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远:优先推进核安全立法
摘要:朱志远建议,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负责核安全活动的许可登记和统一监督管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岩鹏 北京报道
“尽快就国内外核安全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设计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其作为制度建设的基础。按照先进的法制理念和世界各国核能监管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升现有核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水平,建议全国人大优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分院常务副院长朱志远在两会期间表示。
据介绍,我国的核安全相关立法工作从启动之初的 1984 年到今日已经一拖再拖。虽然期间很多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立法,但一部由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依然空缺, 这与我国的核能发展规模和势头,很不匹配。
而我国积极发展核能,大规模建设核电站,核安全问题需要引起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核安全立法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优先制定规范与核能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和监管处置的《核安全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长远意义。
朱志远建议,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负责核安全活动的许可登记和统一监督管理。
“尽快就国内外核安全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设计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其作为制度建设的基础。按照先进的法制理念和世界各国核能监管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升现有核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水平,建议全国人大优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分院常务副院长朱志远在两会期间表示。
据介绍,我国的核安全相关立法工作从启动之初的 1984 年到今日已经一拖再拖。虽然期间很多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立法,但一部由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依然空缺, 这与我国的核能发展规模和势头,很不匹配。
而我国积极发展核能,大规模建设核电站,核安全问题需要引起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核安全立法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优先制定规范与核能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和监管处置的《核安全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长远意义。
朱志远建议,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负责核安全活动的许可登记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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