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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得黄金集资案审前疑云:秦农银行代售交易与蹊跷蒸发的两亿

作者:刘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18 19:37:03

摘要:西安一得黄金理财从崩盘至今已近两年,据《华夏时报》记者最新了解,目前,涉案公司主要责任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西安一得黄金集资案审前疑云:秦农银行代售交易与蹊跷蒸发的两亿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敏 西安报道

西安一得黄金理财从崩盘至今已近两年,据《华夏时报》记者最新了解,目前,涉案公司主要责任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这起集资案中,经司法认定的涉案公众资金约两亿元人民币,以这样规模来看,该案不算特别显著,但若观察其集资行为、手法就会发现,“一得案”却是西安地区迄今为止唯一一例借助银行实施集资的事件。在长达5年时间里,种种违规违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入口竟然是秦农银行众多网点的营业大厅,其操作手法以及银行在其中扮演角色之深,有关监管无视甚或默认之久,放眼全国都极为罕见。

也正因如此,该案虽然已历经司法机关约两年的调查,但在几项关键事实的定性上至今仍存巨大争议,比如:众多受害人认为自己并非起诉书中所称的“集资参与人”而是带有诈骗色彩行为的受骗者、受害人;一得公司也不是仅仅触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集资诈骗罪”;配合一得公司“行骗”并导致众人令轻信而上当受骗的,还有一个重要单位:秦农银行。这三个问题正成为该案审前最关键也是最艰难的待解之问。

“一得案”始末

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西安一得公司’)与现在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农银行’)下辖网点合作销售黄金投资产品。

秦农银行是由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5月28日正式揭牌,其注册资本金8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第五位,是西安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机构。秦农银行下辖网点在其成立之前统称为“陕西信合”,这是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集体简称。

2016年3月,难以兑付的情况开始陆续出现,2016年7月兑付危机大规模蔓延,以至于一得公司不得不给众多到期客户都出具了延期兑付的还款计划书,勉强维持几个月后这些还款计划也成为泡影。2017年3月,一得所有营业场所均关门跑路,这场历经数年的黄金理财宣告彻底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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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西安警方就该事件正式立案。2017年9月12日,西安一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吴德鸿出生于1971年8月,仅初中文化。同年9月30日,吴被检方批准逮捕。2018年1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德鸿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一得公司’)名义,与陕西信合未央、碑林、长安、莲湖、新城联社签订协议,约定上述信合联社利用其营业网点和工作人员,为一得公司代售金、银实物产品,并收取佣金。一得公司通过在信合联社各个网点铺设柜台、在公共汽车上投放车体广告、在其卖场做活动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其金银产品。

但一得公司实际销售过程中,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其黄金预售、金宝盈、管家宝、新产品推广代理人业务等理财产品,并承诺理财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和8%到12%不等的利润。经司法鉴定,截止2018年5月18日,一得公司共计与692人签订上述理财合同共计1194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合计超过1.94亿元,退还金额1879万元。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久,西安莲湖检方又签发了追加起诉书,内中称,截止2018年7月24日,又有集资参与人员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案,经司法鉴定,新增集资参与人78名,签订合同127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合计近1838万元。据了解,案件至法院后至今的半年多时间里,仍然陆续有受害人前来报案,据此估算,被“吞没”的普通投资户资金应达两亿人民币。

“非吸”还是诈骗?

据了解,近年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手段日益繁多,隐蔽迷惑程度也日趋复杂,但两者的认定依然有据可循。其区别首先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具体区别包括: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依据这些辨别方法来对照西安“一得案”,至少会发现有一种值得关注现象:司法记录显示在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西安一得公司因多起民间借贷被诉之法庭,但在执行过程中都发现其已资不抵债、无可执行财产,2016年7月之后,被西安法院多次列入失信名单。但西安一得公司与秦农银行联合设立的“黄金厅”纸至2016年8月才开始陆续撤除,在西安长安区内网点开设的黄金厅甚至一直运营到2017年1月才撤除。许多受害人的资金都是在一得公司被司法调查后明确认定资不抵债以后投入。

另外,一系列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判决书显示,从2015年起,一得公司的资金链已经出现难以为继的现象,不得不“拆东补西、借新还旧”,因此,其从众多普通投资户手中取得的资金显然并未如其宣传的那样进行正常生产投资活动。仅仅以公开资料为依据观察到的现象,就已显露出一得公司的行为之复杂,到底是普通“非吸”还是集资诈骗也成为审前主要焦点。

谁是“帮凶”

2010年起,一得公司与陕西信合(后改制为秦农银行)下属多个分支机构签订了金条投资产品代售协议,其中一份待售协议显示:2010年5月,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乙方,就信用联社为一得公司代理销售金条投资产品签订待售协议。

