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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内外勾结 郑商行成资金掮客运作平台

作者:殷泽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9 22:01:53

摘要:疑内外勾结 郑商行成资金掮客运作平台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殷 泽 河南报道

    陈永安等人与郑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郑商行内部人士合伙诈骗一案虽然已作出一审判决,但疑点颇多,本报上期《郑商行储户数亿存款丢失一审判决疑点重重》曾予以详细报道。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相关被告均已提起上诉,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6月15日,该案当事人之一透露,二审约一个月后开始。不少当事人向记者表示,“受害企业”对存款用途心知肚明,银行成了资金掮客运作的平台。
    但是,“受害企业”强调,其与郑商行之间的存款事实存在,银行有保护储户合法存款的义务。目前,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实业、河南大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用公司均已提起民事索赔。


银行的角色
    神马实业和大用公司分别在郑商行存入1.5亿元和600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于外地企业,为什么会在郑商行存入如此巨额的资金呢?接近原郑商行商城路支行行长戴冬英原郑商行商城路支行行长,因犯票据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士质疑神马实业等企业有吃高息之嫌。
    2004年底,新乡孟电集团在郑州某银行替神马实业支付了一笔5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74万余元,神马实业向该银行存款。新乡孟电集团欲获得贷款,却未能如愿,就要求中间人张某和神马实业归还这笔贴现费用。
    此时,张某找刘子腾本案被告之一商量再做一笔类似业务,由同意做该业务的银行向新乡孟电集团支付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刘找到陈永安河南大河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犯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陈假称某银行同意从事该笔业务,指使手下杜卫星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前往神马实业洽谈存款事宜。这期间,陈让杜在存款协议上假冒某银行行长王某的签名,并加盖其私刻的某银行的行政章,骗取神马实业的信任。
    2006年5月30日,神马实业财务处的庄彪原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因犯票据诈骗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法律顾问魏某到商城路支行办理开户、存款手续,在戴冬英的办公室,他们将存款协议交给戴确认,戴看过后,“按照陈永安的要求,未作任何表示”,庄将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4970多万元存入商城路支行新开设的活期账户,陈永安补足20余万元,并向孟电集团支付75万多元的贴现费用。
    类似的操作手法是陈永安这样的资金掮客惯用的伎俩。这可能也是陈永安为什么在庭审中一直强调上述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性质的原因。
    资金掮客为什么要让资金方将钱存在银行呢?银行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熟悉内情的人士一语道破天机:“如果不存在银行,谁会相信他呢?”
    银行成为资金运作的平台,银行的少数工作人员成为配合资金掮客进行诈骗的“马仔”。


案外有案
    陈永安诈骗大案发生以后,郑商行内部进行了“自查自纠”活动。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此过程中,郑商行发现数个支行存在类似案件。不久,商城路支行、棉纺路支行、万客来支行等7个支行先后撤并。
    郑商行相关人士表示,“自查自纠”活动一直都有,是一个常规的活动,与陈永安一案没有必然联系;而撤并营业网点是银监局认为机构太大,需要撤并。其中,原棉纺路支行行长胡敏被通缉,目前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暂无定论。数位知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胡敏案可能牵扯到周口市某信用社在郑商行的1.5亿资金失踪事宜。目前,经过两地协商已经归还8000万元。
    上述信用社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事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我不能说,谁说谁负责。”上述数位知情人士都表示,该消息一直处于严密封锁状态。
    联想到陈永安与银行内部人士勾结,诈骗储户存款一案,不少银行从业人士认为,郑商行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
    银行是经营信誉的。郑商行内部人士也表示,出现这样的案件,对郑商行也是一种伤害。郑商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在提高,“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两次摔倒”。


民事索赔悬疑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下一步的民事索赔肯定将有激烈交锋。
    在东北高速丢款案中,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被判全额赔偿受害企业存款及利息2.93亿元。那么郑商行与神马实业、大用公司等8家企业的存款纠纷该如何了结?
    4月29日,神马实业发布的2008年报中称,2007年5月,神马实业发现存款被非法挪走,还发现存款转出的凭证上加盖的公司印鉴和法定代表人印鉴与公司印鉴不符。
    当年9月,神马实业向河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商行偿还本息,并对郑商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郑商行价值1.2亿元的办公楼。
    但是,因为涉及刑事案件,省高院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神马实业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士遗憾地表示:“其实,郑商行和神马是存款纠纷;而诈骗案是郑商行和大河村一部分人相互勾结、更换预留印鉴的结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交叉,不符合刑事优先的原则。”
    而据大用公司内部人士透露,最先发现存款丢失并最早报案的大用公司,快速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已经挽回损失,但是相关部门以“管辖权问题”和“先刑后民”的原则予以叫停。
    存款丢失令相关企业非常被动。神马实业因为资金紧张,新上马的氯碱化工项目一度停工;银行对神马实业一度也非常“关注”,到期贷款不进行续贷。
    东北高速丢款案从案发到刑事判决,从民事一审判决到终审判决,历经四年。此案相关受害企业何时才能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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