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为何引发争议
摘要:聘任制公务员的影响不是颠覆性的。其实公务员改革的目标不一定是非要打破“铁饭碗”,让公务员群体具有像私营企业员工那么强的流动性。
刘波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向全国公开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员,税后年薪在30万元以上,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其实,公务员聘任制做法从2006年开始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改革试点不断,之前舆论的反应也相对乐观,聘任制改革被寄予提升公务员系统活力的期待。而这次,也许是因为义乌明码标出了30万元的“高薪”(其实之前江苏甚至有年薪50万的报道),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再加上据报道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在首聘3年期满后无一人被解聘,更加深了人们对聘任制公务员也许会固化而不是打破“铁饭碗”、加剧而不是缓解腐败的担忧。
但是公允地看,如果义乌市的做法符合关于行政编制限额和薪酬的规定,在招聘程序上做到完全的合法、公开、透明,确保对应聘者在履职后依法执行严格的考核机制,那么即使薪酬比普通公务员高一点,也无可厚非。就深圳的情况而言,也不一定非要有人被免职解聘才能证明考核制度的有效性。聘任制公务员在制度设计上本来就是一种应对特殊情况的例外机制,用于为公务员系统招收具有专业技能与特殊训练的人才,而为高端人才提供高薪,这符合劳动力市场的一般规律。此事之所以激起争议不断,主要是由于公众普遍性地对公务员的“特权化”不满,小事都能触动人们的敏感神经,更不用说把高薪摆在台面上了。
聘任制公务员存在着强烈的现实需要。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繁密,公务员系统需要越来越多的技术性专业人才,聘任制公务员正是为适应这一新现实而出现的。其实聘任制公务员在西方也算是一项较为晚近的改革,基本上是从上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始才普遍化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把更强调绩效、实用性的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引入公共部门,提高了公共部门的弹性和活力。针对性的公务员聘任,虽然可能让个体获得高工资,但这种更精密的遴选过程却在整体上降低了政府的用人成本,减少尸位素餐现象,只要应用得当,完全可以起到缩减政府规模的效果。而且,政府可以根据合同对公务员提出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岗位要求,方便考核,并减少导致人浮于事的道德风险。同时聘任制公务员还可以发挥“鲶鱼效应”,有助于驱散传统公务员体系的消沉暮气,通过这些公务员的高薪和更佳表现,来激发那些委任制公务员的积极性。
但聘任制公务员的影响不是颠覆性的。其实公务员改革的目标不一定是非要打破“铁饭碗”,让公务员群体具有像私营企业员工那么强的流动性。纵观世界各国体制,公务员常任制仍然是一种常态,而聘任制是发挥辅助作用的例外。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有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才实行聘任制。常任制赋予公务员稳定的心理预期与职业保障,是激励其做好长期服务于公众的心理准备的制度前提,也是维持一国政治系统稳定的重要支柱,这些优点是不能抛弃的。
所以,聘任制的主要目标是让公务员体系适应多样化的管理需求,次要目标才是增进公务员系统灵活性。就改革而言,确保聘任制公务员的效率是第一位的,其对整个公务员体系的激励效应是第二位的。如果一开始就把目标定为削弱公务员“高稳定性”,那这必将成为聘任制改革“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项改革在体量上不可能承担起那么重大的功能。要实现该功能,只能是对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升降和退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体系。公务员改革的目的不是让公务员群体变得惶惶不安,而是在继续保持常任制的基础上,让公务员的工作得到机制化的长期考核,改变“只能升不能降”的僵化传统,奖优惩劣,实现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常任制仍应是公务员制度的主体,只是在保持公务员体系相对稳定性的同时,要对那些长期被考评为不称职的、犯下严重渎职过错的、有严重违法行为与腐败行为的公务员严格辞退。
当前公务员行为特权化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过多,制度性的直接“设租”现象过多,从而也使公务员的权力寻租成为常态。近期掀起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根本上动摇官员权力过大这一腐败的制度根基。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并不是根本制度性的,均无改官员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现实。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聘任制公务员未必就比委任制更清廉,聘任制并不拥有什么神秘的力量来让公务员脱胎换骨。而且,因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合同化、短期性的,所以在利益的诱惑之下,也许有更强烈的将手中权力“变现”的冲动。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短,所以他们对官场习气的沾染也会较少,并不会投入过多去积累官场资源,对发挥政府效能有利。所以对这个问题要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
