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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严控利益输送基金仍有钻空子机会

作者:丁学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9 19:34:22

摘要:新规严控利益输送基金仍有钻空子机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丁学梅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基金公司的产品线越来越全,非公募业务的拓展,使得同一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的互动操作监管难度较大。市场对基金之间利益输送的担心时有发生,当上市公司季报和基金中报、年报出炉时,有时会看到同门基金在不同季度、价差较大地先后买入同一只股票,于是便被怀疑是互相“抬轿子”;而当出现大额反向操作,尤其是从异动龙虎榜和大额交易榜单中推测为同一公司旗下的基金时,则被怀疑为“对倒”。但这类操作很可能是由于不同基金经理的判断分歧所致,也不排除利益输送。此前,监管层虽有要求公平交易,但并未对监管时间段和幅度做出详细规定。
    经过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近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规则细化了其中一些监管方法,业内人士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利益输送,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先入为主严控反向交易
    新规的二十条和二十四条都对同日反向操作有说明。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二十四条称,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对此,不同基金公司的解读和具体操作都有所不同,有的绝对禁止超过5%的反向操作,有些酌情审批可部分操作,还有的通过投策会商议决定。
    然而基金经理之间出现分歧,乃人之常情,如果因为判断分歧可能造成反向交易超过5%时,该让谁操作?禁止谁操作?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在公司内部的公平交易系统中会有相关设置,后来操作的一方无法进行反向交易超过5%,系统会自动禁止。如果该基金经理还是很想交易,需要给出足够的理由,填写反向交易审批表,经过监察稽核部审查,同意后可以暂时打开系统相关设置,就像一个阀门一样,等这笔交易完成后,再关闭这个阀门,平时默认是禁止的。”
    另一家基金公司则控制比较严格,该公司人士表示:“我们公司除了指数型基金外,其他主动型的基金产品,同日反向交易超5%基本都是禁止的。到5%系统就会有提示,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下单成功的,即使下单,也无法成交。除非有很特别的理由,才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
    先入为主,禁止后者的操作,是多数基金公司的做法,不过也有开会讨论、民主决策的。北京的一家小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我们公司要求,反向交易超过5%肯定不能做,如果基金经理有分歧,可以开会协调,有一方让步。我们基金数量少,出现大额反向交易的概率极低,一旦出现,开会协调起来也相对容易。基金数量多的,可能得严格按系统设置走了。”
    国金证券基金分析师张剑辉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新规几乎没啥影响,基金公司本身就对反向交易有严格控制,这次只是明确而已。另外,同一个投研体系,反向交易本身就很小。对整个行业来讲,新规的作用在于一种导向,使整个行业更加明确公平化。”
基金公司操作各有不同
    对于同向交易,《指导意见》的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都有相关规定。要求在“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开展价差分析,同时将分析的时间窗口调整为日内、3日内和5日内。在组合年报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作专项分析。
    新规要求基金公司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要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明年的一季报或有新看点,对于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会有更多的信息供投资者了解。对判断同向交易是否为“抬轿子”等利益输送的疑问做出参考。
    一位上海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同向交易并没有禁止,只是说要进行价差分析。出现价差过大的现象,要事后披露,如果某只基金明显比其他基金价差过大的,基金经理要做出合理解释,我们也会在季报、年报中按规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不会像禁止反向交易那样对待同向交易,毕竟好的股票不同基金经理可能也会有一致的判断,买入价格略有差别也是人之常情。”
    东莞证券基金分析师王雅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对基金业绩影响不大,基金要想超额收益还是得靠自己,不同产品抱团效果也只是阶段性的。如果真的要依靠联合操作的话,也有很多手段回避这个规定。比如规定是控制同日大额反向交易,如果想利益输送,隔一两天效果也是一样的。”
    长城证券基金分析师阎红也告诉记者,感觉新规对基金业绩影响不大,这个政策主要想控制基金公司内部利益输送问题,但基金也还是有空子可钻的。
    阎红说:“基金公司内部给予基金经理的操作权限不同,个体区别比较大,比如有的基金超过1%就需要上投委会讨论,有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有更多的决策空间,对于新规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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