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跃进
摘要:“金十条”的政策东风让多方立即付诸行动。虽然监管层尚未正式开闸放行,但多地已开始竞相申报民营银行试点。据本报记者了解,泉州市将于近日递交试点申请。上海市民营银行试点申请已于6月底上报银监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瞿宜同 泉州报道
千呼万唤的民营银行,终于要迎来跃进期。
“金十条”的政策东风让多方立即付诸行动。虽然监管层尚未正式开闸放行,但多地已开始竞相申报民营银行试点。据本报记者了解,泉州市将于近日递交试点申请。上海市民营银行试点申请已于6月底上报银监会。
而早在“金十条”出台前的4月份,温州市就递交了两家民营银行、三家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的申请方案,目前未被退回。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告诉本报记者,“年底前至少会获批1-2家。”
周德文认为成立民营银行是大势所趋,下一步则是要严防民营银行风险,这需国家、地方政府和银行三方合力。
各地竞相申报试点
“温州已上报成立两家民营银行、三家小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的申请。”周德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申请的两家民营银行,一家是由包括华峰集团在内的温州本地大型企业集团发起,另一家是由12家温州商会抱团创办的 “温商银行”,总部设在温州,逐步辐射到全国200多个温州商会并作为分支机构。
“这次报上去监管层至少不反对,听说要配套政策出台了再审批。”周德文说,此前温州企业至少三次上报民营银行申请都被退回。因此,他觉得这次通过的成功率非常高,“年底前至少会获批1-2家。”
但温州市金融办金融组织创新重点项目办公室责任人李旭表示,“民营银行试点的事现在比较敏感”,目前无法透露最新的进展。
本报记者了解到,泉州的民营银行试点申请,近日正递交给银监会等相关部门。
泉州民营银行试点申请方案,将以泉州市总商会为核心组建泉商银行,联合各异地泉州商会成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在3亿-50亿元之间。
早在泉州金改酝酿阶段,就曾提出要设立民营银行,后来限于“政策突破太难”才作罢,“现在又看到了曙光”,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相关人士说。
此外,包括上海、浙江台州、广东佛山、深圳等地均在积极申报民营银行设立的相关项目。
三大跃进途径
周德文说,现在设立民营银行主要有三大途径:一是通过提升小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二是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有资本退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转型为民营银行;三是新设立民营银行。
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的商业银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永远是画一个饼”。现实是许多民营企业对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的意愿并不高。
据了解,泉州一民营企业招徕成都银行,想在本地发起成立村镇银行。不过,成都银行占股80%的要求,直接让合作陷入僵局。“这等于是拿钱给人家来经营,企业没有话语权。”泉州一小贷公司负责人评论说。
“金十条”提出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只有主发起人全民资,改变现有的股权结构,才能打破村镇银行发展僵局。”泉州一金融界人士表示。
“只有去掉这‘15%’,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周德文认为。
“我主张设立小银行,500万、1000万就可以筹建民营银行。民营银行作为有限定的金融机构,因为规模小,才能门当户对为小微企业服务。”周德文表示。
“银监会不希望有的银行做大,因为都变成大银行,贷款都到大项目去了,小银行才能贷款给小项目、小企业。”泉州金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陈金龙表示。
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为民营银行,“温州已经在做,已有成功案例,但还没有上报。”周德文告诉本报记者。
强调风险防范
周德文认为,十年呼吁可告一段落,下一步则要思考如何防范民营银行风险。
“民营银行风险比正规的商业银行大,包括储户信任度、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周德文说,“民营银行不能一出生就夭折。”
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作银行风险管控的重要一环。现有政策下,商业银行若出事,国家和政府则被视作最终“兜底”的责任人。
“政府也怕民营银行变成企业的‘融资仓库’,控股股东将贷款给关联第三方,这个监管很难。”陈金龙说,民营银行最好要求股权分散,建立制衡机制,并进行规范专业化经营。
周德文希望民营银行的审批权下放至省一级政府,并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我们现在正整理制定一个办法,民营银行要如何操作,包括发起人条件、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等。”前述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相关人士表示,“要先准备而不是等政策。”
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具体的实施细则,周德文认为,民营银行防范风险,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和银行三方合力。
“前几次温州上报民营银行申请全被退回来,理由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周德文告诉记者。
不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条款中并没有不允许设立民营银行的限制,也就是说民资进入不存在法律障碍。
“我呼吁要制定《民营银行法》、《民营银行退出法》,明确民营银行的准入、退出标准机制,明确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资本金、运营范围等各方面的要求。”周德文说,“现行的相关法律与民营银行对不起来,等于是一片法律空白。”
“从长远来看,应为民营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周德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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