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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难解银行理财乱象根源

作者:杨国英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3-29 23:08:00

摘要:银监会一纸通知(治理理财业务新规),A股即瞬间大跌——3月28日,受金融股尤其是银行股领跌的影响,上证指数报2236.88点,跌幅2.82%,深成指报8959.26点,跌幅2.88%,其中,兴业银行、深发展、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更是分别暴跌10.02%、9.7%、8.9%和8.8%。
杨国英
    银监会一纸通知(治理理财业务新规),A股即瞬间大跌——3月28日,受金融股尤其是银行股领跌的影响,上证指数报2236.88点,跌幅2.82%,深成指报8959.26点,跌幅2.88%,其中,兴业银行、深发展、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更是分别暴跌10.02%、9.7%、8.9%和8.8%。
    研读《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其是以防范“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为核心议题,《通知》中最为核心的条款是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当然,如果将3月28日A股的暴跌,完全归因于银监会的新规,有可能失之逻辑性,因为此次银监会对理财业务的治理,并没有2011年9月底的规定力度大。但是,透过当日金融股尤其是银行股的领跌,市场对理财业务受到抑制后银行风险的暴露,以及收益减少的忌惮,仍可窥之一斑。
    此次,银监会再度重拳出击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源于理财业务规模的急速膨胀,另一方面则源于理财业务市场的乱象丛生。近3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已从2010年的7.05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4.7万亿元,年增速高达85%左右。而在银行理财业务规模膨胀的同时,其市场乱象亦已丛生,不仅普遍存在误导销售、捆绑销售、业务飞单、违规收费等现象,此前并不多见的理财产品违约现象,当下亦已层出不穷。而且,更为致命的是,虽然2011年9月底的新规,已相对杜绝1个月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但是,随之而来的是1—3个月短期理财产品的激增,银行理财产品“短贷长投”的错配风险,依然没有从根源上得到解决。而此次银监会重点防范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因其规范性较低、且缺乏流动性,故其系统风险更远甚其他理财产品。
    确实,规模超速膨胀、且错配特征明显的银行理财业务,将极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业继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之后,又一大暗存的系统性风险。对此,原中国银行董事长、现证监会主席肖钢甚至发专文指出“现在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庞氏骗局’。”其言外之意,当下我国银行理财业务难以有效持续,且其系统性风险终将爆发。
    但是,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心知肚明,并没有阻挡其拓展理财业务的真实脚步,即使肖钢曾视理财业务为“庞氏骗局”,但在其主政中国银行期间,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历年均处在同期国内银行前三位。而银监会的屡屡发文抑制银行理财业务,但实际效果却是短暂的增速平缓后,再次更大规模地“春风吹又生”。
    明知风险仍涉足其中,强化治理仍反弹放大,在我国银行业对理财业务冒险性偏爱的背后,显然存在一个结构性的扭曲机制——这种扭曲机制,有两大难以突破的天花板,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因中间业务的创新不够,其收入主要是以息差收入为主,二是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比的信贷规模限制,而信贷规模的受限,往往意味着银行赢利能力的降低。对这一扭曲机制进行破解,大规模发行理财产品貌似可以起到“两难自解”之效,通过理财业务既可以增加中间收入,又可以变相突破信贷规模限制。
    如此,在上述结构性扭曲机制持续存在之下,银监会屡出治理新规,显然只能治银行理财业务乱象之表,而难以真正触及其根源。而如果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武断地一刀切,那么,不仅有违我国商业银行加大中间业务占比的发展方向,而且在过于依赖息差收入的既有路径之下,只会“按下葫芦浮起瓢”,为确保信贷规模以增加息差收入,商业银行“高息揽存”即会更大规模出现。
    之于银行理财业务乱象丛生之当下,我们固然有必要强化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在2011年9月底出台限制1个月以内超短期理财产品的规定,以及刚刚出台的以防范“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为核心的新规之后,监管部门还需要明确减少1—3个月短期理财产品的占比,以期进一步控制理财业务“短融长投”的错配风险,对显性(或隐性)担保特征明显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监管部门亦需要分类监管并明确控制整体比例,以期减少银行理财业务的经济纠纷。
    与此同时,根治银行理财业务乱象,更为重要的是,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切实放开民间资本准入——在去年小幅放宽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减少商业银行过度发行理财产品的动力(突破信贷额度限制)以及民众盲目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机(追求远超存款利率的收益);在既有民间资本可小幅参与村镇银行和城商行(农商行)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对中小银行的参股比例、并相应增加其主导权,通过民间资本的进一步参与,激活我国银行业创新动力不够的僵化现状,从而为我国银行业提供相对充分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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