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3·1特大隧道爆炸事故节外生枝
摘要: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时发生追尾,罐车内的甲醇泄漏,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继而引发爆炸。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敏 晋城、太原报道
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时发生追尾,罐车内的甲醇泄漏,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继而引发爆炸。据官方通报,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损毁车辆42辆,爆炸引发的隧道内大火足足烧了73小时才被扑灭。
20天后,一起更为蹊跷的事件让这场灾难再次备受关注。3月21日,3·1特大隧道爆炸事故目击交警侯昱突然离奇坠亡。据《华夏时报》记者多方确认,侯昱坠亡前一天曾被晋城检察院带走问讯,回到家中的第二天下午侯昱即被发现坠亡。
3月24日,山西省交警总队宣传处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晋城有关方面正在调查当中,结束后结论会向社会公布。”
离奇坠亡
本报记者多方采访获悉,坠亡者侯昱是山西省交警总队三支队八大队一名普通交警,1977年出生,父母均为普通百姓。3月1日山西特大隧道事故中,侯昱是第一批赶到的处置救援人员之一,在事故现场目击了事故全过程。
据侯昱家属讲述,3·1事故发生后,侯昱曾连续上了72小时的班,而且每天上夜班,白天休息写情况报告。3月20日上午9点半左右,侯昱被晋城市检察院叫去问讯,问讯地点是在晋城泽州县检察院办案厅。当天下午,侯昱所在单位去检察院接他,但据称检察院并未立即放人,经过一番交涉沟通后,3月20日下午5点,侯昱才被检察院放出来。
据侯昱家属讲述,侯昱3月20日晚上8点多回到家后,称自己在问讯时中午仅吃了一碗面,然后就躺在沙发上不说话,很疲惫的样子。家里人问他:“怎么回事?”侯昱说:“要出大事了。”到了晚上,侯昱显得压力很大,睡不着觉,一直在屋内踱着方步。
3月21日早上6点半,侯昱开着自己的车出家门,走前跟家人说:“单位有事叫我,去趟单位。”一直到晚上7点,家属接到交警支队八大队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才知道侯昱被发现坠桥死亡。
据悉,侯昱的尸体是21日下午3点左右被山西高速路政部门在路政巡查时发现的。当时路政工作人员先是在晋济高速仙神河大桥上发现一辆白色速腾车,车门开着,车上没有人,有警服在车后座。路政工作人员随后向高速交警报警,高速交警出警后查出高架桥上的车是侯昱的,随后在约一百五六十米的桥下找到一坠亡男子,经查正是侯昱。
事故正在定性和追责
此时,3·1隧道爆炸事故正处于定性和追责的关键环节。
3·1事故发生后,处置通报可谓一波三折。3月5日,山西当地官方通报称搜寻结束并公布死亡人数为13人,并称事故起因为一辆拉煤车与甲醇车相撞。3月13日,国务院成立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并邀最高检参与调查,其后公布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起因为两辆甲醇车相撞。
据新华社消息,3月1日14时50分,两辆实载29吨甲醇的罐式货车在岩后隧道入口处追尾,后车属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公司,驾驶人为李建云,前车属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为汤天才。当时,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悉,车辆碰撞后两车卡在一起并有甲醇泄漏,但两车司机私下协商后,前方车辆驾驶人汤天才开车向前移动以便分开,随后发现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两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共4人弃车逃离现场。由于岩后隧道入口低、出口高,汤天才驾驶的货车所载甲醇在隧道入口处泄漏燃烧后,火势迅速沿隧道由入口向出口蔓延,先后引燃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运煤车,并引发隧道内一辆拉有液态天然气的车辆发生爆炸,最终酿成惨剧。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一条显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显然,3·1事件中发生碰撞的两车驾驶员并未按此应急处理规范处理。据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查,两名驾驶员与押运员都持有从业资格证,但对所拉运货物的特性、安全运输的规定、方法等基本知识一概不知,只知道所拉货物为易燃物。
据汤天才交代,其所驾驶的车为个人所有,挂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只收钱不管理,平时的安全教育、管理都流于形式,教育考试交钱签名即可。李建云也说,他刚上岗一个月,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检查员,平时出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全靠自己。
据知情者透露,在对3·1事故4名直接肇事者刑事控制时,是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定性,曾颇多分歧,因为不同认定直接关系着接下来的事故调查方向,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据了解,目前两名驾驶员、两名押运员及相关企业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定性调查和追责仍在进行。此时,除肇事者外的直接目击者和处置者的证词对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就十分重要。
据侯昱家属描述,事故发生后的20天里,侯昱也曾被调查组叫去谈话,但时间很短。3月20日,被晋城检察院叫走谈话与调查组有没有关系目前还不清楚。回家后,侯昱也没有说在检察院问讯的具体情况,只告诉家人被放出来时检察院的人告诉他:“你的手机24小时被监听,不要乱说话。”
3月13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召开全体会议时指出,经初步分析,3·1山西隧道爆炸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快速通过隧道;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隧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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