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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甩锅”房地局 上海云锦东方4000万“水淹房”验房文件去哪了?

作者: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6-17 13:25:56

摘要:对于这套有质量问题的样板房,如果质量问题的产生是在验收之后产生的,那么质量问题界定是比较容易的,业主提出的要查看分户验收记录表也是合理诉求;但是三个部门都无法出具相关文件,开发商又不给业主看,这其中必然隐藏着疑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上海云锦东方5幢602室业主,因花费4000万购买的精装样板房遭受“水淹”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详见《上海惊现“水淹房”? 业主4000万购豪宅陷维权僵局》2018年11月9日),继而长期陷入维权僵局。半年过后,终于有了新进展。

6月11日,该房业主夏明(化名)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证据资料显示,在这套精装豪宅质量问题背后,还潜藏着房屋未进行“分户验收”的疑点。

“原以为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就能获得商品房的验收文件,却因开发商以内部文件不能提供给业主,并以已获得交付许可证为由甩锅给徐汇区房地局,致使我在长达一年内无法获得两年前所购这套新房的分户验收记录单。”夏明说。

据夏明透露,其追查该套房屋是否经过合法验收并在监管部门备案,向开发商以及上海徐汇区相关政府部门提请查看该房的“分户验收记录单”,开发商并没有出具给她。而负责整个云景东方房屋验收的几大部门徐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徐汇区建交委、徐汇区房地局则都无法向其出具该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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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文件去哪了?

6月13日,夏明向本报记者出具的上述两份政府部门盖章文件显示,无论是上海徐汇区建交委还是房地局都明确称,并没有业主夏明需要的房屋分户验收记录。

“新建房屋没有经过三级部门严格的验收,是不能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从新房验收的程序来看,要经由多个部门组织数位人员进行分户及整幢验收。然后开发商将验收的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给地方房屋质监站,房屋质监站再交给地方建交委和房管局审核,验收通过之后,开发商获得房屋销售许可和质量验收合格的证书。”对此,上海房屋市场资深销售总监张博6月14日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

在张博看来,对于这套有质量问题的样板房,如果质量问题的产生是在验收之后产生的,那么质量问题界定是比较容易的,业主提出的要查看分户验收记录表也是合理诉求;但是三个部门都无法出具相关文件,开发商又不给业主看,这其中必然隐藏着疑点。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在业主夏明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长达9个月时间的“攻防”中,夏明一开始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居住,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无果;而后转向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屋“一房一验”资料的“三书一表一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至今业主只获得了前二书,还有“一书一表一证”没有获得。

“2018年9月开始,开发商就拒绝提供给我相关文件后,我只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新近获得徐汇区建交委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才发现我的房屋并没有经过分户验收。”夏明受访时时提出她的质疑。

夏明称,她现在要搞清楚,2018年购买的这套4000万房屋,是否经过了法定的验收及政府备案?如未经过验收,此套房屋如何能取得“交付许可证”并据此合法销售。

《华夏时报》记者在徐汇区建交委出具的2016年备案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记载发现:东航金叶苑(即“云锦东方二期”)2#地块地上部分1标段5#楼,22层、总户数41户,验收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但业主夏明现场楼层拍照显示,5号楼共计22层43户。该栋楼中有两户并不在徐汇区建交委备案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中。

“基于开发商在业主多次要求下始终无法提供该房屋的‘一书一表一证’,同时徐汇区建交委也没有备案这两户房屋的验收记录,可以认定夏明的房屋并未经过验收。”6月14日,业主法律委托方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芳对《华夏时报》记者称。

对此,开发商也出具了律师回函,在回函中则称,云锦东方楼盘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所涉材料,并无义务提供其他材料。

“对于在徐汇区建交委2016年关于5号楼备案的房屋套数中,实际销售套数43套,验收备案套数41套,这可能是当初施工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误,但是整栋楼我们都是向有关部门验收备案的。”东航置业相关人士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

该人士向本报记者出具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业主夏明的房屋验收备案时间是2016年10月28日,验收为手工记录,但此份文件尚未提供给业主,也没加盖多个机构以及责任人盖章和签字,不同于其他户号的“分户验收”为电脑打印的正式模板文件。

多部门寻找“分户验收记录单”

已经获得销售资格的房屋,开发商为何销售之后不提供分户验收记录单?

“我通过12345市长热线先向上海徐汇区质监站查询该套房屋的分户验收记录单,该站回复说东航置业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而该站无权强制其提供,但法院可以要求房产商提供。”夏明称。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29日,该质监站再次回复夏明委托律所的告知书中,出具了2016年12月23日该站盖章签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中5号楼,工程编号:D039(附后),表示5号楼已通过分户验收,并由该站汇总后上报给徐汇区建交委。(附后)需粘贴质监报告。

但是到了今年6月3日,徐汇区房管局给业主委托律所回复的官方文件则显示,夏明所要求获得房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徐汇区房地局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X04-00008):5号楼、22层、18855.73平米,表示5号楼已通过整体验收并获得了房屋交付许可证。

“5号楼总共43户,分户验收只验了41户,为何徐汇质监站却出具了5号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了她的602室? 为何徐汇房地局按幢审核发放了《交付许可证》,列明了5号楼22层,却不审核22层怎会只有41户的《分户验收汇总表》。开发商又以5号楼已取得《交付许可证》从而彻底甩锅给房地局。谁该为缺户验收却能销售的商品房负责? 谁又为她买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又未经过验收的新房负责?”夏明指出。

而丁芳则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开发商反指陷业主敲诈

《华夏时报》了解到,随着云锦东方二期这套样板房质量维权纠纷持续至今,业主从最初答应维修到要求换房、退房,而东航置业方面则只答应小修小补。截止目前,开发商和业主双方都通过各自委托的律师互发律师函。

本报记者获得双方共计6封律师函,开发商在最新一封对业主的律师函回应业主述求中,除拒绝提供给业主该房的“分户验收记录单”,还称业主夏明借房屋质量问题敲诈1000万。

“我自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交涉,从来没有说过要求赔偿具体的金额。我委托的律所向东航置业发出的三份律师函,都是根据事实而提出赔偿的标准和范围。而且三封律师函的述求也没有变更过,反而是开发商给我的律师函中,一直在回避主要问题,不仅不就质量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到现在还诬陷我之前向他们索赔1000万。”夏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对此,本报记者也采访的开发商,其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的房屋分户验收并没有漏掉,假如漏掉就不可能拿到竣工验收报告,而对于业主夏明提出的换房、退房要求,作为开发商没有可实现的途径。至于赔偿,是业主曾通过其代理律师要求赔偿1000万,在律师函中没有提及。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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