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国美期权“圈套” 黄光裕方称不排除张大中出山可能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华鹏 北京报道
由于距离8月25日的“撤销令”最后回复期越来越近,黄陈双方都在争取最后的时限应对任何突发的可能。黄光裕方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黄家正大力集资筹款应对陈晓方面可能放手一搏的定向增发。
然而,就在双方暗战增发之际,被外界认为导致管理层倒戈的期权问题也成了双方交战的焦点。黄光裕是否真的推出过期权激励方案,陈晓是否真的借此收买人心?期权,这两个字,对于国美的管理层而言,越来越像一个“圈套”。
暗战增发
在8月12日国美五名高管向媒体集体表态支持陈晓后,16日,国美电器(00493.hk)出现了100万手、160万手、300万手3笔减持,减持涉资额高达663万港元。
对此,陈晓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集团注意到近日有报章推测集团拟进行一项股份配售,及近期公司股价有不寻常变动,董事会谨此声明董事会并不知悉该等推测及价格变动的任何原因。”
从该公告中可以看出,陈晓方面并未直接给予是否会增发的答案,而是模糊地表示“对推测增发的原因不知悉”。也就是说,目前并不排除增发的可能。
面对此间可能发生的国美电器定向增发20%而带来的资金问题,有消息称原大中电器掌门张大中或暗助黄家。但随后被张大中一笑带过。
日前,黄光裕方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黄家正大力集资筹款应对陈晓方面可能放手一搏的定向增发,但对于张大中一事,却表示并不清楚消息的来源,但称不排除张大中出山的可能。
如果说增发是黄陈暗战的开始,那么双方的公开信则是你推我挡的拉锯战。
面对早间陈晓方面向员工发布的公开信,黄光裕方面8月17日也通过媒体发表了《致全体国美员工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对陈晓联手贝恩进行了指责,并呼吁不要使国美电器这个民族品牌沦为外资品牌。
对于黄方面的指摘,陈晓方面19日再次发布公开信,这是黄撤销陈和国美起诉大股东黄光裕以来对内发布的第二封公开信。
公开信针对黄方面指出贝恩捆绑入驻国美和国美或将被外资控制等进行了辩驳。该公开信表示:“在投资者的选择上,公司管理层跟贝恩、华平、KKR、黑石、TBG、凯雷等投资者逐一接触,这些投资者无一例外地提出了为保证投资的安全,希望稀释大股东的投资方案,最后只有贝恩接受了维持大股东股权基本不变的融资方案。这也是最终公司选择了贝恩投资的原因之一。”
同时,针对外资“控制”国美之说,公开信表示:“国美电器本身就是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外资企业,其大股东就是在百幕大注册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黄总连续五年减持套现一百余亿的对象也几乎都是海外投资者,2005年进入国美的华平就是其中之一。若说国美外资化,早在2004年上市初期已就成为现实了。”
但黄光裕方面对此表示,“当时只有贝恩适合”的说法只是陈方面的一己之想,除了上述外资,还有很多民营资本有意进入,陈根本不予理会。
而对于外资控制国美的反驳,黄光裕方面表示,国美电器沦为美国电器是指投资和股权而言,和注册地没有任何关系,黄光裕是国美创始人和大股东以及国美是民族品牌的事实是不能忽视和混淆的。
倒戈背后的期权“圈套”
尽管在多个问题上都有争执,但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是“期权激励”。
陈晓方面的公开信表示:“2009年7月7日,公司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向105名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了期权。此期权方案的特点就是普惠制,涉及到了各级高管人员,不像其他企业的期权方案多集中于核心高管。与苏宁曾发放的期权方案比较,苏宁前13位公告高管占比57%,我公司公告的11位高管占比仅为32%。”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案,公开信称:“是基于2009年当时公司并未完全走出危机的实际状况,同时竞争对手频繁地采取各种方式来动摇、吸引公司的各级高管,更基于相当一部分高管长期在公司服务以及在此次危机中的突出表现。为了稳定团队,使高管人员能继续充满激情,充分发挥行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全身心投入到公司未来的价值创造中去,并能与企业一道分享这一未来价值创造的成果。”
而黄光裕方面的公开信称:“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变相收买人心,是‘慷股东之慨’,不按业绩考核。”
黄光裕方面则表示,黄在陈晓进入国美之前的2005年就推出了期权激励方案。黄并非不想进行期权激励。
但问题是,从2005年推出到2008年被抓,黄的期权激励并未实施。对此,黄光裕一位嫡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期权的激励方案其实不难,难点在于给多少人分,分多少,分的时机成不成熟。”
根据黄光裕方面的解释,2005年到2007年国美对永乐、大中和三联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收购和并购行为,股价处于动荡期。“期权适合在公司进入到一个相对平衡发展的阶段,也就是说管理层的期权比较容易评价和获得的时候做。但是2005、2006、2007年,正好是国美大肆扩张的时期,这个时候股价变动很大。如果说完成一次并购,股价上升了,你能说是管理层多少贡献的问题吗?如果这个时候股价大幅波动下跌了,你能说是管理层的问题吗?”
