

傅蔚冈

就在几天前,欧洲议会高票通过了一项决议,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外交部长王毅5月16日在北京与来访的法国外长艾罗举行会谈后共见记者时表明了中方的立场。王毅认为,当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都应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因此,无论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都有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义务,无法回避和推卸。

什么是“市场经济地位”

那么,到底什么是WTO框架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和美国等国家为什么经常要提及这个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个频繁引起媒体关注和各大经济体吵架的名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里只出现了3次,而这3次都是在第15条中,这个神秘的“市场经济地位”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先来看看第15条的规定。

第15条的全名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说的是WTO成员国一旦认定中国的产品有倾销嫌疑时,成员国该如何确定该产品的价格是正常的,意即来自中国的产品明显的倾销时,该如何来确定该产品的真实价格,从而征收反倾销税。原文是这么表述的“(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如果从这一条来看,当发生贸易纠纷时所说的“市场经济条件”,并不是讨论这个国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而是特指某个企业,“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项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如若不是,那么进口国就可以用其国家的成本来确定该行业的成本。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欧盟和美国又把“市场经济地位”和一个国家联系在一起?

那是因为第15条留了一个尾巴,加入了“市场经济体”这个概念。D项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如果只看第一句,那就意味着各个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来判定中国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但是这一条同样指出,“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换句话说,15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底,今后WTO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或者“反倾销”的调查时,不得以其他国家的成品来替代中国的成本。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回潮

为什么要有第15条的规定,从很多国际贸易专家的视角来看,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过渡时期——不是为了中国,而是为了其他WTO成员应用反倾销措施抵制中国的进口。在此期间,现有的WTO成员国在与中国打交道时可以保持反倾销的做法。中国入世协定书表明,一旦中国在国内法律下满足了市场经济的标准,这些做法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无论如何都要结束。既然如此,为什么欧盟和美国还时不时以“市场经济地位”作为筹码?

在我看来,最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来自近年来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回潮的影响。据英国智库全球贸易预警(Global Trade Alert)在2013年的一项统计,国际金融危机5年来,20国集团成员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中,近90%仍在实施。为什么要限制贸易?这些措施的理由虽然各有千秋,但总结起来就是“保护国内企业,有利于促进就业”。

但是这些基于保护“国内企业”所作的贸易壁垒就有助于进口国民众的利益吗?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很多研究者的分析,很多国家在讨论“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的受益者至少特定行业,让进口国民众利益受损。

最大的受益者当然是进口国的企业。就在几天前(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和日本的冷轧扁钢产品(Cold-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扁钢产品作出肯定性反补贴终裁。美国商务部基于可得不利事实裁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265.79%、补贴幅度为256.44%,日本普遍倾销幅度为71.35%。这个反倾销调查是AK Steel Corporation、ArcelorMittal USA LLC、Nucor Corporation、Steel Dynamics, Inc.和United States Steel Corporation于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作出这个裁定之后,这些钢铁企业当然是受益者,对中国和日本企业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之后,这意味着它们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冷轧扁钢产品。但是这些钢铁企业受益的行为并非对美国民众有益,因为它们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来承担相关产品的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在美国,钢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一个行业获益了,其他行业却要承担更高的成本,事实上这对美国是得不偿失的。但问题是,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那些从进口中国冷轧扁钢获益的企业和民众却无法组织起来。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一小部分获益的政策成本却是由其他所有行业和民众来承担。事实上,那些从反倾销活动中受益的群体还包括特定产业、游说群体和特定工会,他们目标明确、利益单一,因此才有激励来做这样的事。

按照中国入世协议书,美国和欧盟已经同意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结束针对中国商品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假如真的这么顺利,那么这些国家的特定行业从业者就无从获益,或者是获益大为减少,也正是如此,他们会以此来博眼球。而很多政客为了政治需要,也时不时把这个问题挂在嘴上。但真正的问题是,中国仍然不需要证明它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同时,结束了非市场经济待遇并不会让其他国家抵挡住“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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