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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要以人权保障为目标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11-21 11:13:00

摘要:公正源于公开,一个以人权保障为其目标的司法制度更应该是如此。

■傅蔚冈


    在12日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罕见地提到了司法改革,“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中央全会的公报上讨论司法改革,说明决策层已经充分认识到司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也从侧面表明目前的司法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还不能够“维护人民权益”。

    那么,改革的目标何在?根据我的理解,就是要让司法制度更加“公正权威高效”来维护人民的权益。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讨论具体的措施之前,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司法改革的历史。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司法改革”。随后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39项具体的改革任务。2000年,最高检察院也出台了第一个《检察改革3年实施意见》。在此后的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共推出3个5年改革纲要,而检察院也曾三度发文推进深化检察改革。这还不包括2002年十六大后,中共中央成立了专门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底转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在英文中司法和公正都是由一个词来表述,那就是“justice”,在大部分国家,司法只是有关法院独立审判——通过法院在个案中的居中裁判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过在中国,这个问题要复杂得多,我们的宪法中不仅仅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由检察院对法院的审批工作展开监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正是由于司法工作由法院和检察院一起分享,由此导致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让法院和检察院在独立行使各自职权时形成合力促成司法公正?借鉴于前苏联的检察权本意是为了防止法院擅权,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之故,两个部门经常产生摩擦。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例子是:多年前检察院还在抱怨检察官在开庭时必须起立向法官致敬,同样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为法院能够制定出的庭审规则要求检察官向其致敬?

    法庭开庭前向法官致敬为什么会引起非议?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是属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检察院对于公安、法院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权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同一位阶,法院无权单方面制定和强制实施涉及公、检系统的规则,而从法律监督的立场说,甚至形成上下位关系。也正是如此,很多检察机构的人都抱怨法院的这个规则。

    检察院和法院的矛盾并不止于这一点,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司法改革是否能够成功的重要标志。学界通说认为,控诉方执行控告职能之外,又有监督权,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将起诉权和判决权合而为一,从而分割了审判权,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造成了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既判力”原则,导致司法判决稳定性的削弱,而检察官不起立不过是这种弊端的表征之一。

    仅仅从这几年媒体所报道的冤假错案来看,法院之所以没能在审理阶段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很大一个程度上是源于公诉机构和侦查机构的压力。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指出的,“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尽管联合办案的危害性已经众所周知,但是在现实中还是会有各种各样的“联合办案”,从这个意义而言,我们不妨把公报上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视为是对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再一次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的干涉。

    当然,很多人会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产生疑问,假如没有外界监督是否会导致法院专断,从而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损整个社会的公正达成。这是存在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在我看来,这完全没有必要:至少从域外诸多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先例,相反,各个国家都在强调法院独立行使审批对司法公正的基础性作用。

    不过在当下中国,在保障法院行使独立审判之时,法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个最为致命的缺陷就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裁判文书尚未公开,而在绝大多数国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找到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到目前为止,审判程序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趋完善,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还在构建之中。不过好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经明确了司法公开领域的路线图:在今年年底,最高院审结案件的判决书将上线公开。今后5年力推地方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

    公正源于公开,一个以人权保障为其目标的司法制度更应该是如此。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十年之路


2002

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

    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4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2005

深化检察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等六方面任务。

2007

结束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2009

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涉及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

2010

“法官的自我革命”

    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

2012

新一轮司法改革有效推进

    3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四个方面60项任务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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