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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前调低业务监管费

作者: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2-06 21:29:00

摘要:保监会提前调低业务监管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原本3年核准一次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保险业寒冬而被提前调低。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了一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了解到,两部委对于保监会重新申报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对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收取的各项保险业务普遍降低0.2‰,向保险中介机构收取的监管费降低了0.3‰,而对于一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等免征监管费,对于地震灾区的保险机构则一律免征监管费。
    对此,一家保险机构高层在12月3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这次调低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标准不可谓不大,对于身处经营业务困难时期的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个利好。而据记者粗略计算,根据今年1-10月全国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554亿元,全年保费收入有望达到一万亿元,按降低0.2‰的监管费计算,可为险企节省资金达20亿元左右,3年则可以“减负”达到60亿元。


60亿减负清单
    “尽管不是第一次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但这一次‘减负’却来得正当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管眙升对此评价道。
    而记者了解到,这一次“减负”也比之前提前了一年。保监会于1998年成立,为开展保险市场监督工作收取的费用,用于保证保险监管部门必需的日常经费开支,保监会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此后每3年重新核准一次。2006年3月,保监会首次降低保险业务的监管费用,其中农业险、健康险和短期责任险从2‰降低到1.8‰,财产险和短期意外险从2‰降低到1.9‰,长期人寿险从1.2‰降低到1.1‰,长期健康险从1.2‰降低到1‰,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费用从代办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1.5‰。
    这次保监会在上一次降低业务监管费的基础上,再次大幅调低业务监管费。据了解,在保监会上报的《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8‰降为1.6‰;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1.9‰降为1.7‰;长期人寿险业务由1.1‰降为0.9‰;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1.0‰降为0.8‰。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同时,保监会还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1.2‰。
    12月4日,上海一家寿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负担是一个减轻之举,其实这次大幅度降低监管费,更多的还是在于寿险公司,因为在全国的保费收入结构中,寿险业保费占比最高,占到80%左右,而寿险机构缴纳的监管费也最多,虽然保监会所指的自留保费和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有所不同,但是一般保险公司通过同业分担和法定再保险分担的保费占保险公司原保费比重不高,即使这部分保费由再保险公司分担,这些公司也需要缴纳监管费,今年由于遭受特大地震灾害,地震灾区的保险机构本身遭受损失很大,保监会也已经取消这些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因此可以预计,3年下来,可以为保险机构节省60亿元的资金。


期待更多税收优惠
    尽管保监会降低监管费的举措让保险公司心头感受到了一丝暖意,但是很多保险公司还是希望在这个冬天里,国家能够有更多的利好政策出台,而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在保险产品上能够给予营业税优惠。
    友邦保险的欧阳俊告诉记者,在今年下半年保费收入已经出现环比下滑的趋势下,如果要刺激保费增长,光靠降低保险监管业务监管费还是不够的,其实对于保险市场来说,更多的还是期望税收政策能够给予支持,尤其是营业税,而对于保险公司销售的年金型养老保险,最好在投保人购买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保险公司的想法在税收专家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却是一厢情愿。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韩晓琴告诉记者,对于商业年金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可能不大,即使个人通过企业购买税延性年金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放行,更不要谈保险公司销售的个人年金保险给予现时免税。其实,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优惠政策,对40家保险公司推出的468种一年期以上的返还型人身险产品免征5%的营业税。
    而据记者了解,自从去年10月和12月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共计超过1200个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之后,今年一年内尚未对新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因此,保险公司还在期待税收方面也能够有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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