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打黑出击虚假上市 立案标准降至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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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1 21:35:03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夏华旺 北京报道
2000年,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09年立立电子被撤销上市,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江苏三友涉嫌欺诈发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欺诈发行股票、造假上市一直以来是高收益低风险的行为,大不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给股民赔点钱,从大庆联谊到江苏三友,再到近3个月被媒体披露出来的30多家企业IPO涉嫌违法事件,只是投资者和舆论在义愤填膺,证监会很冷静,刑侦部门很安静。为什么?
近日,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内幕交易立案很难,欺诈发行立案很难,如果没有知情人报案,没有证监会查处,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不会主动介入,而媒体报道出来的公开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也不能作为报案依据。”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规定,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方称目前刑事审判庭正在学习中。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做出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第四条就是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近10年来,造假上市不少,但是来自各大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的反馈,被刑事追诉的案件几乎没听说过。
立案标准降至500万
比起法院和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对5月18日印发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更感兴趣,北京的杨兆全律师仔细翻阅了2001年的版本、2003年的补充规定,对比2010年的最新规定,希望能发现新变化。
和前两个规定比较,5月18日出台的检察院新标准,加入了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三十八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案。
刑事立案新标准中,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和2001年的规定相比,发生较为显著的变化。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以追诉,而2001年的标准为1000万元。
新规定中,“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两类应以立案追诉的情形被取消。
蓝鹏律师事务所的杨乃超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欺诈发行的新规定更加简单,但是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以前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就是指股民闹的越凶,媒体反响越大,证监会和公安部门介入的可能性才越大。而新规定改成了‘其他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事立案标准从发行数额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是不是从严打击欺诈发行,杨乃超认为,这是一个技术性细节,欺诈发行不仅针对IPO,也包括非公开发行,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门槛是500万元,立案标准下调,正好和《公司法》呼应。
在欺诈发行案条款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被律师看做是最重要也最常见的情形。包括杨兆全律师和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都提到一桩著名的大庆联谊欺诈发行案,涉及以上情形。
在新规定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认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情形,应以立案追诉。在新近IPO,涉嫌这一情形的公司包括海普瑞、得利斯以及江苏三友等等,足以列出一连串名单。
风口浪尖的江苏三友
在众多IPO违规事件中,被证监会近期立案调查的是江苏三友公司,这家公司在2005年上市,直到最近东窗事发。
4月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向江苏三友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04年完成的股权变更,直到2010年才公开披露。变更事项在2005年江苏三友的《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并无反映,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后所公布的年度报告中也没有表述。
宋一欣律师认为江苏三友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具体为欺诈发行和重大遗漏。
宋一欣提道,证监会最后对江苏三友的处罚存在很大悬念,处罚方式是单一的行政处罚,还是包括市场禁入,甚至在处罚外,还有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江苏或南通的检察院由此对董事长张璞提起刑事公诉。相关信息披露一拖6年,导致江苏三友今天涉嫌违法面临处罚,甚至张璞涉嫌犯罪面临可能被刑诉。
在最高检、公安部对刑事犯罪立案追诉的规定中,没有将各级法院列入通知名单,但是法院和相关法律都对造假上市做出了具体量刑的标准。杨乃超律师称,造假上市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单位将被处以涉案金额1%-5%以下罚金。
尽管相关法律和量刑已经完善,大多时候,在上市过程中的虚假陈述甚至伪造公文,最严厉的制裁也就是证监会的处罚。2000年,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
为什么造假上市刑事立案难度较大,杨乃超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没有确切线索,公安部门不会主动介入。即使出现IPO违法事件,要等证监会先查,才可能转交公安经济侦查部门。”
对于大部分股民,遇到公司上市过程虚假陈述中,可以争取民事赔偿,当然界定投资者损失的难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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