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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托100 事件说起

作者:范杰

来源:华夏理财

发布时间:2014-05-23 19:39:00

摘要:从历史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一直是如影随形,创新老是想绕过监管,而监管却要为创新的安全性负责,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造就金融行业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从历史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一直是如影随形,创新老是想绕过监管,而监管却要为创新的安全性负责,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造就金融行业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但是,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却在近几年受到了较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创新速度大为提升,监管相对创新缓慢,风险在逐渐积聚。最近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信托100 事件。

按照信托100 官方网站的说法,其定位为“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搜索、比价、购买与转让一站式服务,具有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低门槛等优势”,并且宣称“平台上的用户,能够以100元/份的低门槛投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在行业协会对其合法性质疑后,其更是大打苦情牌,声称自己是普惠金融、是创新。

信托100 的问题在哪里?

信托100 的最大问题是涉及营业信托。按照信托100 官方的说法,其与投资者(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为《委托认购协议》,信托100 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指示,认购委托人自主选择特定的信托产品。很明显,其将自身与最终投资者的关系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事物,而由于最终投资者的投资额较低,信托公司不可能预期签订信托合同,签订信托合同的应为信托100 或其关联方,即信托100 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这样,在实质上,信托100 已经与最终投资者构成信托关系,自身充当受托人,这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之规定。一旦被认为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投资者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此外,信托100 的宣传也明显失当。如宣传自身的优势是“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实际上,从金融常识来看,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高收益就一定意味着高风险。即便是用“高收益率、低风险”宣传信托100 背后的集合信托产品,也是不当的。

信托100 折射出什么问题?

非但信托100,目前在资产管理市场中,打着“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名号,违反相关法律的事情不少。如部分P2P 公司,提供的根本不是资金居间服务,而是通过各种名义将资金汇集,然后集合运用,投资于投资者并不知道的领域。由于向投资者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投向,构成了不当销售。而这些P2P 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固定的、较高的投资机会,并通过“本金保障计划”等条款为投资者“兜底”,实际上已经涉嫌非法集资。这种模式的风险是巨大的— 一旦投资受损或发生流动性问题,整个体系可能坍塌。近年来多家P2P 网贷公司倒闭已是最好的证明。

虽然目前科技日新月异,经济金融已经不是许多法条制定时的形势,但这并不是去挑战这些法条的理由。事实上,法条的制定有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尤其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的规章更是如此。这些法条在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用“创新”的借口去草率突破,最可能的结果就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秩序。对这类行为,恐怕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更需要市场各方共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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