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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因资产证券化业务违规收警示函,上半年亏损1.73亿

作者:葛爱峰 齐萌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8-12 18:17:14

摘要:8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尽职调查不完备等问题。

中山证券因资产证券化业务违规收警示函,上半年亏损1.73亿

图片来源:深圳证监局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葛爱峰 见习记者 齐萌 深圳报道

8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尽职调查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致函中山证券,但截止发稿未收到回复。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研究员,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余洋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将为中山证券敲响警钟,在下一年券商评级中或受到影响,进一步削弱行业竞争力。”

同时,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出示警示函对中山证券而言会在市场形象方面带来一定压力和负面影响,但也是一个很好的自我整改机会。”

多次违规致利润亏损

据深圳证监局8月9日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中山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公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公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公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然而,柏文喜指出,中山证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完备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以业绩为导向及行业竞争压力两个方面。

“公司层面确实存在管理漏洞问题,但也是业绩压力和行业竞争之下自觉与不自觉的放松了内部管控所致。”柏文喜表示。

余洋进一步指出:“随着证券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升,中小券商发展空间日趋狭窄,经营压力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券商前台业务部门的重要性和话语权日趋提升,中小券商在选择‘要业务’还是‘要合规’的问题上往往向前者倾斜,由此导致许多合规要求向业务端让步,由此形成管理漏洞。”

事实上,这已不是中山证券第一次被深圳证监局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据深圳证监局网页信息,2018年11月19日,中山证券因在汉红系列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存在规避监管要求变更产品类型等内控不规范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2019年10月23日,中山证券因部分债券承销项目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防范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以及部分资产证券化项目存在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到位的情形,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到了2020年8月20日,中山证券因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未履行公司规定章程,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及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的问题,被采取限制新增资管产品备案等业务活动,并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

受此影响,中山证券在2021年利润亏损。据中山证券母公司锦龙股份发布2021年年报,内容显示中山证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920.88万元。

在锦龙股份2021年报中,对中山证券利润亏损的原因解释是,由于2020年8月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监处罚,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被暂停,导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此外,中山证券部分持仓债券估值下跌,公允价值变动出现损失。

同时中山证券管理层大变动,吴小静、康福华分别出任董事长和总裁,接替被处罚的林炳城、胡映璐,随后不久,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常务副总裁悉数进行了更换。

然而2021年3月3日,中山证券又因从事证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对此,锦龙股份在半年报中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采取的限制部分业务活动的监管措施,导致2022上半年中山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下降较大。另外,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影响,中山证券部分持仓地产债券估值下跌,公允价值变动出现损失。

据锦龙股份发布旗下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2022上半年利润表(未经审计)。数据显示,中山证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0.44亿元,同比下滑90.75%%,净利润为亏损1.73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受中山证券拖累,锦龙股份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25亿元至-2.2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6200%-16500%,基本每股收益为-0.246元至-0.251元。

资产证券化已成监管处罚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蓬勃发展,但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行人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同时对投资者而言也应防范风险。

“除公募REITs外,其余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都为私募产品,投资者以机构为主。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相对复杂,部分产品在原始权益人出现风险时基础资产是否能够得到隔离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出现产品不能兑付的情形,对产品发行人和投资者而言都会产生较大的损失。”余洋表示。

柏文喜也认为:“资产证券化对公司而言是更适合作迭代投资、市值管理与流动性管理的金融手段与工具而已,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比如融资成本显然要高于银行贷款,且融资规模也小于银行贷款等。对投资者而言,除了产品架构与底层资产的合规风险、项目运营不稳定带来的现金流失稳与归集风险之外,产品流动性风险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否则此类产品较差的流动性可能会带来投资者无法退出的风险。”

实际上,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或大或小的风控问题,从而成为监管处罚的重点。

据深圳证监局信息,2019年9月2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调查,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等问题,被深圳证监局出示警示函。

2022年4月18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因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内控机制不完善,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存在依赖发行人、第三方提供资料的情形,核查不充分,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关注不足的问题,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券商频收资产证券化业务罚单,是因为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的竞争加剧,迫使券商相对降低了展业标准与风控标准所致。”柏文喜表示。

余洋也指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一直比较强,同时合规要求和监管信息化水平较高,如券商在合规力量上配置不足出现违规行为,被处罚几率较大。”

“首先在公司层面要重视合规工作,加强业务合规风控流程建设和合规及风险监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平衡好业务和合规之间的关系,同时要提高对合规部门的要求,让合规人员多提建设性建议而非单纯否定项目,在实现业务增长的同时全面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水平,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余洋进一步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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