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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收益要明示

作者:高和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1-15 15:16:00

摘要:保险产品收益要明示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高和平 北京报道

    去年年底,李小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下,花5万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投连险产品。当时,银行内的保险代理人告诉李小姐,购买了投连险,可以每年从股市上获得投资收益,还具有人身保障功能。
    2007年牛市的一波行情让李小姐收益颇丰,但是进入2008年,随着市场行情转弱,李小姐购买的投连险也日益缩水,5万元钱就剩下3万多了。李小姐这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相差太远。
    其实,大多数在2007年购买了投连险的消费者,现在都面临着账户严重缩水的问题。而在当初购买时,保险代理人都没有进行风险提示。
    除了投连险外,投资类人身保险中的万能险、分红险投诉近年也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保险代理人为了增加业绩,在销售相关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或进行不实宣传,夸大保险收益,误导了投保人。
    为了治理投资类人身保险销售中的这个“顽疾”,6日,保监会出台了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向客户演示投连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未来利益给付。


收益不能简单对比储蓄
    保险代理人在银行销售时,往往会同银行储蓄产品进行比较,来夸大宣传万能险、分红险的投资收益。对此,意见稿明令禁止,“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与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
    意见稿规定,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都要在显著位置提示产品风险。让投保人明确,购买投连险需要独自承担产品的投资风险,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出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不能确定,分红险的红利分配不确定。
    太平人寿保险理财师刘女士解释,以分红险为例,收益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利益,一般称为“三差分配”。而如果“三差”为零,就没有可分配盈余。购买分红险时,就应该明白,想要获得分红,就要与保险的全年投资收益捆绑在一起,双方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当年投资收益为零,投保人也就没有红利可拿。


保险收益变化要明确
    今年以来,受到资本市场巨幅震荡影响,在众多的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中,投连险的影响最大,投资账户缩水最为严重。不少保险公司的投连险激进账户亏损幅度甚至达到了60%,投保人纷纷要求退保。
    保监会在通知中首先对投连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标示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而各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收取时间及费用水平;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都要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对于万能险,保监会要求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利益。在给投保人进行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结算利率不等同于未来的预期收益,除能保证最低结算利率外,实际保单的利益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水平。
    对于分红险,保监会要求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对应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除向客户寄送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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