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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力,多点空间少点捆绑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3-25 23:31:57

摘要:如今,当年让卡内基获得巨额财富的钢铁,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已没有当初创立时那么举足轻重,但卡内基创立的很多机构却一直在美国,甚至全球发挥着重要影响力。

中国慈善力,多点空间少点捆绑

■傅蔚冈

1919年,钢铁大王卡内基以83岁的高龄去世。除了亿万富豪这一身份为人所共知外,卡内基留给后世的最大遗产是他的巨额捐赠。据统计,去世前卡内基共捐出350,695,653美元,这个数字即便是在今天也不算少,在当时更是一个天文数字。卡内基对财富的态度和他那句广为传颂的名言非常一致:“一个人死的时候如果拥有巨额财富,那就是一种耻辱。”

当然,卡内基的这些行为为他赢得了广泛声誉。如今,当年让卡内基获得巨额财富的钢铁,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已没有当初创立时那么举足轻重,但卡内基创立的很多机构却一直在美国,甚至全球发挥着重要影响力。

中国的慈善力如何?

这就是慈善的力量。事实上,和卡内基同时代的富豪也在做同样的事,比如洛克菲勒、范德比尔特等,他们捐出巨资设立的机构到现在还影响着社会。当然,能进行慈善活动首先得有一个前提条件:有钱。民间拥有巨额财富,愿意为社会进步贡献出自己的财富。那么今天中国的民间是不是已经具备了100多年前美国那样的经济基础?尽管从人均收入来看,中国目前还处于中等收入水平,但中国的高收入人群的绝对数量已不可小觑。2015胡润百富榜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的十亿美金富豪人数以596位之多首度超越美国,成为世界顶级富豪最多的国家。但是,他们为什么没有像卡内基和洛克菲勒一样被公众广为知悉?

当然,这是错觉。《胡润慈善榜2015》显示,2014年,中国捐款超过1220万元的富豪有100个,有18位慈善家的捐赠额超过1亿元,其中马云以180亿元人民币名列榜首。用胡润的评价就是,尽管马云的财富仅为比尔·盖茨和巴菲特财富的三分之一,但是他的捐赠数额已可和他们等量齐观了。不过即便如此,中国企业家的慈善规模和100年前的美国相比,无论是在捐赠的范围还是金额上,都有较大差距。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当年美国富豪的巨额捐赠给社会留下的非凡的遗产,比如芝加哥大学、范德比尔特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和洛克菲勒大学等,至今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中国富豪的巨资捐赠却并未发挥美国富豪那般的影响力。这是为什么?

时间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尽管今天中国的富豪也在捐赠,而且数额也不算小,但毕竟时间太短,要在短时间内这些捐赠项目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未免勉为其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竞争对手的力量。100年前洛克菲勒们设立大学的时候,当时高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竞争并没有今天这么激烈,现在要投入巨资打造一所好大学并产出高水平的研究,难度比100年前大多了。

被捆绑的慈善环境

不过,在我看来,时间和竞争对手固然重要,但影响富豪们投身慈善或者说影响慈善产出的最为重要原因是,当下中国慈善的制度环境。正是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在社会公益中的热情。也正是如此,公众才会有对慈善立法的呼吁。

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向本届大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呈井喷式发展,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但与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不相符合的是,我们慈善领域的立法却与之不相适应。尽管此前我国已经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一些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但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用李建国的话来说,现在慈善活动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的力度,等等。

尽管《慈善法》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解决这些问题,但从通过的法律条文来看,作用有限。首先,对慈善组织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在中国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形式存在。这些机构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这意味着很多机构要成立需要找一个婆婆。而在很多政府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逻辑下,发起成立慈善组织就成为一件难事。也正是如此,尽管中国民间已经拥有了非常庞大的财富,但慈善组织的数量还是不多。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数据,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基金会4877家,其中绝大多数的基金会都由政府相关部门发起设立,真正民间发起的基金会并不多。与之相比较的一个数据是,美国国家慈善统计中心数据显示,2008年仅私募基金会就有11.5万家。很显然,慈善立法并未解决这个成立难问题。

其次,对慈善组织的不恰当行为监管。慈善组织不仅成立难,运营过程中也有各种各样不当监管。比如公众热议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尽管我们可以理解这么做的初衷,是为了慈善组织“能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但是一刀切用10%的比例,实在是匪夷所思。因为对于一个年度支出超1亿的机构来说,1000万的管理费用已经足够;而对一个年度支出200万的机构来说,20万的管理费用一定捉襟见肘,很难想象区区20万的管理费用能招聘什么样的员工。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在中国的基金会中,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金会共有2213家,占总数的45.38%。这样的规定产生了两个后果,基金会由于不能支付较高工资找不到优秀的专业人才;由于很多支出不能在慈善组织中列支,捐赠人需要为基金会承担更多的隐形成本——通常来说就是场地租金和员工工资,而这又会进一步削弱慈善组织的专业性。

由此可见,目前的《慈善法》由于监管过度,可能无法引领中国的富豪将财富投入到公益领域,而对慈善组织的各种不当规制,也无法让慈善组织专业化。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当卡内基和洛克菲勒诸公等将那么多的资产投入慈善领域时,当时并未有慈善立法,税收也未有各种各样的优惠,但这毫不影响他们的慈善行为。为什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美国不对私人慈善行为有过多干预,用自己的钱做好事,政府为什么要横加干预呢?这恐怕是对中国慈善法的最大启示。所幸的是,《慈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还在起草中,希望将来能够给民间慈善活动更多的空间。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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