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现的社会主义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1-09 23:04:00

摘要:“罗伯特议事规则”被公知、媒体人及社会实践人士挂在嘴边、或践行,意味着中国社会出现某些受挫、某些转机、某些企盼。

    在中国,大凡某本人文类图书开始成为热点、畅销书时,意味着社会出现了某种变化,或者人们期盼出现某种变化、转机,所以通过对某本书的关注、热捧、议论来推动变化、转机,以及迂回地表现自己的看法与态度。此类书,充当了社会症候的象征,是切进社会的“小小切口”,这种安全而其实用处不大的“社会行为”,日积月累之下,倒也拥有“润物细无声”的力量。比如《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就是这样一本充当了“症候象征”的书籍,虽然它那么枯燥,能通读的人也许不会太多。
    所谓罗伯特议事规则,百度上这样概略地介绍它:“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范。这套规则,对如何提出议事事项、如何听取和发表意见、如何提出动议和如何表决,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但罗氏规则又毫无矫饰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一套“工具”。全书通篇极少对理念进行专门论述,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而其规则却无处不流露着理念的光辉。《罗伯特议事规则》大概就是一本这样的“手册”。
    《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在中国这两年的红火,以及“罗伯特议事规则”被公共知识分子、新闻人士以及社会实践人士挂在嘴边,或者践行,正意味着中国的社会出现某些受挫、某些转机、某些企盼。
    通往正义之途
    当一个社会对正义开始失望时,或者在努力呼唤正义时,“程序正义”便会自然成为关键词;当对“正义”一词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利益诉求时,最后自然也就只能在“程序正义”的中性点上达成妥协。而“罗伯特议事规则”无疑正是程序正义的一种操作手册。
    什么是正义?它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词,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定义,在不同的阶级或阶层那里,定义也是变化着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即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而亚里士多德则相信平等就是正义,正义被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休谟的看法是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却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在事实上正义的定义一直很模糊,以致于罗尔斯才为它写下皇皇巨著《正义论》,对一个看似不言自明的词,进行无比费劲而枯燥地梳理与思考,也正因为此著,罗尔斯得以跻身于思想大师之列。
    在罗尔斯的理论之中,有一个有趣的关键词叫“无知之幕”,它认为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同时,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并且还要确定一个前提: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选择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作为有道德主体。人们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确定正义的原则。在对“正义”下定义之前,罗尔斯事实上已经确立了某部分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比如“罗伯特议事规则”开头这样规定:“协商会议”(DeliberativeAssembly)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商议、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
    罗尔斯的正义被这样勉为其难地定义: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显然,著名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只是美好的纸上理想,在现实中,尤其是在中国的现实中难以实现,所以,因为“次优原则”,只能退而寻求某种程序上的正义,期待以程序上的正义来影响结果的正义。
    目的与手段
    如果说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而“罗伯特议事规则”便是可操作的手段之一种。
    关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大凡革命者总会认为,目的的正义保障了手段的合法性,为了一个正义的目的能够实现,无论多么残暴的手段,也是正义的、合法的,“目的说明手段”。在这种目的论的极端之下,我们看到法国大革命的屠杀,看到许多极权政权的奴役与屠杀,因为在他们的革命思维中,目的已经是一张免死金牌加奖状,手段如何残酷都不算过分、不算出格。而事实呢,则往往是正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手段的残酷就已经消解了目的的正义性,让原初设定的正义目的变得遥遥无期,那原初目的被手段扭曲成了某一团体可憎的私利目标。这也是乌托邦之所以被反对的原因:在乌托邦这个目的达到之前,通往它的道路上就已躺满了以幸福与正义名义残杀的尸体。
