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把集资者放上“祭坛”了
摘要:我们最终需要消解金融垄断体制,让私营企业不再被迫求助于高风险的地下金融市场,创造一个人人可以安全自由地发挥逐利天性的环境。
姜明等委员所提出的理由可能总结为以下几项: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无期徒刑就足以起到惩戒、威慑和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不需要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易导致误判、误杀;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本质相同,而前者的法定最高刑只是无期徒刑,理应将二者同样对待;对集资诈骗罪判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失去追回款项的机会,结果反而不如判无期徒刑;金融市场化程度不完善,国有企业得到优待,这迫使民营企业常常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这种体制缺失是问题的根源,不治本而单靠死刑威慑无法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盛行。可以说前四项是法律理由,最后一项是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理由,既代表了近年来不少法学家形成的共识,也反映了企业界的呼声。
从历史来看,集资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才引入的一项新罪名,法律条文里的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但也必须看到,1997年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有着具体而特殊的社会背景,即当时发生了一系列集资数额巨大的案件,政府担心其涉及面广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今天的金融环境虽然仍欠缺开放度,但与当年已不可同日而语,经过一系列案件之后,普通民众对集资风险的认知也有了很大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应顺应现实发展而调整。
在201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但是我国一直存在着对诈骗罪处以严刑的思维习惯。其实从社会现实来看,普通人在主观上对诈骗罪的负面评价并不强烈,因为诈骗常常也伴随着受害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疏忽大意等过错,有的受害者是基于一种追求暴富的投机心理而放松了心理警惕,所以集资者的主观恶性并没有杀人等暴力犯罪者那么强烈。吴英被判处死刑就赢得了广泛同情,不少人觉得她“罪不至死”,这可以与马加爵等杀人罪犯做对比,后者是虽有人同情其遭遇,但也认为应该处死,这种区别反映的就是社会对经济犯罪的仇恨、反感情绪较低。当然也有一些人支持对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一个常见的理由是其受害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但是,许多人为了追求回报率高的投资而漠视了风险性,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心理过失,不能为了保护这些“弱者”而使集资者受到过高惩罚,何况很多受害者本身也并非“弱者”。
诈骗罪不是抢劫、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经常源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普通人很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经常会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来牟利,这是一种自然冲动,所以靠死刑的威慑很难达到使这种犯罪减少的效果。从效率的角度考量,刑事司法资源应当投入到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恶性暴力犯罪之中。司法机关也是利益驱动的,因为集资诈骗通常不涉及暴力等因素,对司法机关来说破案风险比较小,成功率高,这会鼓励它们投入这类案件,而认定标准的模糊更是给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影响司法的行政官员寻租空间。选择性执法,再加上司法受到地方政府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就很容易产生借打击诈骗犯罪来公报私仇的风险。
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在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中,集资者通常与地方政府官员或者黑社会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表象往往让很多出资者认为集资存在着政府的隐性担保,因而冒险出资,但在发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后,却往往是一些官员把集资者推出来作为唯一的替罪羊,严惩甚至处死,而处死也有“灭口”的功能。与此同时,集资者背后的腐败官员却得到了保护。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
在全球范围内死刑的废除是大势所趋。世界上已有过半数国家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保留死刑者也只是针对危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严重暴力犯罪。虽然由于中国的大众心理、文化等因素,死刑短期内还将存在,但经济犯罪领域减少死刑已基本成为共识。死刑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压缩,目前集中于杀人、贩毒、危害公共安全等恶性暴力犯罪。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财产性犯罪中“硕果仅存”的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确到了最终的清算时刻。
在任何社会里,刑罚是一条最后的保障线,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尤其是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等强烈的副作用,要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只能靠不断的市场化改革,而不可能靠严刑来强扭。我国的金融管制造成了民间金融的“野蛮生长”,由此产生的怪现状是金融市场中既充满了各种一夜暴富的机会,同时也是陷阱、风险重重,不仅是投资者,即使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种不规范市场上的合法、非法界限也常常认识不清。在这种环境中,用严刑峻法来打击只会产生“寒蝉效应”,惩罚金融市场上那些敢于冒风险和创新的人。
今年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我们最终需要消解金融垄断体制,让私营企业不再被迫求助于高风险的地下金融市场,构建透明规范的金融市场,让民众有常态化、可信赖性高的投资渠道,创造一个人人可以安全自由地发挥逐利天性的环境,从而把民间金融涌动的暗潮释放出来,而再也不能把集资者放上祭坛,用以掩饰制度的弊端了。
(作者为资深财经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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