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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谈吴英案:罪不至死

作者:郑重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9 23:31:00

摘要:黄鸣谈吴英案:罪不至死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郑重 北京报道

    有“提案大王”之称的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在今年的“两会”上除了关注新能源,显然对吴英案关注的更多一些。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吴英死刑案件中,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再审,给予不予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这是黄鸣今年上交的一份提案。

   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此案是我国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黄鸣说道,从吴英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预防类似的集资行为、或者说违法违规的集资行为,采用判处死刑的方法,作用是非常有限。 
   黄鸣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浙江省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黄鸣介绍说,问卷调查还显示,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比较大。尽管我国法律保护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借贷风险控制得极为严格,许多企业仍然冒着风险高息从民间借款。
    由此,黄鸣得出结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同样在量刑时也要考虑。
   黄鸣还从道德层面分析道,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抬会”,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钱,这些老百姓对金融的东西知之甚少,有一个高额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钱交出去。如果这钱拿不回来,会波及到全家,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当时对非法集资打击非常严厉,也是这个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而该案中的“被害人”,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
   “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黄鸣说道,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即通过利差来谋取利益。也就是说,该案的被害人和一般案件里面的被害人是有显著差别的。

    定罪罪名争议较大

    黄鸣认为,吴英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但吴英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颇有争议。
  “是否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关键。”黄鸣告诉本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很模糊,但二者在刑罚力度上差异很大,前者最高量刑10年,后者则可判死刑。在吴英系列案件中,有的被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人是被定了集资诈骗罪。虽然在刑法中,这两个罪界限是非常清楚的,即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吴英案中,检察院控诉重点是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
   “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一个主观要件,在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中时非常困难的。”黄鸣分析道,这种主观要件,主要证明的途径是证明被告人用集资所得进行挥霍,但挥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民间集资中都会有,出于各种动机购买好车、购买房产、购买奢侈品等。在吴英案这样涉及数亿的大案中,需要证明集资所得是不是多数用于挥霍。如果仅仅证明有一定金额用于挥霍或是奢侈浪费,能不能就证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黄鸣认为,从现在看到的相关材料来看,证明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数亿资金的集资,证据并不是十分充分。就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之间,界限有一定模糊性,在认定时应特别慎重。

   经济犯罪慎杀是国际大趋势

    在黄鸣看来,吴英案件会引起全国民众如此巨大反响、网络如此多热议,包括很多学者对于一个和自己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案件,非常积极地参加研讨,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一个个案,一个小女孩引起民众的同情,或是一个个案要不要判死刑问题,而是对整个历史发展、法制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黄鸣告诉本报,继死刑复核权上收到最高法,从程序上限制死刑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而限制了我国死刑的数量。集资诈骗这个罪名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刑事政策的大趋势显然是限制死刑,特别是经济犯罪中死刑的适用。
   “这是我国现阶段的整个刑事政策,限制死刑是一个大方向。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限制死刑是一种国际化大趋势。”黄鸣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从历史以来一直强调“可杀可不杀的,不杀”。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希望能够慎杀,通过程序来限制死刑。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在我国的近期的刑事司法改革当中应该说很明确。
    黄鸣说,吴英案这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被慎重处理,正好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可以起到少杀、慎杀,统一法治的作用。对于该案的定罪量刑应该在全国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应该以更慎重态度来看这个案件的历史背景,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有历史性意义。
   “用历史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黄鸣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地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司法机关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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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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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一名记者是儿时的梦想,也因此与新闻结下了不解之缘。没有什么远大的追求,只求以“文字匠”这一职业安身立命,也在这个自己深深热爱着的工作中找到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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