聘任制归根到底是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而不能成为推动公务员改革的主要动力。公众对公务员是“特权阶层”的印象,一方面反映了合理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误伤了很多勤恳的基层公务员,他们往往要屈服于官场的规则,压抑自身个性,而自由又缺乏保障。而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合同而享有权利,可以与聘用他们的政府机构讨价还价,这对于公务员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也是有益的。无论如何,聘任制有助于让公务员成为一个“正常化”的职业,这样公务员薪酬、养老金并轨等诸多相关问题才能得到理性的讨论。但当然仅有聘任制是不够的,公务员改革还需从更大程度的“政事分开”、“去特权化”入手。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向全国公开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员,税后年薪在30万元以上,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其实,公务员聘任制做法从2006年开始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改革试点不断,之前舆论的反应也相对乐观,聘任制改革被寄予提升公务员系统活力的期待。而这次,也许是因为义乌明码标出了30万元的“高薪”(其实之前江苏甚至有年薪50万的报道),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再加上据报道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在首聘3年期满后无一人被解聘,更加深了人们对聘任制公务员也许会固化而不是打破“铁饭碗”、加剧而不是缓解腐败的担忧。
但是公允地看,如果义乌市的做法符合关于行政编制限额和薪酬的规定,在招聘程序上做到完全的合法、公开、透明,确保对应聘者在履职后依法执行严格的考核机制,那么即使薪酬比普通公务员高一点,也无可厚非。就深圳的情况而言,也不一定非要有人被免职解聘才能证明考核制度的有效性。聘任制公务员在制度设计上本来就是一种应对特殊情况的例外机制,用于为公务员系统招收具有专业技能与特殊训练的人才,而为高端人才提供高薪,这符合劳动力市场的一般规律。此事之所以激起争议不断,主要是由于公众普遍性地对公务员的“特权化”不满,小事都能触动人们的敏感神经,更不用说把高薪摆在台面上了。
聘任制公务员存在着强烈的现实需要。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繁密,公务员系统需要越来越多的技术性专业人才,聘任制公务员正是为适应这一新现实而出现的。其实聘任制公务员在西方也算是一项较为晚近的改革,基本上是从上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始才普遍化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把更强调绩效、实用性的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引入公共部门,提高了公共部门的弹性和活力。针对性的公务员聘任,虽然可能让个体获得高工资,但这种更精密的遴选过程却在整体上降低了政府的用人成本,减少尸位素餐现象,只要应用得当,完全可以起到缩减政府规模的效果。而且,政府可以根据合同对公务员提出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岗位要求,方便考核,并减少导致人浮于事的道德风险。同时聘任制公务员还可以发挥“鲶鱼效应”,有助于驱散传统公务员体系的消沉暮气,通过这些公务员的高薪和更佳表现,来激发那些委任制公务员的积极性。
但聘任制公务员的影响不是颠覆性的。其实公务员改革的目标不一定是非要打破“铁饭碗”,让公务员群体具有像私营企业员工那么强的流动性。纵观世界各国体制,公务员常任制仍然是一种常态,而聘任制是发挥辅助作用的例外。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有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才实行聘任制。常任制赋予公务员稳定的心理预期与职业保障,是激励其做好长期服务于公众的心理准备的制度前提,也是维持一国政治系统稳定的重要支柱,这些优点是不能抛弃的。
所以,聘任制的主要目标是让公务员体系适应多样化的管理需求,次要目标才是增进公务员系统灵活性。就改革而言,确保聘任制公务员的效率是第一位的,其对整个公务员体系的激励效应是第二位的。如果一开始就把目标定为削弱公务员“高稳定性”,那这必将成为聘任制改革“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项改革在体量上不可能承担起那么重大的功能。要实现该功能,只能是对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升降和退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体系。公务员改革的目的不是让公务员群体变得惶惶不安,而是在继续保持常任制的基础上,让公务员的工作得到机制化的长期考核,改变“只能升不能降”的僵化传统,奖优惩劣,实现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常任制仍应是公务员制度的主体,只是在保持公务员体系相对稳定性的同时,要对那些长期被考评为不称职的、犯下严重渎职过错的、有严重违法行为与腐败行为的公务员严格辞退。
当前公务员行为特权化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过多,制度性的直接“设租”现象过多,从而也使公务员的权力寻租成为常态。近期掀起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根本上动摇官员权力过大这一腐败的制度根基。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并不是根本制度性的,均无改官员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现实。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聘任制公务员未必就比委任制更清廉,聘任制并不拥有什么神秘的力量来让公务员脱胎换骨。而且,因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合同化、短期性的,所以在利益的诱惑之下,也许有更强烈的将手中权力“变现”的冲动。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短,所以他们对官场习气的沾染也会较少,并不会投入过多去积累官场资源,对发挥政府效能有利。所以对这个问题要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
聘任制归根到底是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而不能成为推动公务员改革的主要动力。公众对公务员是“特权阶层”的印象,一方面反映了合理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误伤了很多勤恳的基层公务员,他们往往要屈服于官场的规则,压抑自身个性,而自由又缺乏保障。而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合同而享有权利,可以与聘用他们的政府机构讨价还价,这对于公务员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也是有益的。无论如何,聘任制有助于让公务员成为一个“正常化”的职业,这样公务员薪酬、养老金并轨等诸多相关问题才能得到理性的讨论。但当然仅有聘任制是不够的,公务员改革还需从更大程度的“政事分开”、“去特权化”入手。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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