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永悦科技3亿元无人机大单告吹!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遭警示

作者:夏高琴 张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3-09-19 18:03:14

摘要:永悦科技9月18日公告,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终止了双方合作。《华夏时报》注意到,该合作终止公告中首次披露了双方在签订《销售协议》时的《补充协议》,此协议对《销售合同》约定了多项生效条件。永悦科技此举迅速遭到江苏省证监局监督管理,以信息披露不完整为由对公司及实控人出具警示函。

永悦科技3亿元无人机大单告吹!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遭警示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夏高琴 张智 南京报道

备受争议的无人机大单最终告吹,永悦科技(603879.SH)两个交易日下跌17.93%,截至今日(9月19日)股价报收6.43元/股。

9月6日,《华夏时报》记者曾就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舆畅达交投”)签订价值3亿元《销售合同》事项进行报道,彼时平舆畅达交投拟向永悦智能采购5000台植保无人机事项,因平舆畅达交投其县属交通系统国资的背景,这项采购协议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其中不乏质疑的声音。

如今,该事项迎来新的进展,永悦科技9月18日公告,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终止了双方合作。《华夏时报》注意到,该合作终止公告中首次披露了双方在签订《销售协议》时的《补充协议》,此协议对《销售合同》约定了多项生效条件。

永悦科技此举迅速遭到江苏省证监局监督管理,以信息披露不完整为由对公司及实控人出具警示函。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振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披露重大合同时隐去补充协议内容的行为是不透明和不诚信的。补充协议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同履行的条件具有重要作用,企业隐去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对其他股东、投资者等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近两月来,公司因信披问题二次被警示了。

争议合同最终终止

永悦科技成立于2011年,早年专注于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的合成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两年来,为拓展企业第二增长曲线,通过成立永悦智能开展无人机、无人科技等技术的研发与生产,形成不饱和聚酯树脂和无人机业务的“双重动能”。

今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通告》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永悦智能拟向平舆畅达销售5000台无人机,交易金额为3亿元。对于去年总营收为2.96亿的永悦科技来说,这笔大单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大。

根据披露信息,拟交易的无人机型号为永悦智能X40C(40L),每台单价共计6万元,是专为撒肥而生的大载重播种喷洒无人机,具有精准作业、数字管理、均匀播撒和精准施药等功能,适宜小麦、水稻、油菜和毛豆等高密度农作物。

而计划购置上述无人机的平舆畅达交投是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平舆通用机场的项目单位、运营单位,天眼查显示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国资企业。

“县属国企耗资3亿买5000架无人机”,消息一出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彼时平舆畅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涛回应媒体曾表示,买无人机是县里的决定,现在只是一个意向协议,并称无人机也是用于机场运营。而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却称购买无人机的行为具体由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操作,跟交通运输局无关。

9月4日,作为销售方的永悦科技对相关舆论进行澄清,表示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且平舆畅达向公司子公司永悦智能采购无人机为农业植保无人机,主要应用于河南省驻马店全市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农业服务、乡村振兴等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在该澄清公告中,永悦科技指出双方就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磋商,不排除后续出现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履约风险。

果不其然,澄清公告发布的第二周,该销售合同“告吹”。

9月18日,永悦科技公告称,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

究竟为何终止?后续是否仍对交易内容继续协商?《华夏时报》记者向企业发去采访问题,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信披瑕疵屡现

值得关注的是,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日,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然而这份补充协议永悦科技直到公告合同终止才进行披露。

具体来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销售合同》生效的条件,其中除了相关合同签署完毕,预付款项到位等条件外,平舆畅达交投还需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内容须有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九县一区) 农业未来8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统防统治工作等,双方的销售合同才能生效。

那么上述《补充协议》中提及的条件达成情况如何?公司并未进行说明,也未表示双方合作的终止是否因《补充协议》有条款无法达成。

此外,在披露《销售合同》时为何独独将《补充协议》隐去?这项已被终止的合作,显然还有疑点尚需永悦科技解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看来:“重大合同的成功签订对公司发展而言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可能增加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但补充协议中往往对合同的执行设置条件,有可能削弱重大合同带来的利好影响,因此有些公司会选择隐藏补充协议。”

9月18日,永悦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陈翔收到了江苏证监局警示函。江苏证监局认为,对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不完整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事实上,这已是近期永悦科技二度因信披问题遭监管警示。

2023年1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控股股东江苏华英所持17.17%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长陈翔2023年2月6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此外,2020年、2021年公司均存在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导致当年利润总额出现错报。

公司、董事长陈翔及财务总监兼董秘朱水宝均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9月18日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解除公告中,出现两处笔误,将补充协议中“人民币六千万元整”写成了“人民币陆任万元整”、解除时间“2023年9月14日”写成了“2013年9月14日”。虽然上述错误永悦科技在当晚进行了更正公告,但依旧引发投资者不满。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

公益闪耀中国-线上投票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