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再增一例!*ST新海收强退事先告知书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4-02-07 14:06:27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夏高琴 张智 南京报道
继*ST博天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同样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ST新海(002089.SZ)也被锁定强退。
2月5日晚间,*ST新海披露,收到证监会对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上述《决定书》显示,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公司2014年至2019年及2019年半年报业绩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当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拟终止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自2024年2月6日开市起停牌,深交所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公司可能会申请听证或申辩,如未能通过,*ST新海难逃退市。”
对于上述情况,《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ST新海,但电话始终未有工作人员接听。
申辩未采纳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查明存在违法事实: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形式主要通过上市公司资金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流向供应商,若干时间之后,供应商或其隐性关联方,将资金通过一层或多层下游客户,以销售回款的方式回流上市公司,短期内上市公司业绩得到了提升。
而据证监会查实,2014年3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海宜信息”)、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9年8月31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导致2014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销售收入共计37.41亿元,虚增销售成本共计32.18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5.14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面对证监会的查明事项,*ST新海及时任高管曾一度“喊冤”。公告显示,在听证过程中新海宜及张亦斌等一众高管提出申辩意见,公司认为认定新海宜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此外新海宜称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事实上,早在去年1月,就有投资者称公司高管在股东大会上对证监会认定的公司主观参与自循环业务予以否认。
不过上述申辩意见未得到证监会接纳,对于上述情况,2月6日《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ST新海,但未有工作人员接听。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月5日,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ST新海及当事人遭证监会罚725万元,时任董事长张亦斌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根据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际为负值,2019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同日,深交所向*ST新海下发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如申辩未通过,若按照“提前锁定退市”计算,*ST新海将成为2024年第二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例。
据了解,今年2月2日,因连续5年财务数据造假,*ST博天收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在此前,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ST华仪,提前锁定了面值退市情形。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7家公司锁定强制退市。
记者注意到,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强制退市数量明显增多,退市制度改革以来的3年,沪深两市共有129家公司退市,其中106家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是改革前10年数量的近3倍。
“强制退市案例增多,反映了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是资本市场向更高标准、更规范化发展的必要做法。”刘鹏告诉本报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方面也多次发声,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重拳打击。2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要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欺诈发行行为予以全方位“零容忍”打击,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对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大额计提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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