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价值
摘要: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早在2008年6月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提到“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此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事进展就一直不大。直到2012年,在当年12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作《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时提出建议,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据王胜俊在报告中介绍,从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之所以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了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是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一起提交会议审议,但是在我看来,与其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视为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不如看作是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一个实践。事实上,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环节中讨论,而是在第三部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阐述,原话是这样,“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也正是如此,很多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学者都在纳闷为什么不是优先设立行政法院,而是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就像有人在微博上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普遍法院审理中产生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才能解决。这我还真的没有看出来。从许多国家的经验看,倒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在法治国家形成过程中是不可缺失的基本制度。我们已经耽误了20年,难道还要耽误下去不成?”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将知识产权法院视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构成,当然也就会有此疑问。
事实上,从国际经验来看,确实有很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存在。德国早在1961年就成立全国性的联邦专利法院;美国于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唯一的以案件类型,而非管辖区域为审判权划分标准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于2005年4月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而俄罗斯、芬兰也分别于2013年年初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欧盟也于2013年2月签订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为什么要设立专门法院?从法院组织原理来看,专门(专业)法院的设立主要因审理案件部门的特殊性或案件性质的专业化所致。但也有人指出,设立专业法院与否,关键在于立法和司法政策的考量,如考虑案件数量是否庞大,是否已超一般法院的负荷。如果说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的设立是因为审理案件部门的特殊性或者案件性质的专业化所致,那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到底是因为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还是因为案件数量庞大,以至于必须到了要设立专门法院的地步?
不妨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例作一讨论。在1982年之前,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起的上诉均由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审理,从美国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提起的上诉则由相应的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第1-11巡回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由于专利案件除了法律问题之外,通常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要求审判人员兼具技术和法律素质,一般普通的法院不具备这样的专业人员;而在另一方面,对于类似甚至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上诉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而它们的判决之间互相没有约束力,造成了审判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可预见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进法案,基于该法案,1982年10月1日,由原来的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与美国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合并,专门审理专利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告成立。
那么,中国是不是也到了必须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候了?如果只是从审判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绝对数量或许还不是很大,但近年来每年的增幅均在30%以上,而且案件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于已有的办案力量,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是,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审判任务越加繁重。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专门法院相比,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在于专利、商标的获得及确定需经行政程序的审查。在实践中,这有可能导致有关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与确定权利本身效力的行政程序交织在一起,既可能延宕权利人获得救济,也可能因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审理者认识不一致而造成冲突。以上情形均对现行审判体制提出挑战,进而构成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1994年,上海浦东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1月,该庭试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套“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这一模式被认为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
尽管《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并未向公众透露,但是我们可以认为浦东法院“三审合一”的模式可能是今后知识产权法院的努力方向。当然,仅仅有“三审合一”还不够,因为这仅是横向的受案范围的统一,必须再辅以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纵向诸环节的专门化,方能构建纵横一体的立体保护架构,这正是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价值所在:那就是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法律保护。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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