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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等米下锅”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8-30 23:55:00

摘要: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延伸,大病医保制度艰难地走过了整整一个年头。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延伸,大病医保制度艰难地走过了整整一个年头。
    “大病保险已经实施了整整一年,这期间,先后已有20多个省市纷纷出台了政策。” 8月24日,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原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发布一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大病保险虽然有所进展,但在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结算管理等方面均有很多尚需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中国已有27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保险制度的细则文件,全国惠及人群已达2亿人。但记者采访发现,随着大病保险的推广运行,保险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地区收支失衡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大病保险补偿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此后,各省市纷纷跟进,针对此方案着重进行了研究和落实,但执行力度参差不齐,更有甚者,部分地区仅是尽到了蜻蜓点水之意。
    根据《意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自身财力进行筹资的方式,原本是为了该政策的持续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却由于各地区的标准不一,出现了收支失衡、难以为继的现象。
    “就目前来看,筹资水平不尽如人意。”徐善长坦言,去年测算,要使大病保险能够正常运行下去,全国平均来讲筹资水平应在每人40元左右,今年测算的平均数值是60元左右,但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人均筹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大部分城市远低于这一标准。
    记者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了解到,除青海省、吉林省等为数不多的省份人均筹资额高达或超过50元以外,其他诸如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安徽、山东、辽宁等省份均未达到上述“平均线”。其中,山东省只制定针对农村的标准,仅15元/人,为各省份中最低。
    “不光是筹资水平低的问题,保障标准也不统一。”8月27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一学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筹资水平直接影响到后面的保障水平,有的地区筹资水平低,但保障水平却上不封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窗口。

分层机制有待加强
    无论是收还是支,牵扯的无非都是个“钱”字,这除了拥有一个较好的指导意见外,后面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健康保险是我们老百姓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这个风险应该有相应的机制去管理。国际上健康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产品,政府要保基本的,商业保险公司要保很大的常见风险,也就是吸引商业保险的加入。”上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学者表示,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建立这种分层级制,外加相应的财政机制还有救助机制,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实,据记者了解,一年前发布的《意见》中就明确强调,大病保险的实施需在“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之下,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新模式。也就是说,大病保险的承保主体非常明确,就是商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热情非常高,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各地招标的指导工作,同时,通过免交保险保障资金、招投标费等形式降低承办成本。”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坦言,为了抢占大病保险这一市场,很多保险公司投标时一拥而上,不惜打价格仗,赔本赚吆喝,承办主体间的杀价竞争对大病保险项目的可持续经营产生消极影响。
    记者了解到,我国拥有近200家保险公司,但拥有经营大病保险资质的不及两成,其中,真正参与到地方政府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更是少数。
    “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是有效运行大病保险的关键。”8月27日,中国保险学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大病保险试点地区来看,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多对“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明确规定,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保业务已经形成了相当好的模式,比如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新乡模式等,商业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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