此外,黄光裕方面还表示,在新的期权激励方案的分配上,陈并未知会黄。“黄对其中的细节并不满意。比如,陈晓等个别人的期权特别多,受益的广度不够,而且陈并未避嫌,在自己有股份的前提下也分到了一份,而且股份最多。”
而这也被坊间认为是众多高层集体“倒戈”的重要原因。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分析人士表示,期权激励仅仅是一个方面,像对黄一审判刑14年后的回归预期、黄此前的强势管理和从众效应都是产生管理层“倒戈”的原因。
“现在还不好说是不是倒戈,从目前的媒体报道透露的信息看,包括12日的国美高层集体表态,都没有实质性的倒戈意向和向黄开战的意图,不排除从众和被迫的成分。”上述分析人士表示。
国美托管给谁最合适?
然而,不管是谁赢谁输,国美电器现在都面临着后国美时代的命题。如果陈晓方面胜利,黄是否会有其他动作再起硝烟?如果陈输了,谁将掌舵新的国美,走出困境?是否会出现黄光裕级别的人物或者相关机构介入国美内部纷争,平息事端?
从当前的事态发展来看,如果陈晓方面胜利,黄方肯定不会放弃再起硝烟的可能。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国美是黄一手创立的,黄怎么会看着自己一手培养的品牌被他人控制?何况黄的自尊心那么强,怎么会轻易放弃?”
而黄如果成功“弹劾”了陈晓,对于新的国美仍旧是个难题。谁会接手董事局?这个人是否有能力将国美带出泥潭并走向新轨道?
日前,有消息传出张大中有可能重新出山。而这个早间在北京发迹,成名于家电零售业的巨擎,与黄光裕和陈晓的关系,却有些耐人寻味。
黄光裕、陈晓、张大中分别是国美、永乐、大中电器的创始人,在2006年的大中电器收购战中,国美、永乐都有意收购,但张大中最后选择了出价低的上海永乐,但让张意料不到的是,永乐3个月后并入了国美,陈晓投奔了黄,大中电器最后没收了永乐的1.5亿元定金并将此事提交仲裁机构,而最后的结局是黄比苏宁多出6亿元,以36亿的价格成功收购大中。
此后,外界便传出出任国美电器总裁的陈晓,和黄光裕一道拜访张大中,但张只见黄光裕而拒见陈晓的消息,也被坊间指摘为张陈交恶而与黄交好的一个实证。
但张大中目前未就此事表态,而且其以何种身份进入国美也是悬疑,如果陈实施增发,其是否会出手援助黄家也是未知数。
而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在新重组的董事会中选出一人。不仅如此,在这场国美内斗中,并未有中性组织和官方机构予以关注和介入表态。一位家电观察家向记者表示:“作为一个民族企业,特别是行业的龙头标杆,出现这么大的变动,是否应有第三方机构介入是个新的课题。”就此,黄光裕方面表示,目前并未有其他机构介入此事,而且暂时没有挂靠相关机构的打算。
不管结局如何,“后国美时代”的来临将成为事实,国美会走哪一条路,9月中旬将见分晓。
陈晓VS黄光裕:暴露国美法律风险管理缺陷
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与国美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之间的矛盾公开化与白热化,似乎让读者一头雾水。但是无论谁胜谁负,目前已经受到伤害的却是国美公司及全体股东。基于此,本报特邀请国内知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陈晓峰主任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对“国美事件”进行评述,以期给广大读者还原事件本质。
法律风险之一:国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授权是否明确?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层次的机构,掌握着公司的最高权力,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同时,对于经理层来说,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
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往往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的治理水平也是整个公司治理水平的缩影,如果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重者将使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股东会不给董事会授予一定的权利,则会导致董事会陷入运营效率低下的境地,而如果授权过宽或不明,则可能导致董事会偏离或背离股东大会(或股东)意图而“肆意”行事,最终损害股东的利益。
就“陈黄之争”事件中媒体披露的资料看,国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会依据20%的增发授权”应该存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不明确的情形,由此导致陈晓所领导(或控制)的董事会有了目前的系列行动。
事实上,有关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董事会如何获得授权,获得何种授权,在怎样的条件下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期限,以及权利行使不当的救济,都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详尽明确规定,否则将可能产生类似国美“陈黄之争”等系列法律风险,但遗憾的是,包括国内诸多公司都对此非常漠视,相应的法律风险爆发也就不足为怪了。
贝恩资本的入驻就是一个实例。
2009年6月6日,国美电器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的方案。据有关媒体透露,签署该协议并未听取大股东黄光裕的意见,且签了“极为苛刻的绑定条款”。该条款包括:若贝恩资本方面3个执行董事中有2个被免职,国美就将以1.5倍的代价回购24亿元可转债;如果陈晓离职将解除国美贷款担保,而国美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贝恩即可获得24亿元。
我们无从分析陈晓当时谈判并达成该融资协议的具体情况,但是由于该重大融资协议之审批权限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由于该协议融资金额巨大,影响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应该经股东大会审议才能通过,除非股东大会把该项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当然,如果没有股东大会授权,或者股东大会授权不明确,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签署这份协议,将可能因为授权不明确而导致无效,并且国美股东可以该协议侵害公司(股东)利益提起诉讼。
法律风险之二:国美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是如何成就的?
