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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需要制度性治理

作者:刘波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6-18 23:28:00

摘要:“裸官”等腐败都是“表”而不是“里”,根本的治理之道还在于政府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干预的缩减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裸官”需要制度性治理

刘波

    对于久受公众关注、民怨沸腾的“裸官”问题,广东省终于开始动真格,成为首个对“裸官”采取全面调查处理的省份,具体的做法目前主要是对已查明的“裸官”进行任职调整。据报道,调查和调整“裸官”是广东最新一轮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共对866名干部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其中市厅级9名、处级134名、科级及以下723名。广东省委组织部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还表示,限制提拔、调整岗位不是目的,最终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所谓“裸官”通常是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该词自从2008年出现以来,就因为形象生动而迅速流行,但这并不是官方使用的术语,更不是法律术语。作为一种中国转型期的独特现象,官员配偶、子女定居境外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对于那些真正涉嫌腐败的官员来说,这种安排使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也为他们向境外转移财产大开方便之门,这一现象广泛化之后就增大了总体的廉政风险。因此“裸官”成为官员腐败风险的高发区,有必要设置特殊的机制对其加以约束,广东对“裸官”群体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也是一种重要的地方性尝试。
    据报道,广东对“裸官”全面摸底调查的工作从去年2月底开始,对于经过甄别、确认属于应当调整岗位的干部,就要求其将家人迁回,或者接受组织调整,或者提前退休,三者必选一样。这一次广东共查出1000多名“裸官”,其中200多人最后选择迁回家人。这些都显示广东这番整治“裸官”是下了长期系统性的努力,对于实现制度性的反腐意义重大。
    显然,这番尝试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不过鉴于当前腐败形势的严重性,我们对反腐尝试的评价仍然应该采取高标准。对于这些“裸官”而言,无论是选择将家人迁回还是接受调整者,仍然存在的疑问是,他们在一开始何以有能力将配偶、子女都送出国并维持其生活费用,从“裸官”调查中能不能发现其他值得进一步深入挖掘的腐败线索,比如他们通过腐败行为中饱私囊的嫌疑。同时,这些官员最初把家属送出国之时,是不是有着为未来向国外转移财产打前站的准备。“裸官”既然是腐败的高危群体,就应该得到高度严格的审查,为了全面、深入反腐的考虑,“裸官”被调整岗位本身不能成为这件事的终点,也应该成为进一步深化反腐调查和制度建设的起点。
    当然广东省有关方面也明确,对于职位已调整但仍存在腐败的官员将照查不误。既然广东省已经这么说,那么后续的调查结果和惩治成效如何,媒体仍需密切跟踪。有报道称,东莞的几名“裸官”均被调任为原单位调研员,这中间最应该警惕的是“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的调职。所以对于广东的整治“裸官”行为,舆论应给予持续的关注并施加持续的压力。
    当然所有反腐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目前已有一些针对“裸官”的规定。2010年中央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有此情况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做出书面报告。这是国家首次比较正式地对“裸官”现象施加制度约束,但其规定相对简略,只规定此类国家工作人员有报告义务,但未规定对报告内容应如何审查处理,对腐败行为应如何惩治,其象征性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今年1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干部提拔的考察对象。这是在实体上控制“裸官”的上升空间,以迫使官员自净自洁,是向制度化约束“裸官”方向迈出的重要步伐。
    广东整治“裸官”虽然风生水起,但从“运动反腐”走向“制度反腐”至关重要。治理“裸官”首先是要建立全面的反映官员财产与近亲属状况的信息系统,掌控风险。更进一步的是,不能只关注“裸”的情况,而必须挖掘其隐性的腐败倾向和动机,防患于未然,让“裸官”的报告系统成为一种反腐败的预警机制,让那些高风险官员不可能手握重权,从而为营造其外逃窟穴做准备。
    在现行的正在构建的官员财产申报体系之上,可以对已经查明的“裸官”建立一套专门的系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其必须将财产状况透明化。对于那些确实查出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裸官”,应该明确严厉地依法惩治,以让其他官员明白这种做法所需付出的成本,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毋庸赘言的是,鼓励群众性的监督,保持媒体的自由开放畅所欲言,都是对治理“裸官”不可或缺的外部环境。此外仍很重要的一点是,还应该与国外加强国际性反腐的司法合作,压缩贪官外逃空间,从而从源头上打击官员把近亲属送出国以便窜逃的动机。
    值得深思的是,中国关于干部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定居应该申报的制度早已存在,但官员外逃的案件仍然呈现多发态势,并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资金损失。这一方面是我国反腐制度不完备,或者存在制度但执行不力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大环境下,单靠反腐制度效果也仍然是有限的。肆虐的公权异化和权钱交易都是政府权力过于庞大土壤之上必然盛开的恶之花。“裸官”等腐败都是“表”而不是“里”,根本的治理之道还在于政府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干预的缩减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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