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绘就了明确的路线图,会议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傅蔚冈
10月28日,《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在中央全会上第一次讨论“依法治国”,这是近十多年来的第一次。
如何评价“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我看来,这必须从十八届三中全会谈起。十八届三中全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绘就了明确的路线图,会议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978年以来,中央对经济体制的表述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0年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可见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在不断的深化。
为什么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为经过三十多年的“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决策层还是公共舆论,都已经认识到中国经济能否再上一个台阶,关键就在于能否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也只有约束政府的行为、发挥企业的创造力,经济才可以保持繁荣。
如何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政府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在当下中国,约束政府的权力最为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以行政审批形式出现的市场准入许可,让市场成为企业间优胜劣汰的竞技场;政府在市场竞争中要做一个客观中立的裁判员,不要拉偏架;政府还要提供一套有效率的安全网,让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李克强总理在多个场合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目前已经小有成就,包括投资体制、工商登记的一系列减少,政府对企业的束缚和干预措施的行政审批已逐步取消。为了防止行政审批边取消、边增加的顽疾再次发生,国务院印发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对新设行政许可的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等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但我们也注意到,目前距离“让市场在资源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通过国务院发文的方式来削减行政审批,尽管短期效果明显,但是长期可能影响有限。旨在规范行政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但事实是,尽管中央政府一直在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的规模还是越来越大。显然,这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如何防止行政审批“边减边增”现象再度发生?显然,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无法遏制这样的结果。也正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何为法治?尽管不同的学说和流派持有不同观点,但几乎都认同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下的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分良法和恶法,换句话说,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那么,到底什么是良法?
如果回顾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们不妨认为,只有那些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因为只有这些法律才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仅仅只有法律本身并不足以让法律本身所反映的愿望成为现实,只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才能让具体的法律条文成为现实。用现代法律术语说,要让实体法的内容得以实现,还必须要依赖一整套可操作的程序法,这也就是古人为什么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原因。
我们以行政审批为例。尽管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做了详细的规范,而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该法第十三条指出,凡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但后来的事实是,行政审批的规模并没有得到遏制。为什么一部“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并未得到遵守?换句话问就是,如果行政机关设定了一个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公民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又能够对它做什么?从目前来看,几乎不能做什么。由此可见,行政权力无法得到遏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缺乏一个可以让良法发挥作用的机制。
也正是如此,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由谁来制定?毫无疑问都是来自于各级行政机关,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决定》的良苦用心,那就是想尽最大努力限制行政机关享有超越法律的职权,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当然,仅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限制行政权还很不够,也正是如此,《决定》还在行政和司法等环节作了很多努力,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让良法可操作,让其成为捍卫私人部门的利器;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私人部门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表现为是对政府公权力的防备。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四中全会的《决定》是给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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