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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差异性政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作者:夏汛鸽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7-24 22:59:00

摘要: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当注重采取差异性政策措施,务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自2002年以来,我国金融业改革逐步深化,民间资本越来越多地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在逐步建立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以村镇银行为主的中长期金融服务体系,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的短期金融服务平台,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临时金融服务渠道方兴未艾。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
    然而调研表明,受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政策的影响,我国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的占比可能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工作进展迟缓。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规定,使作为小贷公司大股东的民营企业主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有些省禁止小贷公司跨县域经营贷款业务,尽管主观上意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客观上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导致长期存在县域经济资金短缺的局面。由于注册资本金高企,使有的本应服务“三农”、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转做大额贷款而“不务正业”。国家银监部门对民间资本单个法人股东入股资格的过高要求,导致民间投资经常被拒之门外。此外,农村贷款领域多为周期长、风险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农村普遍缺乏信用评级及农产品保险的背景下,民间投资风险不言而喻。
    概而言之,现行规定导致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选择面过窄,无法让更多优质民间资金进入农村。“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贷公司只能以非金融企业身份从事金融活动,因企业性质不明而面临诸多不便。民间资本为主体的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实力相对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合作金融业务正处于初级阶段,规模不大、整体运营水平较低,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密切,能够得到银监部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极其有限。目前国家关于典当业的相关政策依然“摇摆不定”,高额税负使农村地区典当行只能“惨淡经营”。
    造成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困难有多种因素。当前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当注重采取差异性政策措施,务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应当依照“有序进入、健康发展”的路径,努力实现民间资本“进得去、有钱赚、不出事”的金融政策目标。尤其重要的是,应当把今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具体化,使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利好”更加明朗。应当把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思路具体化,在改进涉农信贷投向指导、优先向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配置金融资源、大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作者为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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