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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监管办法大幅修订:放宽“一参一控”限制,首次明确三种退出情形

作者:胡金华 喻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8-05 18:51:09

摘要:《管理人办法》涉及松绑公募牌照“一参一控”、强化“扶优限劣”等一系列重大修订,对此,沪上某公募分析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公募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对于基金行业来说,过去单纯依靠牌照获取红利的发展模式将淡化,对基金行业生态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公募监管办法大幅修订:放宽“一参一控”限制,首次明确三种退出情形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见习记者 喻莎 上海报道

2004 年,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公司办法》),2012年进行了修订。《公司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公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基金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为了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组织修订《公司办法》,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人办法》,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升行业包容性,公募牌照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文化道德建设;三是进一步打造更有韧性的行业生态,加大公司防风险意识,提高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管理人办法》涉及松绑公募牌照“一参一控”、强化“扶优限劣”等一系列重大修订,对此,沪上某公募分析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公募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对于基金行业来说,过去单纯依靠牌照获取红利的发展模式将淡化,对基金行业生态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优化牌照制度

记者注意到,经过此次调整后,《管理人办法》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同时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

《管理人办法》显示,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一是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二是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 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三是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记者了解到,所谓“一参一控”,是指一家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以往,由于同一家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如果旗下有基金公司,券商资管受限于“一参一控”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公募牌照了,部分大券商或旗下资管子公司,尚无法取得公募基金的管理牌照。

“按照修订后的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券商资管公司可以申请公募基金牌照,进而开展公募业务,对券商当然是一大利好。”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对此,深圳中金华创基金董事长龚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人办法》一旦正式落地,意味着券商等机构既可以控股基金,旗下的资管公司又可以获得公募牌照,这将使得公募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更突出业绩导向,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此外,公募牌照限制放开后大集团运营的格局将出现,也就是券商综合业务将上升一个台阶,银行股东的券商将贴近混业经营的投资银行。

强化长期激励约束

长期以来,公募行业都存在着追求短期排名的现象,尤其短期排名对销售的推动作用明显。“很多基金公司一般都是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有时候季度就要评估表现,所以部分基金公司在业绩考核、目标设定甚至投资策略上就会出现短期化倾向。”上述分析人士向记者坦言。

随着越来越多短视化业绩"陷阱”被识破,提升持有人投资获得感、重视长期业绩已逐渐成为基金业内共识,多家基金公司表示,要想改变“短视”毛病,就要摈弃短视化投资倾向,确立长期投资理念,提升投资研究能力。

此次法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突出强化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规定》特别强调,公募基金公司治理应保持长期稳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服务中长期资金和稳定市场运行的能力。一是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二是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此外,还要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一是强调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二是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纳入考核范畴。

强化“扶优限劣”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马太效应”日渐明显。在头部基金公司强力“吸金”的同时,部分迷你基金公司却陷入了生存困境,中基协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9家,这些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6.90万亿元,其中,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集中度越来越高。而一些小基金公司二季度末管理规模较一季度末进一步缩水,个别公司的缩水幅度甚至高达40%。

根据《管理人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近2年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日均管理规模应当不低于200亿元,且一般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当不低于2亿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管理人办法》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扶优限劣”。

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公募管理人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其中,解散 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 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同时,对于风险处置程序和全流程监管也有明确,提到了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办法》提到了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一是对于存量公募业务,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二是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管理人缺位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三是规定原管理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并明确相关罚则。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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