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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管局:外省市网络小贷不得在京开展线下小贷业务

作者:徐晓梅 冉学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7-31 12:57:25

摘要:7月30日,北京市金管局发布“关于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京开展线下业务的风险提示”,强调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在北京市开展线下小贷业务。

北京市金管局:外省市网络小贷不得在京开展线下小贷业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晓梅 冉学东 北京报道

外省市网络小贷公司在京开展线下业务被规范。

7月30日,北京市金管局发布“关于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京开展线下业务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强调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在北京市开展线下小贷业务。

风险提示指出,北京市金管局近期发现部分外省市互联网(网络)小贷公司与第三方助贷公司合作在北京市变相开展线下业务,存在不当营销宣传、转移责任等风险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经发现,北京市金管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

“小贷公司目前采取属地监管原则,各地监管的标准不一样,未经批准在存有标准差异的不同地区间经营,很可能产生套利空间”。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坦言。

苏筱芮还补充说,外省市小贷跨区经营,属于监管盲区,若其行为过于隐蔽则极有可能出现“两不管”,进而导致乱象滋生。

早前,已有相关规定规范网络小贷业务。

网络小贷的定义为“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银监会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在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称“56号文”)中明确规定。

56号文整治的对象就是“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北京市金管局此举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正常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亦是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符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中“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的文件精神。

北京市金管局正逐步肃清在京违规开展小贷业务的公司。2020年6月18日,北京市金管局发布《关于厦门象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规在京展业的风险提示》,指出厦门象屿小贷未取得所在省和北京市小贷公司在京开展业务资质,应立即清退存量业务,退出北京市场。

此前,141号文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严格规范网络小贷管理。141号文规定,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相对于同样拥有放贷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而言,小贷牌照更加易得。141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141号文的这一规定成为了“助贷”业务的分水岭,无论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公司都纷纷借助小贷公司开展助贷业务。

随着助贷业务井喷,行业乱象也在不断出现,然而目前还没有一份正式的监管文件对助贷进行清晰界定。

小贷公司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监管对象。

2019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还规定银行开展合作类业务不得突破自身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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