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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被指延报污染事故 投资者欲静待调查结果索赔

作者:郑桂兰 张朝辉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16 21:42:22

摘要:紫金矿业被指延报污染事故 投资者欲静待调查结果索赔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郑桂兰 张朝辉 北京 福建报道

   紫金矿业7月13日发布公告,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突发渗漏环保事故。此时距离发生泄漏事故的7月4日已过去9天。13日紫金矿业复牌后,股价连续下跌,截至本周五收盘,下跌幅度已经超过10%。
    7月15日深夜11点40分左右,福建上杭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调查的处理结果。根据该调查结果,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与其自2009年9月以来一直未整改到位的不合格环保设施有关。
    紫金矿业对受灾民众的赔偿已经由当地政府提出并垫付。而紫金矿业由于重大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还没有定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对《华夏时报》表示,投资者的赔偿要看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调查的结果。智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晓峰也表示了相同观点。14日,福建省证监局已经对紫金矿业进行专项核查,结果尚未出来。
    根据本报与金融界的网络调查,有90%的紫金矿业投资者要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紫金矿业的股票面值是0.1元,是A股里仅有的特殊情况。目前5元/股左右的价格,总是容易使投资者产生错觉,“5块钱的黄金股够便宜了。”事实上如果换算成正常的1元面值,其对应的股价是50元/股左右,恰是最贵的黄金股。高于目前山东黄金32元/股左右的价格,也高于中金黄金25元/股左右的价格。
环保措施不到位
    南方连续的大暴雨触发了紫金矿业的湿法炼铜厂渗漏污染事件。但7月4日发生的事情,上市公司的公告却在7月13日才发布,这期间的7月10日紫金矿业还在公告股权收购事宜,对污染事件只字未提。
    滑稽的是打开每份公告,开头赫然写着:“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在7月13日发布的公告中,对事故仅将原因归咎为天气。“叶子的离开,仅是风的追求,没有树的不挽留吗?”显然天气原因只是外因,紫金矿业环保做得不到位是由来已久的问题,这是最根本的内因。
    7月15日深夜11点40分左右,福建上杭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调查的处理结果。“此次事件是一起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09年9月福建省有关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排洪洞有超标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发生企业仍未整改到位。”
    对此,管晓峰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本应该具有更多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环保措施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还应该做得高于国家标准才符合上市公司的责任。
索赔需依调查结果
    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所在地的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政府对污染流域渔民的损失提出了赔偿方案。但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重大失当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紫金矿业还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呛死的鱼有人赔,呛着的股民怎么办?
    就此,《华夏时报》联合金融界爱股频道联合发布紫金矿业投资者调查,截至记者发稿,该主题有5394个点击量,共有103位投资者做出投票,其中59%的投资者选择卖出股票止损并要求索赔,31%的投资者选择持有观望并要求索赔,仅有11%的投资者选择不索赔。
    “紫金矿业该次泄漏事件,是许多中国企业不重视环保的一个缩影。而紫金矿业在发生泄漏后9天才发布公告,又是中国上市公司一贯不尊重中小投资者的一个典型事件。”金融界爱股网友“广济众生”评论道。
    紫金矿业自7月13日复牌以来,股价从6元跌至5元附近,日成交量明显放大,比公告事故前放大一倍。周五随着股价的进一步下跌,成交量进一步放大。由于紫金矿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了实在的或潜在的损失,投资者如何要求赔偿呢?
    管晓峰教授指出:“投资者的赔偿要看证监会对紫金矿业调查后出具的调查结果,如果上市公司涉嫌隐瞒、欺诈、虚假陈述等情况,投资者的索赔才方便立案。”
    就此,陈晓峰对记者分析说:“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如公开谴责、公开处罚等等,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规定了行政前置程序,即需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可能会受到交易所的谴责,如果涉及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则可能面临公众投资者的诉讼。相对于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来说,如果只是未及时披露,则赔偿可能会比较轻。
    对此,股市评论人士黄健对记者表示,作为一家合格的上市公司,其内部发生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应让投资知道,这也是他们的责任;赔偿可考虑将瞒报这几天的投资损失赔偿给投资者。
缺乏索赔通道
    根据陈晓峰律师的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的投资纠纷有很多,但能够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并最终得到民事赔偿的案件则很少。投资者得到一定赔偿的,大都是涉及投资者众多、信息披露违规严重的案件,如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郑百文案、杭萧钢构案、科龙电器案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多以调解或和解结案。
    相比之下,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且专门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通过该组织,为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了一个服务平台和场所,并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以及机构代表投资者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专业保证和组织保证。国外证券市场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既有制度保障,又有组织机构负责,能够使得因为公众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切实得到弥补。
    陈晓峰表示,作为投资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益,如知情权、参会权,多方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情况;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证券立法者应该扭转证券立法中重刑轻民的思想,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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