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作假骗税超千万中报再亏
摘要:8月24日,南纺股份发布了摘帽后的第一份中报:延续一季度的亏损趋势,今年上半年录得净亏损7014.60万元。
本报见习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8月24日,南纺股份发布了摘帽后的第一份中报:延续一季度的亏损趋势,今年上半年录得净亏损7014.60万元。
8月初由于出口备案单证作假,税务部门决定对其追缴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更是给这个以进出口服装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全年业绩表现蒙上了一层阴影。
对于此次虚假出口单证事发,公司在公告中描述的较为简单,仅称会影响当期损益。然而《华夏时报》记者咨询多位律师了解到,此案远非公司描述的那样简单,南纺股份的行为已经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亏损和造假
这几年,围绕着南纺股份的都是“亏损”和“作假”。
2012年3月,南纺股份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等整改工作,原本盈利的2010年经追溯调整后,亏损6191.17万元,2011年亏损1.13亿元,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也因此直接于2012年5月3日披星戴帽。
随后南纺股份因2012年扭亏为盈成功摘帽,但记者分析发现,这样亮丽的业绩主要是靠大量甩卖资产,和收获的持股20.91%的朗诗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事实上,南纺股份当年扣非后净利润仍然亏损9114.06万元,经营状况并未实现根本好转。
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南纺股份亏损4469.95万元,合并资产负债率高达92.29%;而中报延续亏损的趋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14.6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4.02%。
关于南纺股份作假,早在2012年11月份,上交所就因其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给予南纺股份公开谴责处理。然而事件仍未结束,今年8月份,南纺股份伪造出口备案单证也事发了。
2013年8月14日公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南纺股份2010—2011年出口货物单证中,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并将追回已退税款1033.74万元。
一位在江苏省国税局担任出口退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虚假单证就是指在提供给退税机关的单证中有不真实的材料,也就是出口销售数据可能不实。”
就税务决定书涉及内容的具体情况,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应当去问南纺股份,这是他们的行为,他们最清楚不过。对于所有的企业,我们在十年之内都是可以查的。”
然而,南纺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赵玲对记者表示,公告里面写的已经是全部的东西了。当记者问及董秘丁益兵是否了解详情时,赵玲表示她不清楚。
由于南纺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将在今年8月份完成缴纳已退税款1033.74万元,这无疑给南纺股份全年的业绩表现敲响了警钟。
“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次被追回已退税款1000多万元会影响到公司第三季度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南京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指出,“虽然南纺股份前不久将不盈利的包袱南泰国展甩给了大股东,但是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依然缺乏亮点,业务毛利率非常低。而甩卖资产和倚赖朗诗集团应该会再次成为南纺股份的‘杀手锏’。”
骗取出口退税或担刑责
除此之外,记者从多位法律、财税专家处了解到,伪造出口单证将涉嫌犯罪,除了被税务局追缴退税款外,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从南纺股份涉案金额来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该公司的骗税行为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国税局只负责追缴退税款,之后国税局可能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告诉记者。
“这个和虚开增值税一样,都是高压线,肯定要被抓了。”长期在进出口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郭先生也如是表示。
而上述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现在我们就是追回退税款,至于是否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我们内部的事,不方便讲。”
那么南纺股份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中,就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文平认为,从公司公告内容来看,这属于明显的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妨碍税收征管是当前要严厉打击的,这个情节比较严重。”
而记者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也看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南纺股份此次被查出的骗税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江苏一位海关稽查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这件事涉及金额重大,是一种以投机取巧的方式骗取退税款的行为,性质恶劣,而且一般来说都是故意做的,过失的可能性非常小。”
吴立骏也认为,出口单证虚假不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工作疏漏产生的,就算失误也不可能2年54张全部失误。
8月24日,南纺股份发布了摘帽后的第一份中报:延续一季度的亏损趋势,今年上半年录得净亏损7014.60万元。
8月初由于出口备案单证作假,税务部门决定对其追缴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更是给这个以进出口服装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全年业绩表现蒙上了一层阴影。
对于此次虚假出口单证事发,公司在公告中描述的较为简单,仅称会影响当期损益。然而《华夏时报》记者咨询多位律师了解到,此案远非公司描述的那样简单,南纺股份的行为已经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亏损和造假
这几年,围绕着南纺股份的都是“亏损”和“作假”。
2012年3月,南纺股份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等整改工作,原本盈利的2010年经追溯调整后,亏损6191.17万元,2011年亏损1.13亿元,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也因此直接于2012年5月3日披星戴帽。
随后南纺股份因2012年扭亏为盈成功摘帽,但记者分析发现,这样亮丽的业绩主要是靠大量甩卖资产,和收获的持股20.91%的朗诗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事实上,南纺股份当年扣非后净利润仍然亏损9114.06万元,经营状况并未实现根本好转。
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南纺股份亏损4469.95万元,合并资产负债率高达92.29%;而中报延续亏损的趋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14.6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4.02%。
关于南纺股份作假,早在2012年11月份,上交所就因其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给予南纺股份公开谴责处理。然而事件仍未结束,今年8月份,南纺股份伪造出口备案单证也事发了。
2013年8月14日公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南纺股份2010—2011年出口货物单证中,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并将追回已退税款1033.74万元。
一位在江苏省国税局担任出口退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虚假单证就是指在提供给退税机关的单证中有不真实的材料,也就是出口销售数据可能不实。”
就税务决定书涉及内容的具体情况,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应当去问南纺股份,这是他们的行为,他们最清楚不过。对于所有的企业,我们在十年之内都是可以查的。”
然而,南纺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赵玲对记者表示,公告里面写的已经是全部的东西了。当记者问及董秘丁益兵是否了解详情时,赵玲表示她不清楚。
由于南纺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将在今年8月份完成缴纳已退税款1033.74万元,这无疑给南纺股份全年的业绩表现敲响了警钟。
“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次被追回已退税款1000多万元会影响到公司第三季度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南京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指出,“虽然南纺股份前不久将不盈利的包袱南泰国展甩给了大股东,但是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依然缺乏亮点,业务毛利率非常低。而甩卖资产和倚赖朗诗集团应该会再次成为南纺股份的‘杀手锏’。”
骗取出口退税或担刑责
除此之外,记者从多位法律、财税专家处了解到,伪造出口单证将涉嫌犯罪,除了被税务局追缴退税款外,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从南纺股份涉案金额来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该公司的骗税行为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国税局只负责追缴退税款,之后国税局可能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告诉记者。
“这个和虚开增值税一样,都是高压线,肯定要被抓了。”长期在进出口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郭先生也如是表示。
而上述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现在我们就是追回退税款,至于是否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我们内部的事,不方便讲。”
那么南纺股份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中,就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文平认为,从公司公告内容来看,这属于明显的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妨碍税收征管是当前要严厉打击的,这个情节比较严重。”
而记者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也看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南纺股份此次被查出的骗税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江苏一位海关稽查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这件事涉及金额重大,是一种以投机取巧的方式骗取退税款的行为,性质恶劣,而且一般来说都是故意做的,过失的可能性非常小。”
吴立骏也认为,出口单证虚假不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工作疏漏产生的,就算失误也不可能2年54张全部失误。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