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争当做市商
摘要:到底是混合采用,还是单独执行做市商制度,《暂行办法》并未予以说明。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任家河 北京报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行有了纲领性文件。
2月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与之前市场猜测的不同,《暂行办法》未作过渡,直接引入了主办券商制度,由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暂行办法》确定了新三板未来的交易制度,即做市商制度。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又向前推进一步。
给转让系统留空间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但到底是混合采用,还是单独执行做市商制度,《暂行办法》并未予以说明。程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会被采用。
“从理论上说,混合的和单独的都可以采用,我们预计一开始竞价交易和做市制度不会同时采用,竞价交易主要用在开盘之前,通过集合竞价得出一个开盘价,进入交易时间以后,用做市商制度。”程晓明分析。
不过,程晓明本人并不赞成这样实施。程晓明说:“从我个人来说,我认为,不需要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一开始就搞做市商就行了,开盘价也能让做市商做出来。”
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解释,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
而所谓的混合使用,是指交易所同时采用做市方式、竞价方式以及协议方式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在现在的各交易所中,协议方式普遍存在,主要是买卖双方在线下达成协议,在转让系统过户即可。竞价方式,则是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买卖双方交易,现行的沪深交易所连续交易时间采用的就是竞价方式。
“证监会把十八般武器都留给全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等全都存在,具体用哪一种,到时候再说。”程晓明这样理解《暂行办法》的意图,“储备的武器越多越好,但不一定会同时用。”
不过,无论采用哪一种,做市商制度已经是既定事项。《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主办券商受益
政策如此规定,最直接受益的机构,莫过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作为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在做市商制度下,是投资者的直接交易对手,并赚取买卖证券的差价。“与保荐挂牌上新三板的费用相比,做市商带来的买卖差价才能源源不断地带来利润,做市在国外也早已成为券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深圳一位券商行业研究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新三板企业挂牌收费只有五六十万,我们没有利润可言,”兴业证券一位高管透露说,“但各券商都不放弃,目的就是为了能担任做市商或者再次辅导上市。”
现在,这种愿望已经不再遥远。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公布之后,下一步就会公布相关配套制度。”至于具体时间,该负责人表示,时间尚未确定,细则也都在制定之中。
截止到2月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已经达到212家。其中,申银万国挂牌企业达到37家,国信证券占13家,西部证券占11家。
“做市商制度下,之前积累项目较多的券商具有更大的先发优势,申万、西部目前都在这一细分领域领先。”上文中深圳某券商研究员表示。
但要想获得更大的收益,雄厚的券商资本必不可少。这一点,上市券商的融资优势越发明显。“做市商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以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越多,所需要的做市商资本规模就越大。”这位券商研究员说。
所以,1月末中信证券董事会授权公司可分批次募资400亿元,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等不断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也就不难理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行有了纲领性文件。
2月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与之前市场猜测的不同,《暂行办法》未作过渡,直接引入了主办券商制度,由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暂行办法》确定了新三板未来的交易制度,即做市商制度。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又向前推进一步。
给转让系统留空间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但到底是混合采用,还是单独执行做市商制度,《暂行办法》并未予以说明。程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会被采用。
“从理论上说,混合的和单独的都可以采用,我们预计一开始竞价交易和做市制度不会同时采用,竞价交易主要用在开盘之前,通过集合竞价得出一个开盘价,进入交易时间以后,用做市商制度。”程晓明分析。
不过,程晓明本人并不赞成这样实施。程晓明说:“从我个人来说,我认为,不需要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一开始就搞做市商就行了,开盘价也能让做市商做出来。”
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解释,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
而所谓的混合使用,是指交易所同时采用做市方式、竞价方式以及协议方式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在现在的各交易所中,协议方式普遍存在,主要是买卖双方在线下达成协议,在转让系统过户即可。竞价方式,则是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买卖双方交易,现行的沪深交易所连续交易时间采用的就是竞价方式。
“证监会把十八般武器都留给全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等全都存在,具体用哪一种,到时候再说。”程晓明这样理解《暂行办法》的意图,“储备的武器越多越好,但不一定会同时用。”
不过,无论采用哪一种,做市商制度已经是既定事项。《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主办券商受益
政策如此规定,最直接受益的机构,莫过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作为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在做市商制度下,是投资者的直接交易对手,并赚取买卖证券的差价。“与保荐挂牌上新三板的费用相比,做市商带来的买卖差价才能源源不断地带来利润,做市在国外也早已成为券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深圳一位券商行业研究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新三板企业挂牌收费只有五六十万,我们没有利润可言,”兴业证券一位高管透露说,“但各券商都不放弃,目的就是为了能担任做市商或者再次辅导上市。”
现在,这种愿望已经不再遥远。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公布之后,下一步就会公布相关配套制度。”至于具体时间,该负责人表示,时间尚未确定,细则也都在制定之中。
截止到2月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已经达到212家。其中,申银万国挂牌企业达到37家,国信证券占13家,西部证券占11家。
“做市商制度下,之前积累项目较多的券商具有更大的先发优势,申万、西部目前都在这一细分领域领先。”上文中深圳某券商研究员表示。
但要想获得更大的收益,雄厚的券商资本必不可少。这一点,上市券商的融资优势越发明显。“做市商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以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越多,所需要的做市商资本规模就越大。”这位券商研究员说。
所以,1月末中信证券董事会授权公司可分批次募资400亿元,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等不断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也就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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