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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破!文灿股份携10家“三类股东”IPO过会

作者:盛青红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3-13 21:04:20

摘要:拟上市公司股东名单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被称为“三类股东”,长期以来,拟上市公司有被要求清退三类股东的不成文规定。如今迎来重大突破。

重大突破!文灿股份携10家“三类股东”IPO过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盛青红 广州报道

拟上市公司股东名单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被称为“三类股东”,长期以来,拟上市公司有被要求清退三类股东的不成文规定。如今迎来重大突破。

3月13日,拥有10名“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文灿股份带着“三类股东”成功过会,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资料显示,文灿股份于2015年3月18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于2015年5月完成一轮1.5亿元的定增,共引进22名股东,其中便包括九泰基金等“三类股东”。截至目前,文灿股份公司的“三类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3.63%,其中九泰基金等5个资管产品就持有公司300万股,持股比例为1.82%。另外5家“三类股东”分别为财通资产-安鹏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安鹏新三板2号、东方比逊新三板8号、信盈泰复5号、金鼎新三板掘金3期。

九泰基金产业投资部副总监于晓伟表示,当初投资文灿股份主要逻辑是对汽车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精准判断。“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对行业前景、产业背景及上下游产业链的分析,我们坚定的看好企业在汽车轻量化领域的发展前景。”

但是2016年以来,“三类股东”逐渐成为困扰新三板IPO企业的难题之一,由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循环加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难以穿透等问题,使得具有“三类股东”的企业在IPO过程中面临着重重障碍。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中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做了四点说明,迎来转机。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作为文灿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三类股东”九泰基金认为,文灿股份的IPO过会意味着困扰新三板发展两年多的“三类股东”问题得以解决,更是对于未来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提出了明确的示范作用。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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