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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全国人大刘新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处罚过轻威慑不足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9-29 00:16:10

摘要:“入富”扩充长期资金池之际,提振短期资金信心的制度建设也有了信号。

保护投资者!全国人大刘新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处罚过轻威慑不足

见习记者 麻晓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入富”扩充长期资金池之际,提振短期资金信心的制度建设也有了信号。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下称“论坛”)上表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的、复杂的、基础的系统性工程,与法律制度、企业发展、社会环境等息息相关,与证券发行、市场交易、稽查执法等环节息息相关,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除了阎庆民副主席提到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的共同努力”外,另外两位在论坛上发言的专家,还呼吁制定专项的投资者保护法规。

这或许意味着,专项投资者保护法规的制定有望不久到来。

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前一番有关“A股长期资金”的言论引发市场讨论。

“中国是一个高储蓄率国家,中国不缺资金,中国股市不缺资金,缺的是长期资金,缺的是不需要每年底都要计算盈亏的长期资金……”方星海副主席9月27日在“富时罗素2018年中国A股评估结果新闻发布暨研讨会”上的致辞时称。

他进一步表示,A股一定会实现由长期资金主导的目标,而“入富”拉近了与这个目标的距离。

“缺长期资金可能主要与两个方面有关,一个是A股投资者类型主要是散户。”一位券商分析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和占比持续增加,目前个人投资者达到1.42亿,占市场总量超过99%,其中95%以上为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另一个原因是A股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而这关乎投资者的信心。”前述分析师向记者表示。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在一篇文章中表示,国内的长期资金不愿进入股市,根本原因在于,第一,A股上市公司缺少投资价值,缺少投资回报;第二,A股市场存在圈钱的特征,这严重伤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的信心;第三,A股市场存在法制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第四,A股存在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这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如集体诉讼,投资者千呼万唤,但就是很难在A股市场推出。

事实上,投资者保护工作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证监会等国家部委在过去二十多年在多个层次为之付诸了努力。

比如,在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建设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在机构和职能等方面进一步深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此背景下,证监会于2011年底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统筹推动全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并于2014年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这一家专门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与之前负责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共同构成投保工作的“一体两翼”,经过几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投保局牵头抓总、投保基金和投服中心等专门投保机构具体落实,交易所、行业协会、派出机构等系统各单位共同参与,市场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在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方面,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层面系统构建了保障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的投保制度体系,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投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构建全市场统一的适当性管理体系,要求市场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同年,证监会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市场、各产品、各业务的制度中,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为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打下良好基础。

专家呼吁制定专项投资者保护法规

而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对于这一问题,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谈及“投资者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时提到,万物皆有联,无物可孤存,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的、复杂的、基础的系统性工程,与法律制度、企业发展、社会环境等息息相关,与证券发行、市场交易、稽查执法等环节息息相关,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另外两位在论坛上发言的专家,还呼吁制定专项的投资者保护法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在论坛上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着明显不足,面临着新的挑战,“亟需进一步在立法、机制和制度上全方位、立体式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整合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资源,适时制定专项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刘新华称。

对于制定专项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的原因,刘新华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投资者的事前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不能适应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仍需细化,证券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主体资格的确定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对资本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者的处罚过轻、威慑不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成熟市场大都通过专门立法予以保障,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实施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我国在2013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规范,而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不够细致,投资者保护立法不完整、不系统,操作性不够。

与刘新华的“适时制定”相比,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直言“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对于原因,徐明解释称,资本市场参与者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三个基本主体中,目前涉及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早已颁布,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规已制定多年,已较为成熟,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虽然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中有所规定,但均较为粗略且并非针对投资者保护本身,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

“我们认为除最高层级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即应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三位一体,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由粗致细、由原则到操作,梯度发展,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徐明称。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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