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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 期指市场或现信息通道风险

作者:唐君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10 21:26:59

摘要:制度缺失 期指市场或现信息通道风险

本报记者   唐君燕  上海报道 

“现在中国资本市场里的内幕交易,更多时候都是来源于一种信息之间的交易。”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最严厉一场整肃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举措,近日,一些市场有识之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了新的担忧。 

“这种信息是最难以立法和难以防控的。”某金融机构人士表示,监管部门一旦在信息渠道方面疏于监管,也能“无意间形成内幕交易的一种便利条件或者环境。” 

信息通路的内幕嫌疑 

近期的A股市场可谓此起彼伏,震荡激烈。其中,11月份至今的A股市场走势尤为惊心动魄。而这背后,却也隐约透露着几分诡异的气氛。 

11月时,曾有媒体称国内某基金总经理“被双规”,从而引发市场雪崩,沪指大跌5.16%。值得关注的是,几乎同时,一些基金公司高层也对此传闻众口一词表示,此传闻是一场阴谋,意在扰乱市场,达到通过股指期货获取暴利的目的。 

而据相关媒体调查的结果却是,该消息可能是某家券商透露出来的。“为什么要去制造这样的信息?就是因为涉及到股指期货上有大量的空头。然后把这样的信息往市场抛出,导致的后果股市大跌,而大跌就可以获利了嘛。”某金融机构人士一针见血指出,在上述这样的类似过程中,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信息渠道来让信息放空的效应倍增放大。“如果股东有关联的券商和基金公司,很容易就形成这样一致的利益驱动力。” 

相关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在没有股指期货的A股市场中,一旦想做空仓,唯一的做法就是想法在股市里把行情砸下来,然后趁机吸筹。而“有了股指期货后,就不一样了,原来没有工具。现在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这样大家做空的动机会非常强烈,而且会时不时就来这样一下子。” 

券商系之嫌 

在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几年时间,券商们基本把期货公司都揽在自己囊中。而且,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是,股指期货多空阵营中,前三位都由券商系期货公司占据。而在开始的机构投资者阵营中,券商系们也已经露出锋芒。 

 “机构投资者的入市,应重视防火墙的建立。”市场人士告诉《华夏时报》,从目前已经拿到股指期货“入场券”的三家基金公司情况看,有两家选择的股指期货代理商与其控股券商股东有关。此外,据了解,基金公司有合作意向的期货公司也大多以券商全资控股的居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就已经构成了关联交易。”由于期货市场是一个以保证金交易为特点的高风险市场,虽说我国的期货市场在风险控制方面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更加严格,目前我国基金产品入市也以套保和套利为主,但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行为,及早预防风险的交叉传递是毋庸置疑的。 

期货市场中,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不同于一般的法人客户。其一,它的资金来至于广大投资者;其二,它一般仅以不高于基金产品总资产20%的资金投资于期货市场,而将其余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全额资金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的市场,因此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我们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普遍只有12亿元,却管理着几百亿至上千亿的资产,一旦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失控的话,极易传导到基金公司,并进而损害到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相关人士同时明确指出,券商同时控股或参股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很多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甚至高级管理人员都由券商委派,而券商自身也会有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在从事期货交易。一方面,基金产品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对期货交易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在扩大,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一方面,基金产品与券商的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 

“就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单一大型基金公司就有接近四十只产品可以入市。因此,散兵游勇式的机构专户入市方式,将会在基金产品大规模入市后,给基金公司后续的日常管理,特别是风险控制带来极大的压力。” 

避嫌和避险 

“建议在结算交易通道方面,机构投资者应避免选择与自己有股东关联关系的期货公司。需要主动去避嫌。至少在通道上面应该避嫌。”面对着机构投资者对股指期货日渐高涨的热情,业内相关人士表示了各自的看法。“而且,监管部门应该在这个方面出台相应的指引规定。包括在现有规章上要约束。” 

对此,分析人士表示,对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入市金融期货市场,特别是通过有股权关连关系的券商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入市,对立法者或监管者而言,应充分估计各种隔离缺失所引发的风险,尤其要重视信息防火墙和风险防火墙的建立。 

首先应确定存在信息泄漏潜在危险的部门。其目的是为了创造影响这些部门报告实践的审慎政策和标准,不至于让所有的后台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受制于这种信息隔离的管制。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管制各部门间信息流动的准则和程序。这些准则通常是通过期货经营机构的雇员及其相应部门在年度会议上的建议修订而成。并且,这些准则常规定通过法律诉讼或经济惩罚的方法来促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循上述规则。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制定定期监督制度以确保上述准则确实得到遵守。监督行为应是随意执行的并且不事先通知所涉及的部门。通常,定期监督制度确能促使各部门在实践中遵循上述审慎监管准则。“这个市场里面,真正要有效规避内幕交易,让这个市场保持健康发展的话,就应该从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各种渠道方面都应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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