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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惹争议

作者:杨卓卿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2-07-13 20:59:00

摘要:一项所涉金额不大的“商业贿赂案”正在引发业内普遍的争议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杨卓卿 深圳报道
    一项所涉金额不大的“商业贿赂案”正在引发业内普遍的争议。
    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分局(下称“罗湖分局”)认定,华润万家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河北宇康纺织有限公司8.5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对此,罗湖分局依法对华润万家罚款10万元。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矛盾众所周知,此案不同之处在于,罗湖分局是以“商业贿赂”为华润万家收取供应商的进店费定罪。
    “华润万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点确信无疑,而将其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则有待商榷。”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主任庄清忠认为。
    同样对这一处罚结果表示异议的还有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利:“罗湖分局认定华润万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是不合理的。而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案则不应当属于罗湖分局行政处罚的范畴,这个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逻辑。”
    受罚的华润万家自然也有自己的想法。对此,7月12日,华润万家品牌管理部助理总监姜艳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其他部门是否有进一步的措施我并不清楚,但我们确实在跟监管层继续沟通。‘涉嫌商业贿赂’这种说法我们也并不认同,公司与宇康纺织是签订过合同的,我们只是按合同执行。”
不认同“商业贿赂”
    供应商向零售商发难,这在业内并不常见。
    宇康纺织是华润万家毛巾类供应商。2012年1月10日,河北宇康纺织有限公司向罗湖分局申诉,华润万家全国总部滥用优势地位,强行向其收取不合理费用。两天后,罗湖分局以华润万家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立案调查。
    原来,在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宇康纺织为华润万家供应宇康毛巾系列产品,双方签订有购销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有一项“新店促销服务费”。
    从深圳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信息可知,罗湖分局认为,合作期间,华润万家共收取了宇康纺织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此费用是直接从该公司所供应商品的货款中扣除的,列入宇康纺织法定账“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上,并向该公司开具了“促销费”服务业专用发票。华润万家收取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后,并未在新店开业时针对宇康毛巾提供相应金额的促销服务,且无法提供针对宇康毛巾用于“新店促销服务费”支出的证据。
    罗湖分局认为:“华润万家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所以,罗湖分局依法给予华润万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并勒令其退还索贿款85000元。据了解,目前,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
    “按照罗湖分局的观点,华润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既然是商业贿赂,那么行贿者的目的必然是非法利益,而在华润万家出售商品的任何供应商获取的都是合法利益,如此,认定商业贿赂不具备前提条件。”于利向记者表示。
    庄清忠也表示:“罗湖分局认为华润万家是强行索要商业贿络,这在我看来是不靠谱的。你可以认为华润万家是不正当竞争,或者违约,怎么会给它戴上商业贿赂的帽子呢?”
有无不正当竞争
    在业内,供应商与零售商的矛盾无人不晓。两者矛盾的根源在于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力量对比和终端渠道的把控能力,尤其是近年以来,大型零售商的崛起让诸多中小供应商深感弱势。因此,华润万家收取宇康纺织新店服务费并非个例。一位曾在中型供应商与大型零售商均有工作经验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大卖场各式各样名目繁多的收费是业内的常态,条码费、堆头费、进场费等一堆,假如不支付这些费用,商品就无法进入卖场,或者无法放置在货架显眼位置,竞争所迫,几乎所有的供应商被迫承受各类费用。”
    而对此,监管层似乎也有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
    2011年12月,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委下发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该方案表示,除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促销费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其中包括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开户费、无条件返利等。
    “不过,就我们一年调研的情况来看,这方面实际上国家似乎没有管理趋严的趋势。”湘财证券零售行业分析师王俊杰告诉记者,“由于大型零售商的强势地位,业内敢与其叫板的供应商非常少见,基本情况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的确,敢告零售商的供应商很少,而这类案件一般也难以举证。”庄清忠表示,虽然华润万家是否涉嫌商业贿赂有待商榷,但华润万家明显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罗湖分局对其的判罚意义十分重大。“虽然所涉金额不大,但意义大于利益,这将成为业内的典型案件。”他甚至认为,对于一向弱势的中小供应商,这个结果鼓舞人心。
    不过,于利的观点却与他大不相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罗湖分局查证属实的涉案贿赂金额为85000元,虽然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10万元标准,但因华润万家具有‘索贿’的情节(罗湖分局认定为‘索贿’),可以不受10万元标准的限制,故依法应当追究华润万家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当属于罗湖分局行政处罚的范畴,应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华润的刑事责任。如此,则罗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于利认为,华润万家与宇康公司之间是签订了合同的,所有的收费都在合同中写明,双方均属自愿签约。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获法院或仲裁委的无效认定裁决前,均属于有效。“既然是合法的合同,罗湖分局凭什么对其认定为‘索贿’呢?”
    相对来讲,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的观点也比较倾向于利。
    “供应商是相对弱势方,只能签约,而零售商的确也有自己盈利的压力,于是购销合同成为双方的约定。至于乱收费是否违法,这在中国法律范畴内也没有明确说法,收费都是按照双方的合同和约定进行的,是市场行为。要整治乱收费最根本的是要促进零售商建立健康的盈利模式,不过这需要一些时间。”侯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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