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人才激励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这种激励使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长期以来一直忽略该项制度的建立,这给公司高层的稳定性带来致命的风险。
据媒体报道资料显示,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董事会公布了总计7.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3%,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以及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副总监以上级别,共有105人。股权激励方案规定,获得认购权的高管在今后10年内,可以按照2009年7月7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1.9港元,买入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陈晓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攻守同盟。
陈晓在此时推出规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无疑获得了国美庞大管理人员的“人心”,黄光裕家族则质疑陈晓“慷股东之慨,盲目给部分管理人员期权,变相收买人心”。我们无法解析陈晓是否有“变相收买人心”的私下想法,也无法评价黄光裕家族的质疑是否是“苍白”或“有力”,但是有一点也是值得思考的,即国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忽略了“股权激励方案”这一不可或缺的法人治理措施的设施,从而导致黄光裕家族陷入今天媒体报道的所谓“高管叛逃”的被动局面,也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基于媒体披露的资料有限,对于陈晓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尚有如下疑问:
1.国美电器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批准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有没有明确约定?2.国美电器股票期权管理制度是否明确?3.2009年7月国美电器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是否合乎程序?
有人质疑,国美董事会是否有权在任何时候拿出期权分配方案,并将其授予高管?根据国内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方案应该经股东大会批准,除非股东大会已经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否则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没有权力划分股东的权益,尤其该项权利与管理层息息相关。因为股东很难相信,管理层在决定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项时,还能把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法律风险之三: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如此,就必然存在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经营者的利益均衡问题,这就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是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很显然,如果监事会制度设计得很好,则能够对公司治理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但是如果太过于粗犷,则将难以有效执行。
回顾国美事件中,无论是国美公司的行为、黄光裕个人之行为、陈晓与贝恩公司协议、陈晓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及当前双方的谩骂指责等等,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没有发出任何“声音”,也没有看到为监督制度而设计的独立董事的声音。
据2009年某省对所属47家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情况调查发现,有56%的监事会没有检查过公司财务,有96%的监事会没有发现、指出过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违章或损害公司行为(事实上,当年度有7家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一家监事会提议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
由此不难看出,与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样,国美公司未能够“免俗”,其监事会也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发挥正常和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黄光裕能够知晓监事会制度架构中的法律风险,并能够事先合理建设,可能就不会出现当前监事会“失声”的局面了,因为如果监事会建设合理,黄光裕牢狱之中也能够通过监事会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仅仅靠争取所谓的“34%”的黄金股份比例了。
法律风险之四:董事会治理设计是否合理?
现代法人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是,董事会架构中的法律风险依然不容忽视。董事会架构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董事选任、董事滥用权力、董事怠于行使权力、董事会会议召集、董事会议事方式、独立董事制度设计、董事会表决程序及董事会下属相关委员会组成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从“陈黄之争”中媒体披露的信息资料分析,国美董事会架构是否合理的问题值得思考。
以黄光裕为主的大股东原先架构的股东会中,相当多数量都是他曾经“信得过”的人物,而不是基于公司治理需要进行的董事人员遴选,以致出现今日的所谓“背叛”局面。如果国美的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为外部董事(如新加坡淡马锡公司2006年以前的董事中,只有一名内部董事,其余均为外部董事),且外部董事独立于管理层之外;如果国美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分层设置,董事长与总裁不是一个人(淡马锡公司一直坚持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是同一人);如果国美董事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且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主任或成员大部分都是独立董事,并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与专业;如果国美董事会职权明确,更大的决策权交给股东会;如果……
可惜,这些如果当今都可能不存在。
由于缺少国美的详尽资料,我们无法分析更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是,至少从“陈黄之争”中,我们能够看到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国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导致了今天风险全面爆发的局面。虽然如此,依然希望各方能够保持克制和理性,并提醒当事各方避免未来可能爆发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怠于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给国美公司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发生。因为一切问题的解决,毕竟都将应该依法进行。文/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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