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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气候准则公开征求意见:范围三首次纳入国家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金融业“漂绿”变难了

作者:刘诗萌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5-05-03 15:10:09

摘要:财政部在起草说明中提到,《征求意见稿》遵循以基本准则为基础,与国际准则“趋同”,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兼顾行业应用需要四大原则。

国内首个气候准则公开征求意见:范围三首次纳入国家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金融业“漂绿”变难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诗萌 北京报道

继去年年底《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基本准则(试行)》(下称“基本准则”)正式发布后,中国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又现新进展。

4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财政部在起草说明中提到,《征求意见稿》遵循以基本准则为基础,与国际准则“趋同”,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兼顾行业应用需要四大原则。

另外,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范围三排放,《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范围三纳入国家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并设置了相关的披露内容、方法和披露方式要求。德勤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谢安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对范围三的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是对标国际、积极进取的,但在执行落地上则体现了审慎推进、宽容灵活的策略。这种模式既防止了“一刀切”的风险,又明确了未来监管加强的方向,有助于企业有序适应长期的气候治理要求。

ESG信批标准制定提速

2024年初,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两项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一般披露要求》(即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即S2)正式实施。年底,财政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基本准则,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

商道融绿董事长、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理事长郭沛源表示,《征求意见稿》发布意义重大,这是基本准则发布之后的首个具体准则,距离基本准则的发布不足半年,说明整体工作在快速推进。按当下进度,年内或许就能完成候准则的正式发布,比预定的不晚于2027年的计划提前了两年。

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一方面,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S2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本识咨询董事长兼创始人黄有杰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参照了S2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了本土化调整。这种“国际对标+本土适配”的模式,不仅确保了与国际主流标准的兼容性,也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资本市场提供了支持。

谢安指出,《征求意见稿》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关键领域,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相关法规制度与实践现状。这种本土化调整,确保了准则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不脱离中国企业的现实能力与监管环境,是一种“总体趋同、融合中国特色”的稳健策略。

范围三排放规则趋严

对于市场关注的范围三排放,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在规则设计上体现了趋严,但在实操上则体现了灵活。谢安谈到,《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范围三纳入国家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并设置了相关的披露内容、方法和披露方式要求,这本身是一个制度上的重大进展,显示出我国在推动气候信息完整性方面的积极态度。但文件明确提出“准则制定与实施分开”的原则,意味着尽管准则文本中已包含范围三内容,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企业仍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此外文件特别指出 “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如确实无法切实可行地计算范围三排放,应当披露其管理方式而非定量数据”,这实际上为企业提供了操作弹性与豁免空间。

黄有杰表示,《征求意见稿》对范围三排放的披露要求较为灵活,亦明确企业需要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数据,这一要求将推动企业在碳减排目标设定与实现方面更加透明。目前,香港联交所已经明确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在2026年强制披露范围三排放数据,并从2024年起逐步加大强制披露范围。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范围三排放提出了一定的披露要求,但并未强制执行,而是为企业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反映两地企业在气候数据收集能力、披露经验和合规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有关。

他指出,从香港上市公司实践看,范围三排放的难度主要体现在涉及范围广泛,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客户等多方合作,才能获取完整数据。这对中小企业尤其具有挑战性,因为其供应链管理能力和数据收集能力有限。并且,目前范围三排放的计算和披露尚缺乏全球统一的标准,企业在选择方法时可能面临困难,且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不足。很多企业缺乏相关技术能力和专业团队支持,尤其是在复杂供应链管理和排放因子计算等方面。而大陆的企业数量众多,部分中小企业在范围三数据收集能力上远不及上市企业,并且供应链较长且复杂,尤其是涉及跨行业的供应链,数据收集和核算难度更高,因此如果强制披露范围三排放,企业面临的挑战可能会更大。

金融业范围三排放将更透明

此外,此次文件另一大特点是兼顾了不同行业的应用需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目前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而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还在第35条对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企业提出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对涉及商业银行业务或者保险业务的企业,要求按资产类别对每个行业的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分解的融资排放绝对总量。对于范围三排放占绝大比例的金融行业来说,明确要求披露“范围三”排放让“漂绿”变得不再容易。

谢安指出,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碳中和”承诺上,主要集中在自身运营,也就是范围一和范围二层面。范围三相关的融资排放,尚未系统性地纳入现有“碳中和”承诺中。而《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上述要求,无疑提升了披露透明度,但也意味着金融业在气候责任上的要求被大幅提高。

一方面,金融机构融资排放核算难度大。目前金融机构通常按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发布的《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来进行核算。被投企业的排放数据,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或中小型企业,数据公开程度低、质量参差不齐,金融机构想要完整披露范围三排放往往受制于外部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这也对金融机构未来“碳中和”路径提出更高门槛。虽然当前的“碳中和”承诺往往未覆盖范围三的融资排放,但如果金融机构在未来希望将全部融资活动纳入“碳中和”或“净零”目标,那么这不仅是方法论问题,更是资源、人才、系统能力和战略调整的全面挑战,要求金融机构构建起真正以气候绩效为导向的投融资决策体系,这对整个行业都具有结构性影响。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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