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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平权

作者:刘波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9-06 23:51:00

摘要: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习近平7月在武汉就深化改革问题的这番讲话关键词是公平、正义和平等,而平等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
    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在文本上和形式上,已经得到了从宪法到各项基本法律的确认。
    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它源于西方启蒙时代出现的人本主义思想,以“人人生而平等”等形式体现在美国宪法等文件中,也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得到中国接受,从而结束了旧时代的三纲五常和封建等级制。法律上的平等有几层含义:所有主体都普遍享有权利;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是相同的;不同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法律同等强度的保护。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作为一项高阶的权利,是确保政治权利、人格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平等的基础,构成统一的权利保护体系。
    但权利的规定是静态的,权利的实现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权利主体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博弈,既需要国家以各项具体制度和司法体系来提供保障,也需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的主动争取和维护。法律所规定的人人平等是一个理想状态,其在现实中能够实现到何种程度,需要看政府付出了多少努力、投入了多少资源来确保公民的平等,也取决于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的觉醒程度,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
    也正是通过公民及社会组织对平等和权利的维护,使平等的内涵从纸面上的形式平等发展到实质平等,即现实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平等,而平等概念本身就意味着纠正对平等的破坏。
    哪些情况会破坏平等?首先,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会。如果一项法律本身就存在着基于性别、种族、地域等因素的身份歧视,那么要保证平等,一个必然的要求就是可以通过宪法审查等方式来取消或修改这样的法律。例如美国种族隔离时代的“隔离但平等”的规定,虽然支持者认为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反对者认为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最终这样的规定被废除。所以平等的概念是不断演进的,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强调实质平等。美国法院就一直利用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作为更高阶原则,推翻各州的歧视性法律与政策,促进现实中的性别与种族平等。
    回过头来,我们再衡量中国的现实,就可发现,虽然像旧社会那种从法律上赤裸裸地承认和维护不平等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了,但仍存在很多实质性的不平等,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缺乏保障机制从而得不到落实。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教育领域。如不同地域省份的考生在享受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方面并不平等,这造成了高考移民等现象。在各级教育方面,都存在城乡居民子女的机会和权利差异。虽然这些差异可能有教育部或者大城市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根据实质平等的要求,需要看这些规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更高的宪法中的平等原则。2001年三位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认为教育部以地域为根据对招生人数做不同规定的招生计划,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教育权,就是要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做实质性的审查。同样很明显的例子是户籍制度以及与此有关的享受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差异,以及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对外地人口的限购措施,这些都有违背平等原则的嫌疑。
    上述问题的具体细节不论,总的原则是,要确保实质的平等,就必须建立某种机制使涉嫌损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能得到审查和纠正。所以要依靠制度安排保障所有人都平等享有权利,首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不仅意味着法律得到遵守,还意味着确保所有法律都遵守更高的平等宪法原则。
    另一个损害平等的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特权。现实中体制内的官员存在着很多特权,如依靠庞大的“三公经费”拥有使用车辆的特权,在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享受更高的福利待遇。这些特权有的有法律依据,有的则处于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是行政机构内部的管理不善和腐败,其根源则是政府的预算开支没有得到合理的限定和约束。要破除这些官民之间的不平等就必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确保预算的透明公开,用阳光财政来扫除腐败阴影,以民主机制来制止官僚攫取特权。
    平等不仅应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还应存在于企业之间。十八大报告明确表示要保证不同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其实是确保自由市场经济的底线。应该说现在明目张胆地针对民企的歧视规定已经不多,但民企仍在遭遇各种形式的“玻璃门”,在市场准入、资源获取机会、融资环境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而一些国企形成的垄断则让民企付出更高的能源、原材料成本,生存环境受到压抑,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非法剥夺民企财产权的现象。因此必须在国企、民企、外企之间实现实质上的平权,确保在税费、资源、金融、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平等待遇。
    平等是一个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概念。现代社会必须承认不同人在人格、尊严、权利方面的平等,并确保发展机会的平等,但是否要在经济利益的分享方面也实现平等,即结果的平等甚至平均,则是一个永恒争议的话题。不过,今天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要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而这些服务和福利应该得到平等分享。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也说,平等的要求意味着,政府的职责并不在于确保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获致某一特定地位的前途,而只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利用那些从本质上来讲需由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平权,其实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底线要求,而这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改革为保障。
(作者为资深财经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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