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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提至5万元

作者:朱丹丹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1-29 10:17:02

摘要:注意了!“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提至5万元

注意了!“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提至5万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标准的入罪门槛提高了!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本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之一就是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上调。

具体来说,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

近年来,恶意透支俨然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众号“刑事参阅”上发布的文章中坦言,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量刑整体偏重。“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

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相比2009年,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147%,信用卡授信总额度增长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比例下降59%。

耿磊表示,有关方面一致认为,《解释》规定的恶意透支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逐渐难以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和信用卡市场发展现状,既不利于平等保护持卡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和发卡银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亟须上调。而且,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恶意透支案件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实际已经按照五万元的数额标准把握恶意透支的入罪。此外,调整后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能够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犯罪的处罚面偏宽、量刑偏重的情况,实现此类案件的量刑更加适当,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切实贯彻。

对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也分析指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与此同时,上述《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讲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邱苗分析指出。

此外,《解释》还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对此,邱苗亦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责任编辑:吴丽华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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