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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除“逃废债”的苗头!全国政协委员谢卫提示高度重视债市信用风险

作者:喻莎 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3-04 20:47:15

摘要:谢卫在提案中指出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并提出三点建议。“应从法律监督、债券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市场各参与方都要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谢卫表示。

拔除“逃废债”的苗头!全国政协委员谢卫提示高度重视债市信用风险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喻莎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作为公募基金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谢卫今年又带来了两份提案。其中一份是《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下称《提案》),直指拔除“逃废债”的苗头,提出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在谢卫看来,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市出现的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以及“逃废债”苗头等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针对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苗头的现象,谢卫表示,其中暴露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基于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谢卫在提案中指出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并提出三点建议。“应从法律监督、债券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市场各参与方都要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谢卫表示。

“逃废债”需要反思与改进

相关数据显示,2014-2019年共有130家企业的386只债券违约,总金额超3000亿元。2020年债券市场新增违约情况整体较2019年稍有好转,但是由破产重整导致的违约快速增加、国有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提升。

信用债风暴愈演愈烈背后,债基的冬天也格外难熬。年前多只债基遭遇大额赎回,还有多只债基暂停个人投资者申购,同时也有债基发行失败。对此,拉曼资产信评总监张磐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机构投资者集中赎回反映出三个问题:第一,债券市场存在信用风险向流动性风险传导的可能性,大量赎回势必导致资产管理机构集中处置资产,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下降,其最终有演变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第二,大额赎回也是因为产品净值下降所导致,追涨杀跌仍然是市场资管新规后大量债基仍然存在从摊余向净值过度的阵痛期,估值合理性等问题在市场大幅度波动背景下,可以重新思考;第三,信用债市场在近期违约后,短期内需要重新定价,定价期间相应的风险确实客观存在,需要花时间去恢复,没有一蹴而就的可能。

而在谢卫看来,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市出现的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以及“逃废债”苗头等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对此,谢卫指出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其一,近期出现债务违约的企业,多数具有高杠杆经营、依赖债券市场滚续融资、短期偿债规模大的共性,一旦出现资金统筹不足,将面临严峻的兑付压力,甚至造成违约风险。”谢卫指出,部分企业及其股东未充分理解债券融资的市场化运行原则,缺乏建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的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违约严重性和风险传染性。违约事件发生后,不仅影响当事企业融资接续,还波及到同区域或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对融资环境产生严重连锁影响。

其二,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债券发行涉及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中介机构,近期违约事件中,部分中介机构因涉嫌在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不仅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生态,也伤及了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根基。

其三,谢卫指出,债务违约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策衔接有序,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有效引导了实体融资成本下行。在此过程中,债券市场充分发挥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但在信用风险事件爆发后,债券市场发债成本明显提升,且出现了大批债券取消发行的情况,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快速抬升,进而抬升全社会平均融资成本,与决策层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针对上述问题,谢卫在《提案》中提出三点建议。他建议应从法律监督、债券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市场各参与方都要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谢卫表示,首先,要加强法律监督,各参与方应严格自律,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违约事件中,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重大,监管在事后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部分涉案主体开展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后续当继续深化对债券市场的法律约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市场制度规则的震慑力。”谢卫表示。

在他看来,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充分理解债券工具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相关市场规则,其中,融资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不可虚假披露、肆意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不得转嫁责任或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之上。

其次,应该高度重视债券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及时性和完整性,距离成熟市场尚有差距,信息披露质量急待提高。2020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债券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上迈出重要一步。

最后,他还指出,各方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建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约束和统筹管理意识。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和金融干部应主动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对债券市场依赖度高的企业,应强化融资约束意识,对债务有明确统筹规划,并加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债务工具管理上,应坚持法制观念先行,鉴于债务工具通常存续期较长,要做到“新官理旧账”,直面矛盾不回避,以维护良好营商和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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