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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已成型,财政部连续召集专家研讨 个税改革“车到山前”

作者:胡坤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23:10:24

摘要:“个税改革的方案已经初步成型了。”11月26日,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财政部近期已经召开了几次关于个税改革的专家研讨会。

方案已成型,财政部连续召集专家研讨 个税改革“车到山前”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cc)记者胡坤北京报道 继营改增之后,个税有望成税制改革新的突破口。

“个税改革的方案已经初步成型了。”11月26日,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财政部近期已经召开了几次关于个税改革的专家研讨会。

“个税改革正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推进。”财政部的一位官员也向本报记者证实,该部的确召开过研讨会讨论个税改革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也已经很明确,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一些具体的问题还在探讨之中,比如到底把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目前还没有定论。

除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也是改革的一个方向,但目前业内争议相对较大。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完全建立以后再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可能更合理一些。

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上述财政部官员表示自己并没有看到过。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也表示,连参加研讨会的专家也没有看到过方案,但据他所知,该方案确实已经基本成型,明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的可能性非常大。

眼下,个税改革大幕正徐徐拉开,在多年小修小补之后,终于等来了“大动作”,同时这更是一场多方利益牵扯其中的攻坚战。

车到山前

据了解,在财政部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虽然财政方面没有公开个税改革的方案,但听取了与会专家关于改革的一些建议。

上述财政部官员告诉本报记者,财政部一直在推进个税改革方面的工作,这种专家研讨会不仅近期召开过,此前也多次召开过。

在去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发布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个税改革是其中税制改革里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需要改革的六个税种里,个税排在最后。但眼下,在营改增临近收官之际,个税大有后来居上,超越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和房地产税成为税制改革新热点的势头。

其实,早在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纲要》中,我国就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个税改革;但是,直到今天,从“九五”一直到“十二五”,个税改革一直没有大的动作,只是在2006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三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提高个税起征点。

业内人士认为,让个税改革提速的恐怕是眼下日益严重的财政压力。今年1-10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8848亿元,但预算支出却为134154亿元,其增速也比收入增速月高出了10个百分点,收支矛盾突出。此外,因营改增而实现的减税规模也达到数千亿,这无疑使得本来就窘迫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此时进行个税改革,一方面能够让税制更加公平,减少普通工薪家庭的压力;另一方面,又能加大高收入家庭,尤其是富豪家庭缴纳的个税,对于弥补财政缺口大有好处。

“在营改增收尾之后,中央腾出手来就会马上开始推动个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也曾公开表示,在当前情况下能够真正启动的税制改革“只能是个税改革”。

“社会各界对于个税改革非常关注,但财政部要按照原有的时间表,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正在推进中。”上述财政部官员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个税改革。

分久必合

至于个税改革的方向,上述财政部官员表示早就已经确定了,“这是中央早就在文件中规定了的。”具体而言,就是从分类走向综合。

其实,无论是1996年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纲要》,还是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或是2014年中央政治局发布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曾反复提到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在多个场合提及,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实际上就是向综合征收迈进的一种过渡。”王冬生告诉本报记者,所得税就应该综合征收,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就是将企业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统一征收。当初将个税定为分类征收,主要是为了征收方便,而眼下一步到位地改为综合征收并不现实,所以就折中地提出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征收。

虽然大的原则已经没有争议,但业内人士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仍然有不同的看法。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下,税法规定的个人应缴税的所得有11种,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等。

既然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那就意味着有的所得会纳入综合征收中,有的还会保持分类征收。王冬生认为,应该把一些经常性的收入先纳入到综合征收的范围里,其他一些偶发性的收入还是应该分类征收。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曾参加过财政部召开的上述研讨会。他认为,应该把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和房租等都纳入到综合征收的范围,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种类越多,那么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就越有力度。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也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而在一些收入从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之后,其相应的税率也必然会被调整。比如现在的工资收入的免征额是3500元/月,超出的部分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而股息红利等则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如果合并征收个税,那么税率必然会发生变化。

不过,这个税率如何变以及综合征收的范围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定论,在财政部的研讨会上似乎也没有达成共识。

如何按家庭征收?

虽然具体的范围和税率还有待商榷,但从在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上,已经没有异议。相比之下,业内对于是否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有争议。

楼继伟在谈及个税改革时曾指出,“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也应该是改革的一个方向。”王冬生指出,按家庭征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毕竟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企业和家庭。不过,按家庭征收个税的难度也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它牵扯到抵扣因素。由于中国传统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十分复杂的赡养抚养关系,如何界定“家庭”也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难点。

王冬生认为,个税改革应该一步一步来,应该在完全实现了综合征收个税的基础上再尝试按家庭征税。在目前这个阶段,就贸然实行按家庭征收个税,可能不太合适。

刘剑文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不是要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并存,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家庭纳税,也可以选择个人单独纳税。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提高工资薪金起征点,刘剑文表示,这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前述财政部官员也表示,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个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希望不要炒作提高个税起征点。

不过,在王冬生看来,个税起征点还是有调整的空间的。他指出,个税起征点正确的说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实际上是要扣除维持一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成本。而现在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不断增加,那么个税起征点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上述财政部官员告诉记者,个税改革的方案可能会比较理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还需要继续讨论酝酿。即使是在上报之中,方案也还会被公开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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