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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作者:作者为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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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14 07:59:28

摘要:七部门发文加快发展公租房,收购等多渠道筹房源。

  李克强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好保障性安居工程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李克强说,住房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建设廉租住房、改造棚户区等都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们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受到了群众欢迎,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阶段性需求,提供租金较低、户型较小的住所。这可以增加有效供给,优化住房结构,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不仅有利于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而且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体现了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

  李克强强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省级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把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在投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有一个探索过程,要鼓励各地在国家总体原则指导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新模式。

  李克强指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布局,按照保基本、保质量、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把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建成阳光工程、优质工程。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就有关文件作了说明。重庆市、江苏省、厦门市、青岛市政府负责同志介绍了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经验。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城市负责人,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央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主业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共300多人参加了会议。

  据有关部门介绍,2009年全国建成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改造棚户区住房和农村危房共400余万套,今年计划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00万套,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37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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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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