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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财产保卫战

作者:陈锋 应辽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2-12-14 23:37:00

摘要:一直以来,司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缺乏力度,民事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在全国很常见。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应辽产 北京、金华报道
    入狱后的首场财产保卫战告捷并未令吴英满意,12月7日,她向浙江省高院递交诉状,以上诉为由,要求追究涉嫌制造虚假诉讼、意图侵害其公司巨额财产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她将炮火对准浙江金华中院相关审判人员,指其涉嫌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要求金华中院调查处理。
    12月10日下午,吴英父亲吴永正致电《华夏时报》称,浙江省高院已签收吴英上诉书。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上诉是吴英的权利,但其希望通过上诉惩办涉嫌制造虚假诉讼者的责任,可能会落空。原因是,一直以来,司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缺乏力度,民事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在全国很常见。
    吴英胜诉后又上诉
    12月7日,吴英再次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上诉状,要求撤销金华中院的裁定,并要求将涉嫌利用诉讼进行诈骗的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据吴英父亲吴永正介绍,毕健假冒本色公司员工,于2006年12月分别起诉两名安徽当涂县人胡滋仁、刘贤富,要求后两人分别支付购买14套共计6000余平方米的房屋的余款210万元、280万元,履行购买协议。
    “这两起官司都是假的,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购房协议,毕健也并非本色公司员工,吴英也不认识胡滋仁、刘贤富。他们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将这14套房屋据为己有。”吴永正说,这14套房目前价值约1亿元,如果这些人阴谋得逞,吴英和本色公司将遭受巨额损失。
    虽然其债权人杨志昂、毕健等人的计划未能如愿,但这两起案子却牵累了吴英6年,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据吴永正介绍,涉及这两起案件、由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多达15份,历经调解、裁定、再审、驳回起诉、中止诉讼、重审、撤诉、上诉等众多环节。
    谈及此次上诉,吴英案的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朱建伟、吕海波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英向法院提举了债权人杨志昂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伪造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等证据,指使毕健、胡滋仁、刘贤富制造虚假诉讼,该三人的行为已涉嫌利用司法进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应当将上述3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吴英在上诉之外,特别具信给浙江金华中院。该信主旨是,请该院调查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有无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情形。吴英指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秉公裁判案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保持自身的廉洁。她质疑,毕健、胡滋仁、刘贤富为什么敢于到金华中院制造虚假诉讼,利用司法进行诈骗?如此明显的虚假诉讼,为何拖了6年之久,至今尚未查明案件事实?利用法院进行诈骗的毕健、胡滋仁、刘贤富以及幕后人杨志昂等为什么至今逍遥法外,不被追究?
    早在浙江金华中院重审宣判之时,吴永正即对《华夏时报》表示,他们并不满意看似吴英胜利的裁定,法院避重就轻,没有理会吴英关于追究包括个别法官在内的所有制造假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要求。
    律师指追责艰难
    对于吴英上诉及希望追究假案制造者责任一事,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尚涛表示,按照吴英陈述,授权委托书是被迫签名的,而且是空白,该授权不真实,(毕健)无权代理,其起诉行为无效。无权代理者应自负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诉讼结果,而本案由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未对吴英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她想追究相关当事人和法官的责任很难。当然,吴英可以向纪检机关举报,而相关法院在舆论的关注下,也可以启动内部行政究责程序。
    高尚涛同时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经济纠纷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般不认定为非法拘禁。因此,吴英现在最应该做的,是申诉有关方面低价变卖拍卖其财产等问题。
    富敏荣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当前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在全国很常见,而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此打击力度不大。他表示,在讨论相关问题的研讨会上,他曾和一些刑事法官提议,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虚假诉讼行为,应通过刑事处罚进行规制。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妨害司法罪条款,增设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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