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待“106号文”落地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陶盈舟 北京报道
“过去的这几月就像是做了一次过山车一样,幸好,总算在过年前等来了好消息。”一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部门的总经理孙杰(化名)说,自从8月1日营改增以来,公司所有售后回租业务几乎都处于停滞的状态。
孙杰说的好消息,即是12月1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业务时,本金部分无需开增值税专票。但在操作层面上仍有争议,如开普票要不要缴税?
事实上,就在第四届中国二手设备流通行业发展论坛上,来自财税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近期将针对业内对新出106号文的疑问,听取多方意见,尽快发一个补充通知,进一步地作出调整;其中,对企业哪些该缴税、哪些不该缴税,将给出更为明确的说明。
银监会也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12月17日公布征求意见。
营改增阴霾击退
如果非要用什么词来形容过去几个月的工作,孙杰说那就是空闲。
今年8月1日,一场在全国推行的“营改增”试点,让正在蓬勃发展的融资租赁业走到了风口浪尖——因为这一税改的政策使得占整个行业约70%业务比例的“售后回租”成本大大增加,甚至面临业务暂停的情况。
也就是从那时起,孙杰和他的同事们一下从忙碌的工作中抽离出来了,“很不适应,业务都没法开展”,因为开展以后也难以承担税费,于是孙杰做的最多的就是拜访客户积累资源,“因为我们内心都希望,也相信政策会出现调整”。
其实,涉及行业营改增的37号文(即《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试行后便在业内引发争议,一个原因是与此前的13号文相矛盾;另一个则是由于回租的特殊性,将租赁公司购买承租人设备的设备款计入计提增值税的基数不甚合理。因为承租人不一定都是一般纳税人,承租人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商,所以即使承租人配合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也存在着重复抵扣的现象。
令人欣慰的是,在营改增执行近5个月时,令人期盼的106号文如期而至,通知规定该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37号文中规定的一些融资租赁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调整。
在第四届中国二手设备流通行业发展论坛上,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高传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这样,一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销售额允许扣除本金,这就使得售后回租业务回到了以前的差额征税,为其松了绑;二是将准入门槛提高至1.7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风险;三是之前一致认为会被取消的超过3%即征即退的优惠仍然存在,不过规定了优惠政策的退出日期”。
然而尽管政策利好,但多位业内人士也认为,在具体执行可能依然存在不少疑问。
一家租赁公司的人士就表示,来自上海融资业界的看法是,按照106号文中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才可扣除。”一般而言开票即需缴税,那么由于此前税总的13号文依然有效,承租人若依据13号文则不需征增值税,其间存在矛盾之处。
除此之外,“注册资本金是否指实到资本金,一些业务已经按照37号文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后续该如何处理?”高传义说,而且对“售后回租中出租人对收取的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可以开普票”中的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指一般的收据,也缺乏明确的说明。
不过,这些疑问在孙杰眼里,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毕竟上层已经给你制定了大的政策,接下来就看企业自己怎么去做了。
双重利好的金租
就在106号文发布后,银监会也就新修订的《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新规也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在经营上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并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系列升级业务,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现代租赁网CEO沙泉表示,在迎来了106号文后,金租又等来了新《办法》,对其的利好是肯定的,因为作为借款单位,金融租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不足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难题,所以新《办法》对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题也会有一定的缓解。
而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戴秋生则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新《办法》总体上对金租行业是放宽了,但可能落地的时候没有看起来那么乐观,对于设立子公司以及诸多的创新业务,光大租赁目前也正在积极推进,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推出。
在上海自贸区,交银租赁的子公司已经在加速筹建。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新《办法》降低了出资比例的要求,未来不排除更多的民营资本进一步进入金融行业。
亟待反哺实体经济
其实,融资租赁之所以受到37号文冲击最大,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回租业务。
据多位业内人士估算,回租业务至少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70%。
此前,工银租赁设备金融事业部主管、董事总经理王振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银行系金融租赁回租比例高,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受到飞机、车辆、工程机械等领域行业管理政策的限制,租赁公司不能直接采购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所以一些本身是直租的业务就做成了回租的结构;除此之外,为方便承租人实现增值税进项的抵扣,租赁公司也往往通过回租向承租人融资。”
而相关业内人士也表示,有些行业做回租也是迫不得已,“比如二手汽车,本身二手的汽车就是不断贬值的一个物品,那么纳到增值税中显然就并不合适。”更重要的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还在发展中,因此并非每家公司业务都能开展得非常顺利,所以某些时候,回租业务也就成了维持公司生计的一个途径。
对此,高传义坦言,融资租赁税收后续的改革应该是将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传递给实体经济,达到反哺的效果,“国外的实践证明,给予融资租赁税收优惠,可以带动国内设备投资,从而带动GDP增长,同时融资租赁可以通过降低租赁的方式将税收优惠传递给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
此外,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也需要得到肯定,因为银行和融资租赁都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服务,银行关注信用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关注全面风险并且更关注资产风险。根据税收中性原则,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应该享受相同或者相似的税收政策,他希望“在下一步考虑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充分肯定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进一步降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