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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拒不召回将受重罚

作者:陈映璇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2-10-31 23:05:00

摘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汽车召回由过去的部门规章升级为中国政府的国家法规,一经公布即在业界掀起不小的波澜。这也标志着中国汽车质量管理正式与国际接轨。
    明年起,中国汽车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将不再感到束手无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10月3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汽车召回由过去的部门规章升级为中国政府的国家法规,一经公布即在业界掀起不小的波澜。这也标志着中国汽车质量管理正式与国际接轨。
    明确主体
    与8年前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同,此次公布的条例中,涉及召回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主体更加明确。其中:明确了主管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按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召回;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缺陷产品的渠道,并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召回信息的共享机制;明确了处罚措施——生产者违反条例可被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10%的罚款,拒不召回甚至可吊销生产执照。
    主体的明确,无疑将更有利于召回条例的执行,而处罚力度的提高,则进一步提高了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对中国汽车工业及消费者均大有裨益。以进口车为例,有不少国外汽车巨头采取不同标准,将中国市场召回“合理”地排除在外,而在经销商4S店甚至利用缺陷产品无标准牟取丰厚的售后利润,因为人为故障和产品自身缺陷之间的标准过去一直难以划清界限。售后服务网点出于利润考虑,往往会信口说是人为故障,从而依托缺陷赚取不菲的维修利润。
    明晰程序
    刚刚公布的召回条例不仅将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而且对召回程序有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三包”可期
    即将实施的“召回条例”,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
    此次发布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此前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无“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
    有分析认为,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并不存在矛盾。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召回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因更多涉及消费者自身权益而带有私法性质。因此,此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将成为实施“汽车三包”的重要阶梯,或将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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