    如果想避免这种目的对手段的诱惑与庇护,对手段便不能掉以轻心,并且更多的注意力应该放在手段上,因为手段造就目的,手段决定目的,在这里应该发生一种转换,将重心从目的的承诺转换到手段的正义上,确保手段的正义。表现在协商上,便是程序正义。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译者袁天鹏曾在农村推行过“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南塘村,厚厚的规则被他简化成“南塘十三条”,比如: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在此我们看到一种“改造斯诺克”式的“智慧”。在西方作为贵族、高级的、高智商的斯诺克,在中国被改造成台球,曾经每条巷子每个村口都摆放着一张简隙的台球桌,一块钱或五毛钱打一局,将球捅进袋完事。而作为译者的袁天鹏,被迫“改造斯诺克”式的将“罗伯特议事规则”改造成“南塘十三条”后感叹:中国人目前在遵守规则方面还的确有很大问题,中国人目前还很不习惯“使用规则”来解决问题。……要以民主的方法取得民主。否则,议事规则总要等大家自动放弃“暴力”,可是没有议事规则大家就只能靠“暴力”。所以是恶性循环。坚持议事规则,很快大家看到不用“暴力”,问题也能解决,因而放弃“暴力”,进而议事规则得到强化。说白了,规则就是手段,阳光化了的手段,替代辱骂和暴力的手段。只是大家在学会这些手段之前,还是觉得恶言和武力来得更直接……我们一边谈“罗伯特规则的中国化”问题,一边也要谈“中国的规则化问题”。
    而2011年12月1日,相关学术调查机构中国推动者计划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人数很少,只有7%。中国大陆普遍缺乏对议事规则的运用,75%的人认为中国人开会“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议事规则,甚至认为是“一锅粥”。
    当一个国家整体的议事还在频繁使用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时,我们不能说“程序正义”已经实现。
    结局或开始
    当商议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时,事情就会发生变化。按照中国传统的做法,进行一次商议之前,商议的结果已经被某些掌握话语权力的人所设定,或者被大多数人所设定,议事只不过是将“结果”放到“程序”中走一遍,也就是说,结果是不可更改的,先有结果后有程序。革命的商议也体现出这种先结果后程序的错位。因为程序只是为结果服务,结果才是目的,程序只是手段,目的说明手段,目的决定手段,目的修改手段……
    但如果“罗伯特议事规则”被采用,一种严格的程序正义得到实施,事情就会发生奇妙的变化,就像将一直倒转着看的望远镜正回来看,那些模糊的远景就会变成近景。而那看起来清晰的结果,则可能会变成“不知所踪的目标”,因为商议的目的,不是验证被设定的结果,也不是将预定的结果镀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而是在种种诉求的博弈中寻找某种妥协与共识,这种妥协与共识,在商议之前是不明朗的,是无法预料的,更不可以操纵。这就是程序正义的结果:过程的未知与结果的模糊,但过程被严格地控制在议事的规则之中。所以,一旦追求程序正义,也就意味着要接受不可预知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程序正义并不是革命者以及极权政府所喜欢的——因为无法利用它为自己服务,也正因为如此,它更多还是停留在知识与口号上,难以付诸实践。
    除了放弃对结果的承诺之外,对程度正义的保障之外,议事规则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作为“元商议”,成为商议的起始之处。没有议事规则作为起点的商议,最后一定会成为一条“反噬之蛇”,因商议的分歧而忘记了当初要商议的议题,转而商议起一些基本的定义与理解,商议起“商议”本身,从商议后退成“元商议”——关于商议的商议。一旦在商议中出现元商议,就意味着此前的商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共同的理解与商议平台。
    议事规则的存在与引用,最大的功效是可以防止这种朝向“元商议”的退化发生。议事规则就是元商议——对商议的商议,一旦我们决定遵从它,就意味着我们接受了元商议——接受了商议的规则,从而可以开始商议,商议因此而得以开始,不再回头。在此基础之上,一切分歧与博弈,才可能朝向某种可能存在的妥协或者共识。
    但这一切,虽然在中国已经被呼唤、被试验,但离我们的期待,仍然太远,这也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所以一直被反复提及的原因。 (作者系诗人、专栏作家)
   

 链接
    “罗伯特”即亨利·罗伯特将军,他生于1837年,作为胡格诺派教徒,喜欢集体交往,当过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积累了多年的会议实践之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于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从事工程咨询工作,致力于议事规则的编撰,1923年逝世。“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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