协议中约定信用联社方能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乙方应将销售“陕金国标”全条融入日常工作中,并积极为客户讲解促成销售;为共同拓展市场,乙方应配合甲方不同时期的市场推广活动并应遵照甲方整体运营体系;一得公司则将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各网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知识、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各网点的销售工作;制作并免费提供在乙方销售网点放置的金条展示柜、各合格金条、银条的模板,LED黄金报价显示屏及相关宣传资料等。

从这些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不仅银行工作人员由一得公司来培训,协议甚至要求银行方面“应遵照一得公司方面的整体运营体系”,这样的约定让秦农银行在这项代售合作中毫无主导性和控制力,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已基本沦为一得公司“下线”。但前来银行办理业务并被劝说而成为黄金投资客户的人们,对这种合作结构不仅不清楚,而且都在某种巧妙引导下误认为这项投资是由银行主导甚至推出的,因而放下了所有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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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的多名投资受害人都给记者描述了几乎相同的“入局”经历:首先是就近到秦农银行网点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现在银行还合作推出一些投资产品,保本保息,非常安全,而且黄金理财是获得相同收益的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一种,陕西信合虽然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但正与其会员单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当客户对此表示出兴趣时,银行员工便指引他们到设立在银行网点营业厅中的黄金专柜(也叫黄金厅),由专柜的业务人员进行详细介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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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黄金专柜的业务员虽然是西安一得公司的员工,但上岗之前都经过一番精心“包装”:其工作装与银行员工完全一样;并且在所有的宣传资料、展示物品、赠送的小礼品甚至所有业务办理单据上均并列印制着秦农银行(初为陕西信合)与一得公司的名称标示。不仅如此,最初一两年的实物金投资业务还是在银行营业窗口缴款购买,单据上也并列显示有陕西信合与西安一得的名称,加盖有陕西信合网点的业务专用章。这更让普通民众对这项投资的安全程度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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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如果不通过专业、深入地询问,很难分清哪些业务人员是银行的、哪些业务人员是一得公司的;办理的业务中到底是一得公司独立运营的、还是与秦农银行共同承担、共同承诺的。

虽然后期秦农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不再提供票据、加盖自己的业务章,并客户直接去一得公司所在地办理业务,但双方“合体”的概念已深深根植于众多并不专业的理财客户当中。据受害者回忆,在业务人员的口头宣讲中都会强调这些投资产品一是与银行合作的、二是有实物金兜底,因此非常安全。

在国标金条的销售与回购业务基础上,一得公司陆续推出了一系列设计更为复杂黄金理财产品,包括:黄金预售、金宝赢、管家宝等,表面上方式各异但实质均为客户缴款、西安一得承诺加固定利息或利润回购。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黄金代销业务,即客户将自有黄金饰品或金条交给西安一得,一定期限后来收取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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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得公司与陕西信合的代售协议中只涉及实物投资金条,但在向社会广泛投放的几乎所有的宣传资料乃至许多销售凭证上,陕西信合(后部分称为秦农银行)都被作为一得公司合作方而格外突出加以显示。

其实,即便就是由陕西信合方面发售实物金投资,当时的行为也是违规。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对相关事实给出的调查答复称:“经查,西安市原城区联社中的未央、莲湖、碑林、雁塔四家联社与一得公司签订黄金产品代销协议,代销产品为“陕金国标”金条投资产品等;而长安区联社未与一得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法【2012】238号)等规定,商业银行经营黄金业务应履行相关手续,经查上述四家原城区联社均不能提供经有权部门同意其代理销售实物金条的批准文件”。

“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信用背书,一得想利用银行的信誉实现销售,银行肯定是看中其中的佣金和中间收入,但最终将最为弱势的客户当了牺牲品”,一位资深金融从业者分析称,“陕西信合或者秦农银行无论是直接代理销售还是所谓“推荐”客户去购买西安一得的一系列黄金理财产品,都有义务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把关,西安一得有没有设计理财产品的能力?有没有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这些都需要专业评估,并且规范的要求应该是签署三方协议,至少也应该在代理发售或者“推荐”的同时进行风险告知、提示、昭示,但现实恰恰是在销售环节中涉嫌隐藏风险、夸大安全”。

2017年1月,一得公司的最后一个黄金厅撤离秦农银行,但两家合作将普通储户转变为黄金理财投资户继而给这些人造成的伤害却永远难以“撤离”,至今,这两个亿的流向仍不清楚,在西安莲湖法院相关人士与投资户代表的对话录音中,前者称:“我们在等吴德鸿自己交待”,后者问“如果他不交待呢?”,一阵支吾夹杂着耳语之后的回答时:“如果需要我们也会依法退回去补充侦查”。对于该案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调查。

编辑:张赛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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